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重点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赣市府发[2007]3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重点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市重点工程不断增多,规模不断扩大,对改善基础条件,增强产业发展后劲,推动和谐社会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为推进全市重点工程建设,确保建设任务高标准、高质量完成,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研究决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逐级落实工程建设责任
1、成立市重点工程推进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相关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总体协调推进重点工程建设。
2、建立重点工程建设领导责任制。对全市重点工程进行责任分解,确定各重点工程责任领导,作为推进重点工程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有关责任领导要按照工程建设的总体要求,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指导,及时帮助解决各种困难和实际问题,确保完成年度工作计划。
3、实行项目业主全程负责制。项目业主单位对重点工程前期工作、施工进度、安全、质量、投资效益等全过程负责。要科学安排好工作进度,严格执行项目业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相关制度,落实建设计划,报送工作进展。
4、落实部门责任。各重点工程主管部门要组织、督促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落实年度投资计划,推进重点工程建设。
二、强化调度,协调推进工程建设
5、加强协调督促。凡涉及重点工程的重大问题,由市重点工程建设推进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其他事项由各重点工程责任领导和主管部门协调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必须把市重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督促其认真办理,限期办结,并及时报告。
6、实行定期调度会制度。每一至两月召开一次重点工程建设调度会,由相关责任人汇报需要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
7、实行不定期现场办公制度。各重点工程责任领导和主管部门负责人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保证工程顺利实施。
三、优化管理,完善重点工程确认程序
8、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工作进度,将重点工程分成年度续建项目、新建项目、争取开工项目和重点前期工作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建立重点工程梯次结构,实行动态管理。(1)续建项目是指上年结转的重点工程。(2)新建项目是指已经完成建设项目的各项审批手续,当年年度内施工建设的项目。(3)争取开工项目是指年内争取完成前期工作并创造条件开工的项目。形成重点工程竣工投产一批、加快建设一批、争取开工一批和前期工作一批的梯次结构。(4)重点前期项目是指已列入市中长期发展规划,开展调查论证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
9、实行动态管理。在已经确定年度重点工程的基础上,对一些手续健全、开工条件具备的重大产业项目,通过一定审批程序可将其纳入当年重点工程管理。对确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项目无法实施,或无法完成当年计划的项目,项目业主或主管部门可提出建议,经市发改委报市政府审查同意后,可作适当调整。
10、完善确定程序。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我市发展规划和需要,积极策划、包装和开发后续重点建设工程,在每年9~10月向市发改委提出列为下一年度市重点工程的建议。市发改委在征求相关意见并综合平衡后,提出下一年度市重点工程草案,报市政府审批。
四、强化服务,保障重点工程顺利实施
11、优先办理。各有关职能部门对重点工程建设单位报请审批的事项,应优先从快办理,限时办结。规划、土地部门应积极做好市重点工程用地报批工作,优先办理项目选址和安排建设用地。
12、优先服务。电力、交通、通讯、供水、供气等部门,在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同时,要确保满足市重点工程建设需要。项目所在地政府要搞好重点工程施工现场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负责协调征地拆迁、地材供应等有关事项。有关部门要依法保护重点工程实施,严厉查处破坏和干扰重点工程建设的行为,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13、重点扶持。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加大对重点工程前期引导资金的投入。市直有关部门在争取国债及专项资金和安排本级财政性资金以及银行贷款贴息时,优先安排重点工程资金,优先对重点工程进行融资推介。金融部门要在政策允许范围内鼓励和引导银行贷款投向市重点工程。
五、强化考核,完善工程建设奖惩机制
14、强化考核验收。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及项目单位要落实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层层抓紧抓实。市政府年终将对重点工程进展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比和总结验收。完成情况好的项目业主单位、项目责任领导、项目所在地政府、主管或联系部门,由市人民政府通报表彰奖励。对完成情况不理想的项目业主单位和项目所在地政府、项目主管或联系部门,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
15、制定和完善问责制。在对业主单位和项目所在地政府、主管或联系部门及其负责人进行目标考核的过程中,市政府将对在重点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政令不畅、效能低下、质量低劣、进度缓慢等后果,实施问责。问责办法另行制定。
二OO七年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