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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九府厅发[2007]3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各有关单位:
?《九江市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元月十四日

九江市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
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设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51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县(市、区)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下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定本办法。
?二、各县(市、区)政府对《九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县(市、区)长(包括管委会主任,下同)为第一责任人。
?    三、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占补平衡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各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市国土资源局、发改委、农业局、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具体实施。从2007年起,市政府每年对各县(市、区)考核一次,考核年度为上年11月1日至本年10月31日。考核的内容及标准:
?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  (二)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四)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考核补充耕地资金是否及时全额用于耕地补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耕地的,考核当地人民政府是否提供补充耕地资金,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先行落实补充耕地,实现先补后占;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以及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耕地的,考核是否通过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补充耕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耕地的,考核当地人民政府是否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支出补充耕地资金。
?   (五)违法占用耕地和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查处结案率达100%。
?(六)认真实施国家和省下达的土地整理和造田增粮项目,保证项目保质保量按计划完成。
?同时符合上述六项标准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五、考核采取自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于当年12月15日前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执行情况。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改委、监察局、审计局、农业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于次年第一季度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市政府。
?    六、全市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确认的各县(市、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灾毁耕地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作为考核参照依据。当年各类建设用地、造田造地、年末耕地增减,以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为准。
?    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要按照国家和省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每年向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在考核时要对其提供的数据进行核查。
?    七、市政府对各县(市、区)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并在安排全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时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受理该县(市、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报批。
?    八、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各县(市、区)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县(市、区),由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对其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      九、考核实行一级考一级,各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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