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宜府办字〔2007〕5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确保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切实为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各级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1、撤地设市以来市政府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撤地设市以来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自行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方式
清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和“谁起草、谁负责、谁清理”的原则。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各相关科室会同原起草部门负责清理,并提出修改或废止的初步意见送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研究决定,由市政府统一发文修改或废止。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清理工作。联合发文的,由主办单位负责清理。因机构撤销、合并或其他原因难以直接确定负责清理部门或清理单位的,按职能分工归口负责清理。
三、清理标准
在清理过程中,凡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废止或修改:
1、主要内容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的,或者已被新的法规、政策覆盖的;
2、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失效的;
3、主要内容不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
4、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废止或修改的;
5、其他依法应当废止或修改的情形。
四、时间安排
此次清理工作应于2007年3月31日之前结束,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在3月底前将本地本部门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及处理结果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五、工作要求
1、清理规范性文件是依法行政和机关效能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对待,保证高质量完成清理工作任务。
2、要严格把握标准,认真对照清理,凡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有违现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该修改的要修改,该废止的要废止,绝不能敷衍了事,走过场。
3、要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形成按年度对本地本部门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制度,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以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
附表一:宜春市清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表二:宜春市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OO七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