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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7〕2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和《江西省审计厅关于2005年度全省住房公积金审计情况的报告》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乡、镇、街道和中小学校以及卫生院要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从2007年开始依法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 缴。
  二、各县(市、区)政府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要将住房公积金全额列入预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计算基数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缴存单位、个人各不得低于5%,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单位、个人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各12%。
  三、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要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在每年度初到全市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重新核定职工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四、有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的县、市要按照承诺按期归还挪用资金。若不按期归还的,市财政局则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县市不按期归还挤占挪用资金在县市财政往来中的要求代扣,确保资金归还到位。



二OO七年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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