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创建金融信用工业园区试行方案》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7〕1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创建金融信用工业园区试行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创建金融信用工业园区试行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一月八日
宜春市创建金融信用工业园区试行方案
工业园区是加快工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创建金融信用工业园区,有利于规范企业诚信经营、搭建银企合作有效平台、化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使工业园区成为吸纳信贷资金的洼地,促进企业做强做大,加速经济健康、持续发展。为此,特制定本试行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做优做强做大工业园区为目标,按照“政府主导、部门配合、银行推动、银企共建”的原则,通过政府职能部门及金融机构对工业园区的管理、推动和服务,促进园区及园区企业努力改善信用环境和经营状况,将工业园区建设成为金融生态和谐的信用共同体和效益共同体。
二、工作目标
通过创建工作,使各地工业园区金融信用环境明显改善,园区企业信用观念明显增强,杜绝逃废金融债务和故意拖欠贷款本息的行为发生,力争4年内,全市50%以上的工业园区达到金融信用工业园区标准;力争6年内,全市所有工业园区达到金融信用工业园区标准;金融机构在各工业园区的信贷资产质量明显提高,信贷投入稳步增长,金融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信用信息沟通平台畅通高效;进而提高全社会讲诚信、守信用的意识,促进市场经济秩序更加规范,发展环境更加优化。
三、组织机构与创评步骤
全市金融信用工业园区的创评工作由市金融信用环境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人民银行、中小企业局、经贸委、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法院、工商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国税局、地税局、宜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农业发展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及农村信用联社。设立金融信用工业园区评审小组,由人民银行、中小企业局牵头,会同财政局、经贸委、发改委和相关金融机构,负责对金融信用工业园区的评审工作。
金融信用工业园区每两年评定、授牌一次。金融信用工业园区由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申报,经所在县市区“金融信用环境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初步审查后,上报市金融信用环境创建领导小组审定,合格者由宜春市金融信用环境创建领导小组授予“金融信用工业园区”称号。
四、工作内容
金融信用工业园区的创评工作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强化园区企业的信用管理
1、引导企业加强内部信用建设,建立内部信用管理责任制,强化对企业的财务失信、债务失信等失信行为的惩罚机制。
2、强化企业外部的资信管理,建立严格的信用约束机制,规范企业信用,同时,建立行业信用守则,加强行业自律,以形成自觉维护信用的良好风气。
3、完善企业财务制度,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做到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资料的规范、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生产经营、资金财务、现金流量和货款回笼的合法、合规、合理。
4、工业园区管委会会同相关金融机构定期对园区企业的财会人员进行培训,会同工商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对园区企业进行年检和审计,以促进企业健全财务制度。
5、加强企业法人的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教育培训制度,把普及信用知识、增强信用观念作为诚信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以增强企业法人维护信用的自觉性。
(二)促进园区企业和金融部门的信息沟通
1、强化工业园区的金融信息管理。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销售、资金流向流量、货款回笼等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定期向金融信用工业园区评审小组进行通报,以建立工业园区及企业的金融信息沟通、监督机制。
2、实施工业园区的阳光信息工程。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引导企业自觉接受相关金融机构和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主动、及时提供真实的信息、数据和资料,履行还本付息责任。对诚信企业实行“红名单”制度,对不诚信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度并实行制裁。
3、构建金融部门的信息传导平台。相关金融机构要定期向工业园区及企业通报国家的产业政策和金融政策,分析经济金融形势,提供金融业务资料,讲授金融信贷知识,包括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中长期项目贷款等金融新业务的申办条件和审批程序,以优化对园区企业的金融服务。
4、疏通工业园区的异地融资渠道。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加强与异地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沟通,及时准确地提供园区及企业的资产、负债、经营、信用及发展的数据和资料,并协调本地相关金融机构的配套服务。
5、司法部门要定期通报园区企业的诉讼案件和进展情况。
(三)提高园区企业融资能力
1、努力开拓园区企业的信贷创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开办企业股权、应收账款、订单、品牌、专利权等质押业务;适时开办适销对路的库存商品、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流动资产抵押业务;努力试办相关企业的联保、互保贷款及企业法人以个人资产为抵押的短期贷款;合力争取异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工业园区延伸信贷服务。
2、推动园区企业的融资担保。各工业园区要通过政府注资、园区企业入股和民间资本参股的形式,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解决园区企业贷款抵押不足的问题。政府要在资金上、政策上扶植园区企业融资担保中心的建立,以促进担保与反担保的业务开展。园区企业融资担保中心要坚持“股份化制度、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为园区企业提供高效、优质的融资担保服务。
3、加强园区企业的信用评级工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要依据相关金融机构的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条件,积极推动园区企业的金融信用等级评定。金融机构对园区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应每年进行一次,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对未获得信用评级的园区企业,开户金融机构要积极进行信用辅导,使其尽快达到评级授信标准。
五、工作职责
创建金融信用工业园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创建金融信用工业园区的工作合力,各有关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中小企业局等部门
1、积极协调、配合金融信用工业园区创建工作的开展。
2、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为工业园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3、配套组建工业园区的融资担保中心。
4、帮助园区企业提高会计核算水平,规范核算行为。
5、加强国家产业政策和信息的传导。
――工业园区管委会
1、严格园区企业准入条件,坚持规模、效益、科技含量并重的原则,打造高品位的金融生态工业园区。
2、加大对金融信用工业园区创建工作的支持、宣传和推动工作,提高园区企业信用意识,确保工作机制正常运转。
3、建立园区企业监测、分析制度。定期向金融信用工业园区评审小组成员单位发布企业相关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协助相关部门开展中小企业融资工作。
4、推荐、初审金融信用企业。
5、组织成立园区企业互助基金会。
――人民银行宜春市中心支行
1、协助市政府优化工业园区信贷投入环境,积极搭建银企合作平台,协调银企关系,协助工业园区与异地金融机构对接。
2、加强对金融机构信贷投入的“窗口指导”,通过对金融机构办理再贷款、再贴现为企业融资提供保障。
3、利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向金融机构通报园区企业资信、贷款情况和欠贷、欠息情况,公布逃废债企业名单,协助市政府对金融信用园区和企业进行评定表彰。
4、充分发挥支付清算系统快捷、方便和安全的作用,为园区企业在同城清算、资金异地汇划、账户的开立等方面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协助相关部门对企业提高信用等级和财务水平进行辅导培训。
――其他银行业(信用社)金融机构
1、提高园区企业信用观念,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及培训。从园区企业的经营环境、项目前景、市场效益和财务管理等各方面进行信用等级考评与培训,并在防控风险的前提下适度放宽园区企业的信贷准入条件。
2、强化金融产品的研发创新,适应园区企业金融需求。建立园区企业的项目库和重点企业联系行制度,探索动产和权利上的担保设置及原材料、应收账款和商业票据的抵押和质押,灵活采用不动产的担保和反担保方式,帮助园区企业有效地运用现代融资工具。
3、优化金融服务质量,切实改进和完善信贷管理。在授权范围内,适当调整园区企业的信贷操作流程,合理简化贷款审批程序,科学确定贷款期限、额度和利率水平,为园区金融信用企业贷款提供绿色通道。通过银企联谊、项目推介、信贷营销和集中授信等活动,加强银企交流、沟通与合作,按照一户一策的原则,实行派驻客户经理或驻厂信贷员工作联络制度,为企业及时提供金融服务。实行限时服务承诺,切实提高信贷工作效率。
4、支持有效融资担保,加强与担保机构的业务协作。合理确定融资担保机构承担贷款责任风险的比例,降低并简化企业提供反担保的资产比例和手续,支持融资担保机构的功能发挥,有效地防范园区企业的贷款风险。
――工商、税务部门
1、对严重影响金融信用工业园区创建工作的企业暂停企业年检和税收扶持。
2、加强园区内企业的产权转移、经营场所变更、纳税登记变更等监督管理。
3、对不按期归还、恶意拖欠贷款的园区企业实施制裁。对金融信用工业园区及企业给予相关优惠政策。
――中级法院
1、对园区企业逾期不还、恶意拖欠贷款的案件,及时立案受理,依法保全银行信贷资产。
2、落实企业法人由信贷关系产生的个人无限责任。
3、加强园区执法环境建设,开展“集中执行月”和“巡回法庭”活动,加大金融胜诉案件的执结力度。
4、建立企业诉讼情况通报制度,每季定期向金融信用工业园区评审小组通报企业诉讼情况。
六、金融信用工业园区的基本条件
1、金融信用企业(按宜府办发[2003]29号文件评定)占园区企业总数的80%以上,A类信用等级企业占园区企业总数的35%以上。
2、园区企业贷款中的不良贷款率低于3%,其中新增贷款不良贷款率为0。
3、已建立园区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和异地融资平台,工作开展成效明显。
4、园区企业经营信息透明,披露规范。园区积极支持和帮助金融机构清收企业贷款。
5、园区企业贷款利息实收率超过90%,新发放贷款利息实收率100%。
七、扶持和制约措施
1、发改委、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和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对金融信用工业园区在项目立项、用地报批和资金需求等方面优先支持。
2、各金融机构增加对金融信用工业园区的授权授信。实行金融信用企业评级优先,信贷计划安排优先的原则,由人民银行协调各商业银行加大信贷投入总量,年信贷净增率达到15%以上。
3、各金融机构对金融信用工业园区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和手续简化的政策。金融信用工业园区的金融信用企业在同等条件下贷款利率至少下浮5%(基准贷款利率除外)。
4、财政、税务和工商等部门对金融信用工业园区中的金融信用企业,在融资担保、评估收费和工商年检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
5、在相关媒体上公布表彰金融信用工业园和金融信用企业。
6、对信用状况不良的工业园区,实行信贷重点监控,必要时降低对该园区的授权授信,或暂停信贷投入。工业园区企业新发放贷款不良率达到4%或园区贷款总体不良率达到6%时,给予黄牌提示,一年内上述两项指标未有好转的,取消金融信用工业园区称号。
7、对不守信用的园区企业,各级金融信用环境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列出“不守信用黑名单”,在有关媒体公开曝光。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金融机构可实施金融同业制裁,经办银行和贷融资担保中心共同运用法律手段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