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新闻出版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意见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新闻出版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意见的通知
文号:余府办发〔2006〕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的意见
市新闻出版局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当前,我市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工作中未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未经省新闻出版局批准擅自委托印刷企业印制了一些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扰乱了新闻出版管理秩序。为进一步依法加强我市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成册、折页或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二、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活动。
三、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向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注明编印目的、内容、发送对象、印张数、印刷期数、册数、开本等。申请书由市新闻出版局报送省新闻出版局,经省新闻出版局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委印活动。
四、《准印证》按一种内部资料一证的原则核发,其中委印单位对以成册形式印制的内部资料,一次性使用有效;连续性散页、折页内部资料的《准印证》有效期为6个月,期满须重新核发。委印和承印单位应当严格按《准印证》核准项目印制,严禁擅自更改《准印证》核准项目。
五、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得使用“××报”“××刊”或“××杂志”等字样,必须注明“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印刷时,应在明显位置完整地印出“内部资料准印证”编号,不得省略或假冒、伪造。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所设的有关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六、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严格限定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征订发行,不得传播到境外,不得拉赞助或搞有偿经营性活动,不得用《准印证》出版其他出版物,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之类形式进行印刷发行等。
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得刊载下列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5、泄露国家秘密的;
6、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7、侮辱或诽谤他人的;
8、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八、出版单位和非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经批准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安排在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
九、出版物印刷企业承接所在地出版单位和非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须验证并收存省新闻出版局核发的准印证。出版物印刷企业必须将承接印刷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样本及时送交市新闻出版局备案。
十、委印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新闻出版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1、委印单位未经省新闻出版局批准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2、委印单位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3、委印单位违反本意见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4、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一、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意见承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及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由市新闻出版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