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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贯彻实施江西省药品零售企业设置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贯彻实施江西省药品零售企业设置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贯彻实施江西省药品零售企业设置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文号:余府办发〔2006〕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江西省药品零售企业设置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关于贯彻实施《江西省药品零售企业

设置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市场,促进城乡药品零售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实施《江西省药品零售企业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凡在乡(镇)政府和农村集市所在地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含单体、连锁门店,下同)或现药店变更药品质量负责人的,其药品质量负责人必须配备1名经依法认定的药师(或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必须另行配备1名经依法认定的中药士;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营业面积必须达到40平方米以上。现有乡(镇)政府和农村集市所在地药品零售企业质量负责人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考虑我市经济发展总体水平和用药需求等因素,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含县城)地带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在主要商业街的,其营业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药品质量负责人必须配备1名经依法认定的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必须另行配备1名经依法认定的主管中药师以上技术人员。在一般商业街或居民区内,其营业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药品质量负责人必须配备1名经依法认定的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必须配备1名经依法认定中药师以上技术人员。在城乡结合部,其营业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药品质量负责人必须配备1名经依法认定的主管药师以上技术人员;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必须另行配备1名经依法认定的中药士以上技术人员。

三、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循“先立项后筹建”的原则,经依法审批并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否则以无证经营论处;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在开业后的一个月之内须按照GSP认证条件申报认证,经检查验收达不到认证要求的限期三个月之内整改,仍不符合认证要求的,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达到GSP认证条件后方可开业。凡在2006年9月份之前经批准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比照本规定实施GSP认证。

四、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章立制,完善药品质量管理。对药师(药士)无故缺岗、购进药品无验收记录、不凭处方或不予登记销售处方药等违规行为,第一次提出警告,第二次依法进行处罚;对非法采购药品、销售假劣药品以及严重违反GSP认证规定的行为,依法从严处罚。

五、凡在新余市辖区范围内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立项、审批。

六、此补充规定从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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