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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工作的实施意见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工作的实施意见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工作的实施意见

萍府发〔2006〕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实施退耕还林是党中央、国务院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高度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是关系到生态环境、农民增收和经济发展的一项复杂的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对退耕还林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做好我市退耕还林工作,根据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和国家、省有关退耕还林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科学制定规划,积极争取国家退耕还林项目
  1、各县(区)要对辖区内适宜进行退耕还林或已退耕而不宜再退耕还林的土地进行调查统计,为今后是否开展退耕还林提供依据。市林业局要及时掌握国家、省退耕还林的动态,积极争取退耕还林项目,为加快我市林业建设提供资金保障。
  2、实施退耕还林必须由具有丙级以上的资质单位进行作业设计。设计时要求相对集中连片,原则上坡耕地还林必须在50亩以上,荒山荒地造林必须在100亩以上,封山育林必须在500亩以上。
  二、落实管护措施,确保退耕还林造林及封山育林质量
  3、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退耕还林工作负总责,成立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县(区)长、乡(镇)长分别任县(区)、乡(镇)退耕还林领导小组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政府从2007年开始对退耕还林工作实行县(区)目标管理考核,县(区)政府也要对乡(镇)退耕还林工作进行考核。县(区)、乡(镇)要切实解决有关部门退耕还林的工作经费,确保退耕还林工作顺利实施。
  4、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分工合作,密切配合。林业部门负责退耕还林的技术指导和检查验收;财政部门及县、乡退耕办负责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和现金补助费的发放;监察、审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资金使用和发放的检查监督。
  5、在退耕还林工程实施全过程中,每个项目乡(镇)或国营林场要配备一名退耕还林人员,负责本辖区内退耕还林的日常事务。县(区)林业局(分局)要对每个项目乡(镇)或国营林场落实一名技术员,协助核实保存面积、落实封山育林措施、协调钱粮兑现、解决退耕还林中的纠纷与矛盾。
  6、市退耕办每年要对每个县(区)历年的退耕还林造林进行抽查,县(区)退耕办每年要对历年退耕还林造林进行全查,全查和抽查采取逐级报查的方式进行。对没有进行管护和抚育的或成活率低于85%的退耕造林林地,林业部门不发放验收证明,不兑现补助。
  7、复耕或征占用退耕还林地要按林地审批权限,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而复耕或征占用退耕还林地的,要按照《森林法》和国家、省、市有关林地管理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凡复耕或征占用林地损毁退耕还林造林的,不仅要追回已发放的退耕还林造林补助费,还要另选其它地方进行补造。补造的苗木款由造林者承担,如属他人损毁的,由损毁者承担。
  8、市、县退耕还林领导小组每年要根据县级全面自查的情况,发动和组织退耕农户开展补植补造、幼林抚育,防止山火及牲畜危害,确保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达标。要引导群众采取大户承包的方式,利用退耕还林造林培育既有经济效益又有生态效益的产业。
  9、退耕还林的封山育林必须严格按照封山育林技术规程进行操作,对林中空地及时进行补植,做到“五有、五无”。即:有政府批文,有护林公约,有护林队伍,有分户合同,有封山育林禁牌;无乱砍滥伐现象,无森林火灾事件,无开荒烧炭行为,无牛羊糟踏,无森林病虫害发生。
  三、强化兑现管理,确保退耕还林粮食与现金补助到位
  10、退耕还林工程的各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使用,不得挪用、截留、挤占。
  11、粮食补助现金和现金补助的发放,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采取存折的方式直接发给退耕户。严禁将退耕还林的粮食补助和现金补助汇入村级组织,严禁抵扣退耕还林补助资金。
  12、县(区)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核实每个退耕户的复查验收合格面积、应发放的现金等数据。核实后,送县(区)财政局和相关乡(镇)财政所。经项目村公示和核实无误后,由乡(镇)财政所通知农村信用社或农行分支机构,将现金存入退耕户的直补存折。
  四、完善档案管理,规范退耕还林管理工作
  13、退耕还林的档案收集、整理、汇总要做到专人负责、专柜保管、分类建档、统一规范,实物档案与电子档案并存;归档文件要字迹工整、图样清晰,签字手续完备,图片、照片要配以文字说明。
  14、市、县(区)、乡(镇)退耕还林领导小组要加强对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确保退耕还林档案建设所需的资金、设施和设备,建立和健全退耕还林档案管理制度。各级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对同级退耕还林档案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15、退耕还林存档内容包括:①国家、省、市、县(区)有关退耕还林文件。②退耕还林专题会议记录及领导讲话稿、宣传材料。③县(区)退耕还林工程规划、实施方案和施工设计的文书及图表。④退耕还林农户申请书、合同书,苗木调运、发放台帐,退耕还林资金使用专帐,农户建档卡和检查验收卡。⑤江西省林业厅下发的《关于开展2002年度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县级自查验收工作的通知》(赣林造字〔2003〕26号)文件中的所有造林验收表格,国家、省、市退耕还林组织机构对退耕还林检查验收材料。⑥《钱粮兑现证》发放名册、《土地承包证》复印件、林权证发放档案,分年度钱粮兑现花名册。⑦上访事件及处理意见。
  16、完善退耕还林的有关协议。各县(区)、乡(镇)退耕办要对退耕户与承包户签订的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合同进行认真梳理,凡是合同内容不全,特别利益分配不明的或只有口头协约的,要组织当事人进行补签和完善,避免今后产生纠纷。
  17、要利用林权制度改革,做好退耕还林的确权发证工作,保障退耕还林户的合法权益。
  18、各项目县(区)要将本县(区)范围内不同年度的退耕还林造林地块全部绘制到一套完整的、有乡(镇)界线的、1:10000的地形图上,并以不同颜色、不同小班注明区分不同造林工程和年度,从而避免项目重叠,以便管理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
  五、健全监管机制,防止违纪违法事件发生
  19、项目乡(镇)、村要把退耕还林的补助作为政务(村务)公开的一项内容,向村民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周。凡未经公示的粮食补助和现金补助,财政部门可以拒绝支付,待公示无误后再付。
  20、县(区)退耕办要及时处理退耕还林上访事件。对上访事件或上访信函,原则上要在一个月内进行调查处理并予以答复;对一时不能答复的上访事件,要以书面形式向上访者说明原因。凡由省、市转来的上访事件,县(区)退耕办要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省、市退耕办。对未处理的上访事件,市林业局每年要进行通报。
  21、市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要汇同市发改委、财政、审计、监察等单位,对各县(区)每年度的退耕还林现金补助、粮食兑现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因验收不合格而未发放的补助资金,要存放在县(区)退耕办专户,待整改验收合格后发放;三年都未整改合格的,要逐级上交,退还给国家财政。对违纪使用的退耕还林资金,要收回市退耕办,专户储存,调剂使用;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国家工作人员要从严处理;对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的,要追回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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