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在全市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督查工作方案通知
关于印发在全市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督查工作方案通知
萍府办字〔2006〕1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在全市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督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在全市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督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等10部委颁发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2006年11月20日全国、全省、全市中小学和幼儿园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和幼儿园安全管理,增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汲取11.18九江市都昌土塘中学踩踏事故的教训,克服有的地方和学校安全工作认识不到位、责任不到位、措施不到位的情况,防止危及我市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安全事故发生,创建和谐安全校园,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平安萍乡,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于2006年11月下旬至12月中旬,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督查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从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切实增强做好学校安全管理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抓好校园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机构
成立萍乡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组:
组 长:何建洋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彭万秋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龙启连 市教育局局长
刘亚风 市教育局党委书记
下设六个督查小组:
第一小组:负责安源区、萍乡经济开发区
组 长:柳建中(市公安局副局长)
吴炳文(市市场建设服务中心主任)
成 员:陈 桦 、肖张汉、刘太尉
第二小组:负责湘东区
组 长:钟永清(市卫生局副局长)
肖剑顺(市质监局副局长)
成 员:彭小波、晏学芳、黄木元
第三小组:负责上栗县
组 长:钟兴勇(市建设局副局长)
邬湘萍(市规划局副调研员)
成 员:陈 涛、彭剑萍、倪伟岸、李海斌
第四小组:负责芦溪县
组 长:刘建中(市文化局党组副书记、市新闻出版局局长)
巫裕云(市交通局副局长)
成 员:罗思纯、李 怀、刘冬华、杨虎萍
第五小组:负责莲花县
组 长:易 洪(市安监局副局长)
胡安萍(市司法局副局长)
成 员:欧书萍、蔡海花、张来鸣、何綦忠
第六小组:负责市直学校
组 长:周国萍(市教育局副局长)
成 员:周德良、颜德荣、叶 波
三、整治督查的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督查的范围
全市中小学和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均含民办)。
(二)整治督查的重点
1、采取拉网式的检查方法,全面排查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安全隐患。对所有中小学、幼儿园的各类建筑和水、电、气、暖等基础设施、食堂、寝室、厕所等生活服务设施、公共活动场所和学生幼儿接送车辆等进行全面排查,尤其要加强对城乡结合部、事故多发地区的中小学、幼儿园的检查,加强对校园危房、食堂、学生宿舍消防设施等方面的检查,消除各种安全隐患,确保不留死角。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立即处理,限期整改。
2、整治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环境。要彻底整治校园周边道路安全设施和交通秩序,清理整顿周边违章建筑,查处取缔违法经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经营点、小卖部、饮食店、成人用品店等,强化对周边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出租屋及歌舞厅、录像放映厅等娱乐场所的管理。对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应立即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依法予以取缔。
3、全面清理整改不合格办学机构和教职工队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各有关法律规定,对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资质进行一次普查,对违规设立的各类非法办学机构要一律限期整改,经教育行政部门验收达到办学条件和标准后再履行合法办学手续;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坚决关闭或限期整改,并妥善安置儿童到其他幼儿园就学。同时,要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的管理,对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要坚决调离或予以辞退。特别是对有精神病史的工作人员要密切关注,避免出现意外情况,防患于未然。
4、严肃查处侵害中小学生、少年儿童人身财产安全的典型案件。要逐一梳理针对中小学生、少年儿童的各类违法犯罪案件,严厉打击扰乱学校正常秩序和侵害师生安全的流氓团伙和黑恶势力。
5、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和预防流行病、传染病工作。牢固树立学校“安全第一,健康第一”的观念,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和流行病、传染病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饮水饮食设施管理,落实人员,责任到位。彻底消除学校幼儿园食堂饮食饮水安全隐患,有效控制流行病、传染病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确保师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6、认真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础教育办学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赣教基字〔2006〕34号),加强对学校规范办学行为的检查,逐步有效地控制班额,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节假日组织集体补课。
四、工作步骤
1、自查整改阶段(11月21日―11月28日)。各县区和学校要根据整治检查工作要求,立即对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及周边环境、治安等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集中整治阶段(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各县区要统一行动,彻底整治中小学、幼儿园及周边的治安环境,消除中小学幼儿园及周边的安全隐患。对调查摸底和自查整改阶段反映出来的一些重点难点,特别是学校、幼儿园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采取现场办公的形式,协调各方面力量集中限期解决。
3、督查验收阶段(12月中旬),市专项整治督查领导小组赴各县区督查。各县区要将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于12月20日前书面报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教育局,联系电话:6832637)。
五、督查方法
(一)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督查组全面听取所到单位的工作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及资料。
(二)直接访谈,随机抽查。通过召开座谈会、明察暗访等,与教师、学生、家长直接进行访谈,核查专项整治行动的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听取意见和建议。抽取部门学校进行实地督查。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统一思想,增强安全意识。
认真组织学习教育部等10部委颁发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充分认识到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稳定社会的必然要求。要坚决克服麻痹思想、侥幸心理,增强做好中小学和幼儿园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努力创建和谐平安校园。
(二)明确目标责任,严格规范整治。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学校、幼儿园内部安全工作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由教育部门主要负责;学校、幼儿园外部环境整治由当地政府统筹公安、卫生、文化、建设、新闻出版、工商、质检等部门共同负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管理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未能按时整改的学校、幼儿园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所是这次专项整治行动的主体,要统筹安排,明确职责和分工,责任到人,严防搞形式,走过场,对存在的问题要立即确定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临时防范措施;对自身难以解决的隐患问题,要及时上报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必须及时受理,帮助其消除隐患。
(三)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是我市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预防校园各类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各县(区)人民政府、萍乡经济开发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精心组织,细致排查,逐一整治,扎扎实实开展好专项整治行动,切实抓出成效。各县区、市直各学校要在11月28日前将专项整治检查工作计划上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过程中的指导和督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和交流专项整治检查工作信息,并做好宣传报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