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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萍乡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萍乡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萍乡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萍府办字〔2006〕1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萍乡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萍乡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今年以来,我市的消防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各部门、各单位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和努力下,有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为萍乡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重大贡献。随着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火灾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今年1―10月份,全市共发生火灾167起,死亡1人,重伤1人,直接财产损失185.9万元,不仅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而且影响了社会稳定。火灾的经常发生突出反映了一些单位漠视消防安全,冒险经营,违章作业,从而产生火灾隐患;同时,一些火灾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改,以致酿成火灾。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字〔2006〕4号)文件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06〕133号)文件精神,切实摸清火灾隐患底数,分类制定整治对策,着力整改火灾隐患,推进火灾隐患整改工作,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从根本上改善防火安全条件, 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稳定全市火灾形势,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10月开始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对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
  一、指导思想、组织保证
  各级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抓好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为萍乡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为使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市政府决定成立萍乡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黄芝乡,副组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兰先湖、市公安局副局长石汝清、市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宁秋云,成员由市公安局、市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工商局、市旅游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广电局、市监察局、市文化局、市建设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市公安消防支队政委刘小林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由市公安消防支队具体负责火灾隐患整治排查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工作目标
  严格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和“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指导思想,坚持全面普查与分类整治相结合,组织集中排查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切实摸清隐患存量,分类建立档案,落实整改措施,找准制约隐患整改的突出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依法打击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查处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努力做到火灾隐患“不增新量、减少存量”,切实改善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的事故发生。
  三、工作重点
  这次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范围是,在全市城乡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重点普查整治以下四类火灾隐患:
  (一)设施方面: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缺少、损坏以及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等问题。
  (二)建筑方面: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等问题。
  (三)规划方面: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等问题。
  (四)区域方面:“城中村”、成片毗连市场群或集生产、销售、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群,存在的耐火等级低、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堵塞或不足、防火间距不足、消防车通道不畅、消防水源缺乏等问题。
  四、责任分工
  普查整治按照属地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具体分工为:
  (一)领导小组负责对辖区内无主管部门单位和涉及城乡消防规划的火灾隐患实施普查,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主管和直属单位火灾隐患实施普查整治,并对全市本系统、本行业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无主管部门单位和涉及城乡消防规划的火灾隐患实施普查;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乡(镇)居民区和城市社区的火灾隐患开展普查整治;
  (四)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本级政府各部门确定的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整改的法律文书,对辖区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非重点单位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和核查,并对发现的火灾隐患逐一登记录入、分析上报,对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流通和使用情况进行普查整治;
  (五)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辖区内纳入重点列管的单位和场所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和核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逐一登记汇总,交由公安消防大队统一录入、分析和上报;
  (六)工商部门负责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依法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
  五、工作步骤
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用6个月时间,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10月20日-11月20日)
  1.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对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各地在制定实施方案时,要进一步明确无主管部门单位和涉及城乡规划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责任部门。各县(区)和市政府各部门的实施方案要抄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2.11月底市公安消防支队将对参加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明确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和火灾隐患整治要求(培训事宜将另行通知)。
  3.各地、各有关部门制定专门的宣传报道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实施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重要性、必要性和普查整治的对象、内容和方法等,通过公布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跟踪曝光典型案例、鼓励有奖举报等方式,充分发挥社会、媒体和群众对火灾隐患的监督作用。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11月20日至2007年3月20日)
  1.各地、各部门按照普查整治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工作。对普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分别作出处理:
  (1)对能够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督促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改正的,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消防安全,并抄告公安消防部门,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法律文书;
  (2)对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但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以及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的,抄告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依法分别作出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和取缔的处理;
  (3)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对督导、核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要依法督促整改。对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建立专门档案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各级人民政府对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明确整改的责任部门,并督促落实防范措施。对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更换为合格产品。对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等规划性、区域性问题,要报告当地政府研究确定整改计划和方案。
  2.领导小组将组织对各地普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下级人民政府普查整治工作的检查、督促,市政府各部门要组织对全市本行业、本系统普查整治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三)总结阶段(2007年3月20日至4月20日)
  普查整治结束后,各设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对普查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于2007年4月15号之前将书面总结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将对各地未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综合分析后,提出下一阶段整治火灾隐患的对策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通报全市,指导各地、各部门制定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计划和方案,落实整改目标和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普查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查清隐患,消除火灾危险。
  (二)落实责任。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的分工,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要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和协调,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对普查整治工作不力甚至失职渎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的单位和人个,严厉追究有关责任。
  (三)严格执法。要本着“隐患未查清不放过、问题未解决不放过”的原则,大力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严肃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对当前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要深入调研,及时采取坚决果断的整治措施。要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形成政府挂牌督办、多部门联合围剿火灾隐患的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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