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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关于《新余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关于《新余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关于《新余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
文号:余府发〔2006〕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卫生局制定的《新余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2006―2010年)》已经市六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九日





新余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

(2006―2010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促进全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和规范化管理,缓解城市社区居民看病贵、看病难问题,特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分析

㈠社会经济主要状况

新余市位于江西省中部偏西,浙赣铁路西段。现辖一县三区,即分宜县、渝水区、仙女湖风景区、经济开发区。有26个乡镇,3个街道办事处,总人口111.6万,其中城区人口37.6万。2005年全市国民生产总值177.32亿元,按常住人口计算,人均生产总值15935元。财政总收入23.03亿,其中地方财政收入10.52亿。全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059元,农民人均纯收入3840元。

㈡卫生资源情况

城区内现有医疗机构200个,其中综合性医院5个,专科医院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个,社区卫生服务站11个,门诊部42个,卫生室(所)24个,村卫生室(所)48个,个体诊所64个;病床2080张,其中医院住院部病床1942张,门诊部病床22张,妇幼保健机构病床116张;卫生机构9个,其中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个,卫生监督机构2个,妇幼保健机构2个,中心血站1个,健康教育机构1个;城区内共有卫生技术人员2149人,其中医生873人,护士932人。

㈢居民健康及卫生服务需求和利用分析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自我保健意识的增强,人们对健康的需求不断提高,以医疗为主的医院模式不能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方面健康需求。而且人口老龄化,导致慢性病患病率、伤残率及功能障碍性疾病患病率不断上升,心脑血管疾病、肿瘤、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病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任务相当繁重,特别是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使城市各社区人口总量与结构发展较大变化,必然带来对医疗保健需求量的增加。发展以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基本医疗的“六位一体”的社区卫生服务,有利于居民就近诊治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将基本健康问题解决在基层。

二、机构设置

㈠总体目标

经过五年的努力,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体,其它医疗卫生机构为补充的全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城区100%的街道设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网络覆盖100%的城市居民,100%的城市居民步行15分钟可到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坚持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进一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六位一体”功能,向城区居民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基本医疗等全方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促进我市城区居民健康水平不断提高。

㈡设置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以社区居民的卫生保健需求为导向,以健康为中心,合理规划布局。

2、坚持以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合理配置卫生资源的原则。盘活原有卫生资源,控制医疗卫生机构总数,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通过改建、转型或功能转换等途径,建成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3、坚持政府主导和社区卫生服务公益性原则。以政府举办为主,社会参与举办为补充。开展以社会效益为主,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并重的社区卫生服务。

4、坚持与社区建设同步发展的原则。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城市社区建设总体部署,以社区建设的整体推进带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保证社区卫生服务的可持续发展。

㈢设置规模

1、规划进度

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在现有5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基础上, 2007年,新建5个社区卫生服务站; 2008年,新建2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4个社区卫生服务站; 2009年,新建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5个社区卫生服务站; 2010年,新建2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5个社区卫生服务站。争取到2010年底,在城区共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个,社区卫生服务站30个。

2、规划设置

已建成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重点是完善基础设施,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服务行为。新规划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重点是把好设置审批关。

⑴已建成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个,分别是:

渝水区城南街道胜利南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渝水医院转型而成,服务范围为公园路以东,通济路以西、浙赣铁路以南,沿江路以北。

渝水区城北街道沙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渝水区城北卫生院转型而成,服务范围为孔目江以西,浙赣铁路以北,科环东路以南,劳动北路以东。

渝水区城北街道仙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市人民医院第二门诊部转型而成,服务范围为五一路以东,劳动北路以西,仙来大道以北,科环路以南。

渝水区城北街道仰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市第六医院转型而成,服务范围为科环路以北,主要以华源纺织有限公司厂区及附近居民为主。

渝水区袁河街道白竹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城西医院转型而成,服务范围为天工大道以西,主要以江西钢丝厂厂区及附近居民为主。

⑵规划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个,分别是:

高新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范围为孔目江以东,以高新区为主;渝水区袁河街道新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范围为新钢厂区及家属区;渝水区袁河街道袁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范围为袁河以南;其余2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新余市城区建设发展情况设置。

⑶已建成的社区卫生服务站11个,分别是:

城南有6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即渝水区城南人民南路社区卫生服务站,渝水区城南四眼井社区卫生服务站,渝水区城南锦龙路社区卫生服务站,渝水区城南站前车站社区卫生服务站,渝水区城南百花湖人民北路社区卫生服务站,渝水区城南康盛三师社区卫生服务站。

城北有5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即渝水区城北竹山路社区卫生服务站,渝水区城北长青社区卫生服务站,渝水区城北燕子山社区卫生服务站,渝水区城北西家山社区卫生服务站,渝水区城北康乐新村青年路社区卫生服务站。

⑷规划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站19个。

原则上在人口较多、服务半径较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社区设置。

各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范围为机构所在社区的城市居民,具体由县(区)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划分,报市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⑸分宜县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

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区域卫生规划,制定本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适时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三、机构审批与监督管理

㈠市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的制订并监督执行,实施社区卫生服务技术指导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县(区)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划的组织实施,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审批与日常监督管理。

㈡申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单位,应具备有法人资格,拥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民,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有执业医师资格。

㈢审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本着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从严把关,严格把握是否符合本行政区域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是否符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与条件。对符合设置条件的,由县(区)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授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同时报市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市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规定期限内,纠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审批决定。

㈣新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由政府设立,也可以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举办者,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其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其他社区卫生服务站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管理。

㈥县(区)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设置和审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过程中,应广泛征询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居民的意见。

㈦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退出机制。县(区)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技术服务实行准入管理,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每年必须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年度考核与校验。凡不履行公共卫生服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有关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注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执业资格,责令其退出社区卫生服务行列,并报市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招聘符合条件的卫生技术人员,全面实行聘用制。原有人员达不到岗位要求的,应予转岗。推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的上岗培训,加快正规化全科医生和社区护士的培训步伐。

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根据城区居民的需要,积极应用中医药、中西医结合的适宜技术,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特色和优势。

四、支持措施

㈠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㈡财政部门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帮助其配备基本设备和改造房屋等设施。市、县(区)财政按城区人口人均5元的标准在预算中安排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为城市居民提供传染病防治、寄生虫病和有关慢性病预防控制、妇女儿童和老年人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卫生信息管理等社区公共卫生服务。

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经批准建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城镇职工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大中型医院就诊时可实行不同的医药费用自付比例,引导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治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上级医疗机构之间形成有效的双向转诊机制。

㈣物价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的价格体系。要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收费标准,促进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

㈤建设部门要在城区新建或改扩建居民小区时,按规划标准在公共服务设施中预留不少于150平方米的社区卫生服务用房,免费提供给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

㈥民政部门要将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指导各地进行社区建设和开展社区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把支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考核和表彰模范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条件。

㈦卫生部门要组织实施对口支援与技术指导。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至少对口支援2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采取捐赠医疗设备、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双向转诊等方式,重点支援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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