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余府办发〔2006〕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新余市防火安全委员会
(二OO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6〕17号)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133号)要求,摸清我市火灾隐患存量底数,分类集中整治火灾隐患,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尤其是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全市公共消防安全,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决定在全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全市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普查整治工作的联络与协调。市政府成立全市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副市长谢小平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谭武先任副组长,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各成员为成员。各县(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整治任务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目标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依据,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和“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指导思想,坚持全面普查与分类整治相结合,组织集中排查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切实摸清隐患存量,分类建立档案,落实整改措施,找准制约隐患整改的突出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依法打击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查处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努力做到火灾隐患“不增新量、减少存量”,切实改善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
三、工作重点
这次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范围是:在全市城乡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重点普查整治以下四类火灾隐患:
㈠设施方面: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缺少、损坏以及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等问题。
㈡建筑方面: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等问题。
㈢规划方面: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等问题。
㈣区域方面:“城中村”、成片毗连市场群或集生产、销售、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群,存在的耐火等级低、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堵塞或不足、防火间距不足、消防车通道不畅、消防水源缺乏等问题。
四、责任分工
普查整治按照属地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具体分工为:
㈠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负责对本部门主管和直属单位火灾隐患实施普查整治,并对全市本系统、本行业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㈡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对辖区内无主管部门单位和涉及城乡消防规划的火灾隐患实施普查;
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乡(镇)居民区和城市社区的火灾隐患开展普查整治;
㈣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本级政府各部门确定的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整改的法律文书,对辖区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非重点单位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和核查,并对发现的火灾隐患逐一登记录入、分析上报,对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流通和使用情况进行普查整治;
㈤公安警务局负责对辖区内纳入重点列管的单位和场所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和核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逐一登记汇总,交由公安消防大队统一录入、分析和上报;
㈥工商部门负责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依法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
五、工作步骤
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用6个月时间,分三个阶段实施。
㈠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11月10日前)
1、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对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各地在制定实施方案时,要进一步明确无主管部门单位和涉及城乡规划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责任部门。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的实施方案要抄送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新余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
2、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参加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明确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和火灾隐患整治要求。
3、各地、各有关部门制定专门的宣传报道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实施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重要性、必要性和普查整治的对象、内容和方法等,通过公布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跟踪曝光典型案例、鼓励有奖举报等方式,充分发挥社会、媒体和群众对火灾隐患的监督作用。
㈡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11月11日至2007年3月)
1、各地、各部门按照普查整治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工作。对普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分别作出处理:
⑴对能够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督促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改正的,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消防安全,并抄告公安消防部门,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法律文书;
⑵对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但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以及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的,抄告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依法分别作出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和取缔的处理;
⑶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警务局对督导、核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要依法督促整改。对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建立专门档案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各级人民政府对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明确整改的责任部门,并督促落实防范措施。对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更换为合格产品。对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等规划性、区域性问题,要报告当地政府研究确定整改计划和方案。
2、市防火安全委员会适时组织对各地普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普查整治工作的检查、督促,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要组织对全市本行业、本系统普查整治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㈢总结阶段(2007年3月下旬至4月)
普查整治结束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要对普查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于2007年3月27日之前将书面总结报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新余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对各地未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综合分析合,提出下一阶段整治火灾隐患的对策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通报全市,指导各地、各部门制定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计划和方案,落实整改目标和责任。
六、几点要求
㈠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正确处理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切实加强领导,将这次普查整治工作作为迫切解决的突出问题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把工作责任逐级落实到基层。要针对当前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深入基层,加强调研,及时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加以整治。
㈡部门联动,形成合力
各有关部门要在这次普查整治中针对各单位场所存在的问题,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依法作出处理。并在这次普查整治的基础上,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消防安全。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及时沟通信息,积极开展联合检查和执法,形成强大合力,共同推进工作开展。
㈢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汲取以往火灾隐患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教训,切实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针对普查整治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制定、修订有关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完善相关制度,逐步将普查整治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和经常化轨道,切实建立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长效机制。
㈣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
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本着“隐患未查清不放过、问题未解决不放过”的原则,大力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干扰、阻挠普查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在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调查,严肃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