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6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6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通知
萍府字〔2006〕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江西省人民 政府、江西省军区关于做好 2005 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赣府发 〔2006〕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 〔2005〕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下达2006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执行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计划。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的安置工作是关系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2006 年全市计划安置任务为318人,其中市本级90 人,县(区)228人。安置计划继续实行“按系统、按比例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从构建和谐萍乡的高度,妥善完成好今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
二、要及时按要求分解落实今年安置计划。各县(区)接到计划后要抓紧时间衔接和落实今年本地区的安置计划。市直各有关部门接到计划后,请尽快落实好本部门的安置方案,并报市退伍安置办、市发改委和市编办。各县(区)、各部门在分解安置计划时,要尽量将退役士兵分配到经济效益较好的单位工作,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一次性就业成功。
三、严格执行现行安置法规和政策。各县(区)、各部门在分解落实安置计划时,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贯彻《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精神,确保今年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如期完成。
四、积极稳妥地推进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和自谋职业工作。对按计划接收人员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批准可按《萍乡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实行有偿转移安置任务。县(区)可参照《萍乡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执行,有偿转移经费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转变择业观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在市场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其一次性经济补助和政策优惠,按《萍乡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萍乡市2006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表
二OO六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