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萍乡电瓷厂等四家企业下达限期治理任务的通知
关于对萍乡电瓷厂等四家企业下达限期治理任务的通知
萍府字〔2006〕31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
通过现场监测和检查,萍乡电瓷厂、萍乡市晨光电瓷出口有限公司、萍乡市工业陶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泉江电瓷电器厂等四家企业仍在使用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装备燃煤陶瓷倒焰窑进行生产,污染排放物严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现对上述四家企业下达限期治理任务,要求立即停止使用淘汰落后的生产装备燃煤陶瓷倒焰窑。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治理任务完成。
二OO六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