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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6〕1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市消防支队《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主题词:消防火灾普查方案通知
抄送:市委、市纪委、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厅,南昌警备区,市委各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群众团体,新闻单位。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06年11月8日印发
共印130份


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2006]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防火安全委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06]133号)文件精神,摸清火灾隐患存量底数,分类制定整治工作对策,大力推进火灾隐患整改工作,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
一、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此次普查整治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我市成立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副市长周关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吴长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程其蔚,市公安局副局长马世国,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蔡安东任副组长。市监察、建设、工商、质检、教育、民政、铁路、交通、农业、文化、卫生、民航、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的主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蔡安东支队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全市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联络、协调工作。各县(区)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整治任务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目标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依据,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和“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指导思想,坚持全面普查与分类整治相结合,组织集中排查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认真组织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进行一次火灾隐患全面普查,摸清隐患存量,分类建立档案,切实找准制约隐患整改的突出问题,落实整改措施。依法打击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查处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努力做到火灾隐患“不增新量、减少存量”,切实改善全市消防安全环境,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
三、工作重点
这次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范围是,在我市城乡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生产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照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公消〔2006〕194号)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588-2005),重点普查整治以下四类火灾隐患:
(一).设施方面: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缺少、损坏以及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等问题。
(二).建筑方面: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不符合国家、省、市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等问题。
(三).规划方面: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等问题。
(四).区域方面:“城中村”、成片毗连市场群或集生产、销售、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群,存在的耐火等级低、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堵塞或不足、防火间距不足、消防车通道不畅、消防水源缺乏和歌舞娱乐场所不符合国家、省工程建筑技术标准等问题。
四、责任分工
普查整治按照属地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具体分工为:
(一)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主管和直属单位火灾隐患实施普查整治,并对本市本系统、本行业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二)各县(区)政府负责对辖区内无主管部门单位和涉及城乡消防规划的火灾隐患实施普查整治;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乡(镇)居民区和城市社区的火灾隐患开展普查整治;
(四)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各部门确定的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整改的法律文书,对辖区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非重点单位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和核查,并对发现的火灾隐患逐一登记录入、分析上报,对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流通和使用情况进行普查整治;
(五)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辖区内纳入重点列管的单位和场所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和核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逐一登记汇总,交由公安消防大队(科)统一录入、分析和上报;
(六)工商部门负责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依法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
五、工作步骤及措施
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用六个月时间,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10月)
1、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联络、协调和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普查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市防委会各成员单位要按照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本地区和本行业、本系统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对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各县(区)在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时,要进一步明确无主管部门单位和涉及城乡消防规划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的责任部门。各县(区)和市各有关部门的实施方案,要抄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2、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对参加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明确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和火灾隐患整治要求。
3、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专门的宣传报道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实施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重要性、必要性和普查整治的工作方法、要求及法律责任,通过公布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跟踪曝光典型案例、鼓励有奖举报等方式,充分发挥社会、媒体和群众对火灾隐患的监督作用。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11月至2007年3月上旬)
1、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普查整治具体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工作,对普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分别作出处理:
(1)对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督促当场整改;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消防安全,并抄告公安消防部门,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法律文书;
(2)对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但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以及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抄告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依法分别作出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对督导和核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要依法督促整改。对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依法责令限期整改,立案建档,并报请当地政府挂牌督办。各级政府对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明确整改的责任部门,并督促落实防范措施。对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更换为合格产品;对未及时编制消防规划,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等规划性、区域性问题,要报告当地政府研究确定整改计划和方案;
2、对“城中村”、成片毗连市场群或集生产、销售、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群,存在的未取得消防合法审批手续、耐火等级低、市场周边乱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消防设施功能不正常、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堵塞或不足、防火间距不足、消防车通道不畅、消防水源缺乏等问题除采取上述第1条的措施外,还应分别采取以下整治措施:
对市场周边的市政消火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增建市政消火栓或改造市政给水管网,确保消防用水;对现阶段确有困难无法保证消防用水的,要利用附近天然水源设置取水设施;对搭建违章建筑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的,要责令拆除违章建筑。设置在人防工程内的市场存在火灾隐患的,人防部门要负责督促落实整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开展工作,积极履行职能,特别是要对涉及多方面的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进行协调和监督。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对于普查整治工作中发现的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车通道,埋压、圈占或者损毁消防设施,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的消防违法行为,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存在的火灾隐患,经责令改正而逾期未改,或在市场内违章使用明火作业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公安消防部门对缺乏消防水源的单位,要责令其增建消防水池;对应当依法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要立即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停业;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检查中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监管。对于检查中发现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需停产停业或取缔的,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取缔或对其证照进行暂扣、吊销。
3、在12月10日前以普查整治歌舞娱乐类场所火灾隐患为主,兼顾其它,至12月10日歌舞娱乐类场所火灾隐患应基本普查整治到位。对歌舞娱乐场所的包房未按要求设置可开启外窗、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形式和疏散距离不符合要求、装修材料和消防设施不符合国家、省工程建筑技术标准等问题除采取上述第1条的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整治措施:
(1)对场所局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单位或场所,责令局部停业整改,但拒不整改的,对整个场所实行整体强制关停;
(2)各地对存在火灾隐患经责令限期整改仍逾期不改的歌舞娱乐场所,要坚决依法予以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3)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危及公众安全,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歌舞娱乐场所,要撤销原同意其开业或使用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并及时抄送工商、文化部门撤销其相应证照;
(4)对已撤销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工商、文化部门已吊销相应证照的场所,由当地政府牵头,组织公安、消防、安管、工商、文化联合执法,对上述场所实行整体强制关停,待整改完毕,验收合格后方可营业;
(5)对拒不整改的单位和场所,又拒绝停业的,由公安部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实施治安拘留。
(6)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的同时要及时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市政府各部门要适时组织对全市本行业、本系统普查整治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市领导小组将分别于2006年12月中旬、2007年1月下旬、2007年3月中旬组织对各县(区)和市各有关部门开展普查整治的情况进行检查。在2006年12月中旬对普查整治工作检查的同时,按照《南昌市2006年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督办方案》,对全市2006年确定的11家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三)总结阶段(2007年3月11日到3月21日)
普查整治结束后,各县(区)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对普查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于2007年3月21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对各地未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综合分析后,提出下一阶段整治火灾隐患的对策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应依据对策制定火灾隐患整改计划和方案,落实整改目标和责任。
六、几点要求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对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领导责任,把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督促各行业、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舆论、经济、技术、教育等手段,在全社会形成整治火灾隐患的强力态势,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坚持什么问题突出就整治什么问题,什么方法对整改火灾隐患有效就用什么方法,千方百计地消除各种致灾因素,竭尽全力地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要将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纳入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在普查整治中建立火灾隐患整改长效机制:一要建立举报火灾隐患奖励制度。各地要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落实举报奖励经费,切实保护举报人的权益,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二要建立重大火灾隐患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失职、渎职造成辖区内火灾隐患没有被及时发现并依法督促整改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三要建立火灾隐患普查整治联络员制度。各地各部门要确定火灾隐患普查整治联络员,建立市、县联络员网,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络和沟通。四要建立重大火灾隐患公示机制;五要建立地方政府对行政区域内重大火灾隐患的挂牌督办机制;六要建立对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机制。
(三)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在开展全市范围内重点普查整治的四类火灾隐患时,尤其要以市场和歌舞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中存在的上述四类隐患的普查整治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在整改火灾隐患上取得实效。
(四)要进一步落实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厉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行为,对于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人员,要严格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同时要严格执法,要本着“隐患未查清不放过、问题未解决不放过”的原则,大力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严肃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对当前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要深入调研,及时采取坚决果断的整治措施。要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形成政府挂牌督办、多部门联合围剿火灾隐患的态势。
(五)要建立火灾隐患普查整治信息交流制度。各地要创办普查整治工作简报,反映工作进展动态,及时报告重要信息、重大火灾隐患及查处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各地普查整治火灾隐患的好经验、好方法,着力推动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最大限度地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将部署和工作开展情况由当地防委会办公室综合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中山路100号,联系人:聂珞,联系电话及传真号:6234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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