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的通知
文号:余府办字〔2006〕1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精神,加强城市环境保护工作,决定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以下简称“城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和重点
“城考”工作是项综合性的系统工作,是实行地方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考核对象是各城市人民政府,考核重点是城市环境质量,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污染防治工作和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等。通过“城考”工作,提高城市环境管理水平,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成立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城考”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公众积极参与”的“城考”机制,成立新余市“城考”领导小组。组长:市政府副市长何萍高;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王其德、市环保局局长邹建福;成员:市公安局副局长刘武明、市发改委副主任张智勇、市经贸委副主任胡为初、市建设局助理调研员李首先、市卫生局副局长彭增源、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副局长刘乐鹏、市统计局副局长邹秋根、市水利局副局长王百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邹建福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落实目标责任
1、环境质量指标(44分)5项
⑴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
⑵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⑶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考核范围:认证点位
考核要求:健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做好优化布点,点位认证工作,编制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⑷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考核范围:认证点位
考核要求:制定社会生活噪声管理办法并加强监管。
⑸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考核范围:认证点位
考核要求:制定交通噪声管理办法并加强监管。
2、环境污染控制指标(30分)6项
⑴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
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统计局
考核范围:城市地区(城区、郊区、市辖县)
⑵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考核范围:城市地区(城区、郊区、市辖县)
考核要求:车辆检测机构取得省环保部门的资质认可。
⑶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环保局
考核范围:城市地区(城区、郊区、市辖县)
⑷危险废物处置率
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考核范围:城市市区(城区、郊区)
考核要求:报建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在未建前按合法途径转移处置医疗废物。
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考核范围:城市地区(城区、郊区、市辖县)
⑸重点工业企业排放稳定达标率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考核范围:城市地区(城区、郊区、市辖县)
⑹万元GDP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考核范围:城市地区(城区、郊区、市辖县)
⒊环境建设指标(20分)3项
⑴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考核范围:城市市区(城区、郊区)
考核要求:尽快建成运行污水处理厂,报批建成区面积和功能分区。
⑵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考核范围:城市市区(城区、郊区)
考核要求:建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
⑶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考核范围:建成区
⒋环境管理指标(6分)2项
⑴环境保护机构建设不考核
⑵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
考核范围:城市市区(城区、郊区)
四、组织材料申报
1、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汇总表、附表和基表。
2、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填报说明,主要说明数据来源、计算过程及指标特异性情况。
3、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总结分析报告以及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对于波动较大的指标须作出剖析和说明。
4、下一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计划(采用数据形式)。
5、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重大进展情况(300字以内)。
各责任单位在每年3月将以上材料报“城考”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报市领导小组审定,然后上报省环保局。各责任单位要加强“城考”的制度化建设,做好基础工作,配备工作人员,如实按规定上报有关数据报表和材料,确保“城考”的质量和效果。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