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补充办法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补充办法的通知
抚府办发〔2007〕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补充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五日
抚州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补充办法
我市自2003年12月实施《抚州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抚府办发〔2003〕55号)以来,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积极稳妥地推进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深入开展,进一步拓宽开征渠道,扩大基金总量,增强政府价格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在继续执行《抚州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提出如下补充办法:
一、开辟新的征收渠道。增加市国税局、房管局为代征单位。具体征收对象和标准:
(一)凡交增值税、消费税的工商企业,按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1‰征收,由市国税局代征。
(二)在商品房买卖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每平方米1元征收,由市房管局代征。
二、市地税局代征对象和标准调整为:凡交营业税的经营、服务企业(含个体)由市地税局代征,代征标准不变。
三、完善激励机制。每年由基金办与各代征单位签订代征任务基数,在基数以内代征手续费为10%,超出基数部分代征手续费为20%。对代征手续费的使用范围,由财政部门明确。
今年,各代征单位任务基数合计110万元,其中:市地税局40万元,市国税局40万元,市财政局10万元,市交通局10万元,市房管局10万元。以后视情再作相应调整。
四、加大征收稽查力度。对市林业、烟草、交通运输、宾馆、招待所等应征未征单位要强化稽查,补缺堵漏,杜绝少征漏征现象。
本补充办法自下文之日与原办法一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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