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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
文号:余府发〔2006〕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6〕10号)精神,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拓展发展空间

(一)放宽准入范围。非公有制企业及机构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税收信贷、财政贴息、土地使用、进出口经营权、政府采购、资格认定、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及机构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

(二)降低准入门槛。允许公司不受行业限制,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可降至3万元;投资人可分期缴纳出资,首期出资额只需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且不少于3万元,即可登记注册,注册资本的余额可在今后两年内缴足。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管理技能、科技成果和依法取得的采矿权、探矿权,经专门机构评估认定后可作为对企业出资,其出资比例在不超过70%的情况下,由投资各方协商确定。用股权、土地使用权作为对企业出资的,其投资比例不受限制。允许1名自然人或1个法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降低企业集团登记条件,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降至3000万元,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降至5000万元,子公司数量不少于3个,达到降低条件后要求的,即可登记。

二、加大财税扶持,落实优惠政策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逐年扩大市、县(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市、县(区)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按上年地方可用财力的5%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存入财政专户。每年从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提高非公有制企业的融资能力和健全非公有制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逐年提高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支农专项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等支持非公有制经济项目的比重。积极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申报国家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性资金和信贷资金,对获得国家政策性资金和信贷资金的项目,市、县(区)应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原在老城区内的企业,鼓励其退城进区,到新余经济开发区建新厂。企业原在老城区的用地,由工业用地改为商业用地的,向社会公开拍卖,拍卖所得扣除拍卖费用和专项资金后全部返还企业,用于在新余经济开发区建设新厂。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全面梳理和用足用活用好国家、省各项税费政策和优惠措施。赋予非公有制企业平等待遇,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开发费、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以及社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等税收政策上,非公有制企业享有国有、集体企业同样待遇。凡是非公有制企业新办、扩建或技术改造的项目,在征地等方面一律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同等待遇。非公有制福利生产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数量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其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非公有制经济实施技术革新,扩大固定资产投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需取得劳动保障部门的认定,经税务机关核实后),依据国家和省相应的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执行税收政策,规范执法程序,优化纳税服务,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科学定税,阳光评税,确保税负公平。对非公有制工业企业,其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且财务核算健全的,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五)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特别是农产品加工工业,农民初次申办个体工商户或注册资本为50万元以下私营企业的(全部是农民创办),可凭个人身份证(地址在农村),自登记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免交工商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农村经纪人及盈利性合作经济组织的登记一年内免收工商登记费。凡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一律免征增值税。省级、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级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直接向农户收购免税农产品进行加工销售的非公有制企业,按国税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依照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农产品和粮食出口退税绿色通道,做到“单独申报、即报即审、即审即退”。

(六)支持创办资源综合利用型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以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属《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生产的产品所得,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自投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对以利用其它企业废弃物、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对以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的企业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自投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七)鼓励创办非公有制服务企业。对非公有制经济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经税务部门审核,自开业之日起,免征1―2年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非公有制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的非公有制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三、强化金融保障,拓宽融资渠道

(八)鼓励金融服务创新。引导金融资金投向有市场前景、发展潜力的项目和产品,对有市场、有效益、守信用的非公有制企业实行信贷倾斜,支持其做强做大。各商业银行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提高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贷款比重。对非公有制企业贷款额度在500万元以内、不动产抵押能够落实、投资回收期不超过一年的一般固定资产贷款,各商业银行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应减少贷款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鼓励各商业银行创新信贷管理机制,根据非公有制企业经营周期,积极探索建立符合非公有制企业特点的授信管理体系和信贷操作流程。加快信贷品种创新,在巩固和扩大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基础上,支持资信好、产供销稳定的非公有制企业使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本票等票据融资,突破非公有制企业融资瓶颈。

非公有制企业到银行贷款发生转贷业务时,有关部门不得进行重新评估,不得重新收费,应该无偿地为企业办理转贷业务相关手续。

(九)推进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进一步充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担保基金,将市国资公司统一经营的近3亿元的优质国有资产划拨给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扩大担保基金规模,为更多的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要积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并完善担保机构风险控制和信用担保资金补偿机制。鼓励县(区)组建商业性担保机构,引导担保机构逐步实现市和县(区)联保。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设立商业性或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   

(十)拓展直接融资渠道。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大型非公有制企业,帮助其创造条件,争取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积极探索非公有制企业风险投资机制,鼓励建立多种形式的非公有制风险投资公司。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支持中小投资公司发展。允许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出资设立投资公司或担保公司。努力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对有条件上市的非公有制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和上市辅导,力争在近几年内,我市能有非公有制企业上市。

(十一)支持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私营企业。对下岗失业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退役士兵、大学毕业生、回乡创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等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小企业提供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再就业基地、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及劳动密集型企业,可享受最高限额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

四、促进规范发展 ,提升企业素质

(十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提高自身素质。非公有制企业要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服从国家宏观调控,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法规,自觉遵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非公有制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依法获得安全生产、环保、卫生、质量、土地使用、资源开采等方面的相应资格和许可。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如实编制财务报表,依法报送统计信息。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家素质,引导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开展扶贫开发、社会救济和“光彩事业”等社会公益性活动,增强社会责任感。

(十三)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推进企业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引导具备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向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发展。其它非公有制企业要努力改进内部组织结构和管理结构,建立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组织制度、运行机制和管理形式。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相互参股、职工持股、吸引外资等多种形式,建立多元和开放的产权结构。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根据自身特点,确立企业宗旨,加强诚信建设,积极发展各具特色的企业文化。

(十四)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引导和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加强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合作,联合建立技术孵化基地,协作研究和开发先进技术及产品。非公有制企业同科研部门、高等院校进行技术合作、购买专利、技术转让以及在引进技术、引进人才等方面所发生的费用,允许其分期摊入生产成本。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及产品的非公有制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和批准,享受与新余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同等税费优惠政策。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江西省著名商标和国家、省名牌产品的予以奖励。

(十五)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鼓励新上出口创汇型项目,重点对一批名、优、特出口产品给予扶持,对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在进出口配额、出口技改、交易会展位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采用国际标准融入跨国公司的供应链,在境外设立营销网点,建立国际营销网络;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赴境外承包工程、投资办厂、建立研发机构以及到资源富集地投资。鼓励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开展商标境外注册,努力增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五、健全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

(十六)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服务体系。建立市非公有制企业综合服务平台,着力打造投资融资、信息咨询、人才培训、创业创新等四大服务体系,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信用评估、融资担保、银企协作联系、信息交流咨询、技能教育培训、人力资源开发、就业培训、创业扶持、技术指导、产品推介等各类服务,全面提升非公有制企业服务水平。

(十七)完善工业园区服务。根据各园区的产业规划布局,积极引导相同、相近、相关的企业和项目向同一园区集聚。对于能起产业化龙头作用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实行特殊优惠政策。健全和完善工业园区的服务功能,为区内企业提供各种项目申报审批的代办服务。向园区内企业收取的排污费,优先用于园区内工业企业的污染治理。园区内经审批的工业用地,可按一定比例安排用于与园区企业生产经营相配套的公共设施建设。

在新余经济开发区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孵化基地,市政府投资建设一批标准厂房用于出租,以减少非公有制企业在固定资产上的投入,切实减轻企业的投资压力。

(十八)支持开展企业经营者和员工培训。认真组织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者培训和10万农民培训工程等,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企业家、专业技术人员和技工队伍。市、县(区)政府对企业培训工作要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每年由市政府出资选送10名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家到市外、省外进行学习培训,或者组织到国外学习培训。非公有制企业要加强对企业员工的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文化素质培训。建立职业经理人推荐制度,加快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职业化、市场化进程。

(十九)推进企业信用制度建设。逐步完善非公有制企业的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以及失信惩戒机制,充分利用工商、金融、税务、质监、公安等部门和司法机关关于非公有制企业的各项信用记录资料,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积极推进诚信企业认定工作,对资信等级较高的企业,在企业融资、信贷担保、项目贴息、推荐上市、项目审核、年检年审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促进诚信创业。

(二十)大力发展和提升社会中介服务。积极支持发展认证、咨询、检测、校准、审计、资产评估、律师、专利代理、技术服务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完善执业标准和监督机制,规范中介服务行为,维护中介服务秩序。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充分发挥其服务会员、行业自律、协调和监督等作用。打破部门、所有制界限,做好行业协会、商会的整合和优化,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良好的服务。

六、维护合法权益,优化发展环境

(二十一)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依法保护企业主的名誉、人身和财产等各项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出的行政复议等,政府部门必须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

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要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职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并健全集体合同制度,保证双方权利与义务对等;必须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或变相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逐步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必须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与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建立健全企业工会组织。非公有制企业要保障职工依法参加和组建工会的权利。企业必须为工会正常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依法拨付工会经费,不得干预工会事务。企业工会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十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城镇国有企业职工(含行政事业单位辞职从事民营经济者)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的,其前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二十三)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行为。进一步清理现有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向非公有制企业强制收取任何费用,无权以任何理由强行要求企业提供各种赞助费或接受有偿服务。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所有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有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收取。与行政管理行为相联系的所有证、照、牌等的制作工本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律免收。涉企收费依法实行“两证、一票、一卡”制度,一卡登记、凭卡收费,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

(二十四)改革项目审批制度。凡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非公有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

七、加强指导协调,营造发展氛围

(二十五)健全非公有制经济管理体制。将市个体私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和政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负责日常工作。进一步完善非公有制经济统计监测制度,加强统计调研分析,及时准确地反映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状况。市工商、税务、统计等部门要按期将个私企业统计数据报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联在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十六)建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考核体系。完善和制订非公有制经济工作考核制度,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纳入各级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市政府每两年开展一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表彰活动,表彰奖励一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先进县(区)、先进乡镇、先进单位、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

(二十七)建立帮助非公有制企业解决问题的机制。建立和实行政府领导与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定期座谈制度和重点非公有制企业现场办公制度。每半年收集并筛选一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挂牌督办,市政府每半年召开一次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现场办公会,市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和全市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代表参加,现场协调解决非公有制企业反映的困难和问题。

(二十八)大力营造舆论氛围。市内各主要新闻媒体,要通过开设专栏、专版和专题节目等形式,大力宣传中央和各级党委、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宣传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宣传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中涌现的先进典型。

(二十九)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各县(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结合各自实际,抓紧制定实施细则,提出与本意见相配套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切实解决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促进全市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三十)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市政府过去发布的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六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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