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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赣府发〔2006〕17号文件精神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赣府发〔2006〕17号文件精神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赣府发〔2006〕17号文件精神的通知

萍府办字〔2006〕10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最近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6〕17号),为了加强和改进我市的消防工作,营造良好的消防环境,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现就我市贯彻落实赣府发〔2006〕17号文件精神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消防安全工作直接关系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各县(区)政府要按照《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消防工作三年规划(2006―2008)的通知》(萍府发〔2006〕8号)文件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把消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分析、解决消防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增强做好消防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各县(区)、各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深入广泛宣传赣府发〔2006〕17号文件精神,通过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进一步提高对消防工作的认识,增强做好消防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三、加强检查,狠抓落实
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赣府发〔2006〕17号文件精神,并在工作中加强检查和督促,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市政府将在10月中下旬派出工作组,对各县(区)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将检查情况向市政府作专题汇报并予以通报,对因工作不落实,没有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而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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