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赣市府字[2006]132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狠抓各项政策落实,全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农民负担极大减轻,党群干群关系不断融洽,农村社会保持稳定,农村经济持续发展。但是,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仍然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些地方变换方式、变换渠道向农民乱收费的行为时有发生;有的地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发展任务繁重,向农民集资、摊派的问题有所抬头;有的地方在执行支农惠农政策时变形走样,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一些地方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盲目乐观,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意识有所淡化,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日常工作有所松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48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特作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强化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组织领导
减轻农民负担是党中央、国务院向农民作出的一项庄严承诺,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性、必要性及长期性、艰巨性,坚决克服对减负工作出现的麻痹、厌烦情绪,牢固树立农民负担警钟长鸣、长抓不懈的思想。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坚持和完善减轻农民负担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既要抓苗头抓重点,又要抓好经常性的督促检查。要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把好关口,兑现政策,真正做到令行禁止,确保政令畅通。要继续坚持和强化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原则,真正形成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工作合力,确保中央、省、市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规定全面落实到位,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稳定大局。
二、要切实抓好各项惠农政策的落实
要抓好种粮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以及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退耕还林补助等资金的落实。在补贴补偿资金发放的过程中要加强督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户,防止截留、挪用,严禁各种用农民的补贴补偿款抵顶农业税费尾欠的行为。要抓好村级补助资金的落实。村级补助资金要进入乡镇农经部门的“村级资金专户”,实行“村有乡代管”,防止“跑冒滴漏”,确保全部用于五保户供养、村干部报酬和村级办公经费等方面的支出,保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要抓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社会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等政策的落实,真正为农民办好事,让农民得实惠。对于违反政策,截留、挪用、克扣农民和村组各种补贴补助款的,一经发现要从严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要切实减轻村级组织负担
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委托村级组织或村组干部向农民收取税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纠正。县、乡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需要村级组织协助开展工作的,要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严禁将部门或单位经费的缺口转嫁给村级组织。县、乡两级政府进行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必须量力而行,不准向村级组织摊派、集资。村级组织也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设立向农民收费项目,严禁用押金、违约金、罚款,以及追收旧欠款等不合法方式来约束村民、管理村务。
四、要进一步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行为
要严格执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各项政策。所议事项限于村级范围,且要符合大多数农民的意愿,解决农民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出资或出劳由农民自主决定,不得要求农民既出资又出劳。开展筹资筹劳时要切实做到村议、乡审、县批、市备案,严格实行 “一事一议”负担卡和专用收据制度,防止乱议乱筹以及借“一事一议”乱收费、搭车收费等现象。要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的监督。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每年要对上年 “一事一议”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在推进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完善以奖代补、项目补助等办法,积极引导农民自愿出资出劳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五、要深入开展对涉农乱收费的专项治理
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里规定的范围、程序和标准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是群众自愿,不得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教育、国土资源、公安、人口与计生、物价、工商、质监、农业等部门要在近期分别针对农民反映较多的农村义务教育乱收费、农村建房乱收费、第二代身份证办证乱收费、农村计划生育乱收费、哄抬农资价格、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等突出问题,深入开展一次涉农乱收费的专项治理,切实巩固减负成果。
六、要规范和完善减轻农民负担的“四项制度”
各地要进一步落实和健全涉农税收、价格及收费“公示制”。除在乡镇政府所在地统一公示外,涉农收费单位要在各自收费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要项目齐全,内容完整。要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对实行免学杂费的地区,除按“一费制”规定的额度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寄宿学生住宿费外,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对享受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学生,不得收取课本费。严格执行乡镇、村级组织和农村中小学校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坚持自愿订阅原则,严禁变相摊派发行,严禁突破限额。继续深入贯彻执行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2〕19号)和中央纪委、监察部、农业部《关于执行<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5〕13号)的规定,对发生涉及农民负担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的地方,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要坚决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对所涉及的案(事)件进行通报。
七、要加强对农民负担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税改、纠风和物价等职能部门要将日常的监督管理与开展定期不定期的执法检查及查处农民举报案件结合起来,切实做好农民负担来信来访的接待、处理、检查和督办工作,对农民反映强烈的问题及时督办督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凡违反规定出台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擅自提高的收费标准要坚决降低,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要坚决废止,不该收或多收的钱物要如数退还给农民,挪用、克扣或拖欠的补助、补偿款要如数兑现给农民或村集体。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绝不姑息迁就。
二OO六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