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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组织建设的意见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组织建设的意见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组织建设的意见
文号:余府发〔2006〕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是整个民政工作的基础和前沿。为适应新时期民政工作和乡镇职能转变的需要,进一步夯实我市基层民政工作基础,确保各项民政工作在基层更好地落到实处,现就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组织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层民政组织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民政部门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民政工作的根基在基层,基层民政组织担负着社会救助、拥军优属、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事务管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繁重任务,随着乡镇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强化,加强基层民政工作显得越来越重要。近年来,全市民政系统在保障民主、维护民权、关爱民生等方面做了卓有成效的工作,民政工作内涵不断丰富,外延不断拓展。然而,我市基层民政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与现行机构、人员、规范化水平不对称的矛盾也较突出,影响了各项民政政策在基层的落实,制约了全市民政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因此,各级政府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基层民政组织建设的重要性,逐步理顺民政工作体制,坚持面向基层,重心下移,积极解决好基层民政“有机构管事,有人办事、有钱办事、有址办事”的问题,切实加强基层民政工作,真正把基层民政部门建设成为民服务的形象窗口。

二、切实解决基层民政组织建设的实际问题

当前,我市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存在着无法定民政机构、体制不顺、机制不活等问题,各县(区)要从以下方面切实解决基层民政组织建设的实际问题。

㈠认真落实机构编制。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确保有专门的民政机构,在社会事业办公室增挂民政所的牌子,并配备专职民政工作人员。民政所人员编制在市核定给县(区)各乡镇的行政编制中调剂。民政所人员配备依据以下原则: 3万人口以下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3―10万人口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有3名以上工作人员;10万以上人口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有5名以上工作人员。县、区要切实抓好落实,确保基层民政所有人办事。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所的牌子要统一名称、统一规格、统一质材,由市民政局统一制作下发。

㈡努力改善办公条件。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按省民政厅的要求为民政所安排不少于5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用房,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满足其日常工作需要;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可安排其单独办公,以保持机关工作秩序,更好地服务群众。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为适应民政管理信息化的要求,提高办事效益,各乡(镇、街道办事处)都要为民政所配置电脑,建立民政信息化服务平台。

㈢切实加强民政专项资金管理。各民政所对民政资金要按照“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社会化发放”的原则进行管理。市、县(区)民政、财政和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乡镇民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民政专项资金专款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㈣积极加强基层民政队伍建设。基层民政工作任务繁重,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挑选文化程度较高、政策观念强、肯于吃苦奉献的干部充实到民政所工作,专职民政干部要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要选好配强民政所长,民政所长的选任,必须征求县(区)民政部门的意见。县(区)民政部门要协助乡镇党委、政府管好基层民政队伍。要规范民政所工作人员的行为,建立和完善工作职责、办事程序、服务承诺等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切实加强政务公开、依法行政和行风建设等工作,确保民政政策和各项民政工作在基层的落实。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加强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所组织建设,将基层民政组织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今年9月底前抓紧解决基层民政组织建设的有关实际问题,并在9月30日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书面报市政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及时地落实民政所的具体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民政所的队伍建设;编制部门要确保民政所的编制人员数量按规定落实;财政部门要确保民政所必要工作经费的落实;民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争取多方面的支持,使“有机构管事,有人办事、有钱办事、有址办事”真正落到实处。要通过全面加强基层民政组织建设,进一步提高我市民政队伍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使民政工作在构建和谐平安新余、决战工业500亿的进程中作出更大贡献。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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