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抚府发〔2006〕25号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积极推进我市投资体制改革,贯彻执行好《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和《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依法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两个《办法》的重大意义
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化投资环境、改善宏观调控的重要举措。
今后,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既不同于传统的审批制,也不同于上述的核准制。与这两项制度相比,备案制的程序更加简便,内容也更简略。除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产业政策禁止发展、需报政府核准或审批的项目外,均应予以备案。
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机关和备案机关
(一)市、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经济贸易委员会是市、县(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机关。
(二)企业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备案;企业技术改造类投资项目由经济贸易委员会核准或备案。
(三)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享受市人民政府核准机关同等的核准和备案权限。
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程序和要求
(一)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需按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申请核准。项目申请报告需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报市、县(区)级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需提交的附件按《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二)需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市属项目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县(区)项目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向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需转报上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企业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转报,企业技术改造类投资项目由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转报。
(三)企业投资建设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类别和规定的备案权限,向相应的项目备案机关提交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申请备案。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的内容按《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规定执行。
四、市、县两级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的划分
《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6年本)》明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严格按照《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规定的核准办法执行。由市、县两级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其核准权限具体明确如下:
(一)水利
水库:除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其余项目全部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除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其余项目全部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交通运输
公路:除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100公里以下省道二级公路、本市辖区内三级以下省道、三级以上县乡村公路及跨县(区)四级公路以上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除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30米以上桥梁、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的立交桥项目和小隧道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除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其余项目全部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轻工
聚酯:除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其余项目全部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城建
城市供水:除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日供水1(含)万吨―20(不含)万吨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日供水1(不含)万吨以下供水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污水处理:日处理污水10(不含)万吨以下项目全部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垃圾处理:总库容300(不含)万立方米以下的卫生填埋项目全部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燃气: 日供气10(不含)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全部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它城建项目:高档房地产项目、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经济适用住宅小区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市属的房地产项目、县(区)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其中经济适用住宅小区项目总建筑面积为5<含>万平方米-10<不含>万平方米)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城建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社会事业
旅游:除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其余项目全部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备案机关备案权限的划分
中央驻抚企业、省管企业投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项目备案机关备案;市管企业(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跨县(区)的企业投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项目备案机关备案;县(区)管企业投资项目,由县(区)人民政府项目备案机关备案。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按规定做好核准和备案管理工作,提高办事效率,为投资企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办事拖拉的,将严肃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六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