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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度发展民营经济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度发展民营经济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06]55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度发展民营经济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2006年度发展民营经济工作考评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赣州市2006年度发展民营经济工作考评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赣市发[2005]2号)精神,促进全市民营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实现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目标,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考评办法:

  一、考评原则

  实事求是,公平竞争,表彰先进,促进发展。

  二、考评内容和办法

  以发展水平和服务水平两大内容为主,以平时考察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采取计分的形式进行考评(总分100分)。

  (一)发展水平(60分)

   1、企业个数(10分):民营经济总户数增幅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得基本分,每高(低)一个百分点,加(减)0.1分。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户数增幅每高于全市平均水平一个百分点,加0.1分(市工商局负责考核)。

  2、实际投入(10分):民营经济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增幅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得基本分,每高(低)一个百分点,加(减)0.1分(市中小企业局、统计局负责考核)。

  3、实现营业收入(10分):规模民营企业实现营业收入增幅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得基本分,每高(低)一个百分点,加(减)0.1分。每增加一户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加0.2分,每增加一户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加0.2分(市统计局负责考核)。

  4、实交税金(20分):民营经济实缴税金占财政总收入比例,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得基本分;每提高(降低)一个百分点加(减)0.2分(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考核)。

  5、就业人数(10分):民营经济年末就业人数增幅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得基本分,每高(低)一个百分点,加(减)0.1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考核)。

 (二)服务水平(40分)

  6、优化发展环境(20分):成立了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的得5分;制定了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优惠政策的得5分;建立了办证服务大厅的得5分;有专门负责对民营经济发展进行规划、指导、监督、协调、服务的职能部门的得5分。每发生一件有关单位、部门、执法人员违法违纪阻碍民营经济发展且被查实的案件减2分(市优化办、中小企业局负责考核)。

  7、建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10分):设立了担保机构的得3分;上年政府已注入的资金累计满50万元以上的得基本分3分,本年每新增10万元加0.2分;上年政府未注入资金的,本年新注入的资金满50万元以上,只得基本分3分;企业担保贷款已经开始运作并发挥作用的得4分(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考核)。

  8、建立民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10分):列入财政预算安排的得3分;上年政府已安排资金10万元以上的,本年再安排资金10万元得7分,每新增10万元加0.2分;上年政府未安排资金的,本年安排资金10万元以上只得基本分7分(市财政局、中小企业局负责考核)。

  以上第1-6项增幅的加分或减分均以不超过该项基本分的30%为限,第7、8项的加减分实行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三、组织领导

  9、考评工作在市发展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中小企业局)负责对考评的组织、协调和汇总工作。

  10、负责考评的责任单位,要掌握各县(市、区)月、季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如发现虚报浮夸的,将取消其评比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11、考评程序为:各县(市、区)自评,市发展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初评、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按累计总分从高到低依次取前八名,为本年度民营经济发展先进县(市、区)。

  四、奖惩办法

  12、发展民营经济先进县(市、区)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13、本办法由市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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