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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中小学寄宿制学校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中小学寄宿制学校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宜府办发〔2006〕55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中小学寄宿制学校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的建设与管理,推进农村教育发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办发[2005]44号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全市中小学寄宿制学校建设和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
  二、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从2006年起,在原有农村寄宿制学校的基础上,新建一批以农村初中和农村中心小学为主的寄宿制学校。并加快对现有条件较为落后的寄宿制学校改扩建的步伐,力争到“十一五”期末,全市建成500所左右的农村寄宿制学校,在校生达40万人。
  三、切实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要按照“县为单位、镇为基础、统一规划、科学选址、合理布局、标准配套”的原则进行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充分考虑城镇化建设、移民建镇、人口密度、学龄人口变化、地理环境、交通状况等因素统筹安排,紧密结合中小学布局调整,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尽可能少布新点,确需异地新建和大面积改扩建的学校,一般应在人口相对集中的乡镇。一个乡镇应集中建设好1所初中和一所中心学校,人口相对较少的乡镇应联合附近乡镇集中办好1所初中。对于道路偏远、交通不便、居住相对分散,暂不具备建设寄宿制学校的地方,应当保留必要的教学点,避免因学校布局调整而造成适龄儿童失学。
寄宿制中小学校建设应统筹安排,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与“农村中小学改水改厕”、“中小学危改”、“远程教育”等工程相互衔接,避免重复投资和浪费。各地要始终把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质量作为项目建设和管理的重中之重。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任务。坚决杜绝新建和改扩建学校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和质量问题。土建工程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要完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项目工程档案。新建校舍最低使用寿命必须在50年以上。
  四、加强对寄宿制学校建设的支持
  各县(市、区)要适应国家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改革的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责任明确、分级负担的寄宿制学校经费投入保障机制,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在不断提高义务教育支出占地方财政支出比重的同时,要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经费用于补助中小学寄宿制学校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寄宿制中小学或投资参与寄宿制中小学建设与管理。
寄宿制学校建设参照“优质高中工程”建设优惠政策,减免各项建设规费。
  1、建设过程中应尽量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新建、改扩建校舍等使用国有用地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以无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审批,先批后用。征用农田必须按规定给农民补偿,征地补偿费用由当地政府与用地学校协商解决。
  2、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除30%上缴中央外,其余70%缓缴或免缴。
  3、契税:凡以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免征契税,除此之外,按有关规定办理。
  4、免征征地管理费。
  5、耕地占用税:全日制教育(学校)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按有关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6、耕地开垦费:由学校自行组织开垦,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7、建设工程定额测定费:减半缴纳。
  8、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费:按非住宅类减半缴纳。
  9、排污费:建设期间免予缴纳。
  10、环境影响评价及评估费:简化环保审批手续(编制环境影响报告),加快审批进度(资料齐全、条件具备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减免有关费用(不收取环境影响评估费)。
  11、人防费用:经学校申请,人防部门批准,按有关规定可以减半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2、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工程征占用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缴交问题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赣府厅字[2003]169号)规定执行。
  13、防洪保安基金:减半缴纳。
  14、项目学校建设的地方性建设各种收费(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地方教育附加、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费、粉煤灰综合利用开发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等)予以减免。
  15、鼓励企业以提供免费服务的形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寄宿制学校进行捐赠,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16、中小学网点布局调整过程中,撤并学校资产变现的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寄宿制学校建设。
  五、切实加强对农村寄宿制学校的管理
  1、中小学寄宿制学校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开齐开足开好全部课程。要关爱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关注单亲家庭、离异家庭子女和留守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寄宿制中小学校要建立健全教学、纪律、安全、卫生、后勤保障等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责任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门卫、巡逻等制度,切实消除各类事故隐患;进一步加强对广大师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加强法律常识普及教育,坚决抵制黄、赌、毒对校园的侵蚀;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做好食品卫生工作,为广大师生提供合理卫生的膳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监督,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2、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有关规定,寄宿制学校一般实行“六三”学制(六年制小学、三年制初中),有条件的寄宿制中小学校可实行九年一贯制。寄宿制中小学校招生以农村、边远山区的学生为主要生源对象,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的原则研究制定具体招生办法。
  3、寄宿制中小学校执行国家的课程方案,并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指导计划开展教学工作;学校授课时数和节假日,由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确定,未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不得随意更改授课时数,不得随意停课或放假。
  4、大力推行寄宿制中小学校的信息技术教育、多媒体教育、网络远程教育等,促进全市寄宿制中小学跨越式发展。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大力支持寄宿制中小学信息网络和电化教学远程教育的发展,要充分利用中央和省级政府共同组织实施的“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积极推进全市寄宿制中小学教育设施现代化进程,推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提高教育质量。
  5、寄宿制中小学要充分利用学生食宿在校的有利条件,积极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综合实践活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增强学生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
  6、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整合本地教育资源,组织优秀校长和教师到相对薄弱的寄宿制中小学工作。鼓励和支持发达地区和城镇教师到边远寄宿制中小学任教或支教。采取校长、教师校际轮换以及学校联办,名校带薄弱寄宿制中小学等多种形式,整体推动教学质量的提高。鼓励和支持公办民办寄宿制学校共同发展。公办民办寄宿制中小学的学生均可享受助学金,贫困家庭学生还可酌情减免杂费、书本费及享受相应的补助。民办寄宿制学校可聘用公办学校教师,保留其编制,不影响正常晋级和调资,不影响职称晋升。
  7、寄宿制中小学要加强经费的预算管理,量入为出,切实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按照国家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认真管好学校的各项经费。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监督和检查寄宿制中小学对贫困学生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和使用情况。要指导和帮助全市寄宿制中小学广泛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加强对寄宿制中小学农场、林场、果园等的管理,因地制宜地为学校开展勤工俭学活动提供条件,帮助改善师生生活。
  8、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寄宿制中小学安全、卫生工作的领导,逐级建立健全安全、卫生管理责任制,确保师生安全。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制定校舍安全、饮食安全、交通安全等各种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切实做好“六防”:防破坏、防火灾、防事故、防爆炸、防垮塌、防中毒;做到“四个不”:县不漏乡(镇)、乡(镇)不漏校、校不漏房、不留死角。
  9、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寄宿制中小学管理工作评估制度,定期对寄宿制中小学进行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学校进行通报批评。对不重视学校安全、卫生等日常管理工作,不对学生进行安全、卫生知识教育,且管理不善,没有制定相应措施的寄宿制中小学,要给予批评,限期整改。对因失职、渎职造成学校财产损失和师生伤亡的,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寄宿制中小学教师的评优、晋级、工资待遇等方面给予倾斜,并根据寄宿制中小学管理工作的成效对相应管理人员进行奖罚。
  六、明确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与管理工作的责任
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地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各县(市、区)寄宿制中小学建设的管理,指导全市寄宿制中小学的规划、教学、助学和督导评估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对寄宿制中小学建设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统筹规划本地义务教育的发展,综合当地基础教育的整体情况,因地制宜地逐步调整寄宿制中小学的布局,整合优化教育资源,保证边远山区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少年儿童按时入学,并切实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2、按照统一规划,结合本区域地理、气候、交通条件,做好当地寄宿制中小学新建校舍的基建规划、管理和监理工作,确保基建质量;建立定期的危房勘查、鉴定工作制度,建立危房改造的经费保障机制。增加投入,合理安排、管理和使用好寄宿制中小学的专项资金。
  3、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寄宿制中小学发展和管理的需要,合理核定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并设立生活指导教师、管理教师等专门工作岗位,解决增编人员工资和补贴。每所寄宿制学校,按寄宿生人数100人以下,生活指导教师、管理教师各定1个编制,100人以上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做好寄宿制中小学校校长和教职工的选拔、聘任、交流、培训和管理等工作。
  4、加强学校综合治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好本区域寄宿制中小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治理好校园周边环境。

  二OO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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