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萍乡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萍乡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萍府字〔2006〕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2006年5月31日召开的全国、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为确保此次专项行动各项工作任务有重点、有步骤地顺利开展,现将《萍乡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萍乡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精神,切实解决我市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利益,根据2006年5月31日国家环保总局等七部委和省环保局等八部门召开的全国、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精神。以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和降低青山、湘东地区大气粉尘污染为主线,以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问题为目标,进一步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加强环保执法,努力遏制污染反弹,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提高人居环境生态环境质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要求:
(一)主要任务
根据国家七部委、省政府八个部门联合行动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今年我市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是:
1、对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重点解决五坡下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M和下游100M流域范围内的污染企业排污口的取缔和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大对麻山水厂上游铁矿石洗选加工企业的污染整治。清除全市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域内,所有违规的垃圾堆放场、固体废物堆放场、原煤堆放场、畜禽养殖场,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
2、集中整治萍乡市经济开发区、芦溪县科技工业园和莲花县工业园等3个工业园区在建设、管理过程中,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阻挠干扰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检查,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等一系列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督促园区完成自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3、集中整治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建设项目执行环保法律法规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对未批先建的企业一律执行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环保审批手续,对违反“三同时”的企业,一律停止建设或试生产,待“三同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建设或投入生产。
4、严查水泥生产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整治青山、湘东区内20家水泥生产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力争到今年年底,青山地区降尘量下降至20吨/平方公里.月,湘东地区空气环境质量可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的三级标准。
5、进一步加大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污染严重的小造纸、小氧化锌、炼铟、小电镀、小化工、小炼油等新建或死灰复燃的“十五小”企业的关停取缔力度;完成对剩下仍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卫生陶瓷土窑、倒焰窑、多孔窑、煤烧明焰隧道窑陶瓷生产企业的关停取缔工作。
6、严查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排污企业。重点查处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容易引发群体事件的违法排污企业和单位。
7、加大对全市化工企业及危险废物排放企业的原材料进出、危险废物处理,制定和落实事故状态下防范环境污染的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检查事故应预案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具有针对性,督促企业完善和提高防范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
(二)具体要求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项行动责任。
市政府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为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为副组长,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安全监督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银监局、萍乡供电公司等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全市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日常协调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区)政府要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年终业绩考核,要逐级建立健全由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制度,要严格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结合县(区)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责任到人。
2、切实加强部门联动机制。
要进一步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和环境案件移送制度。各县(区)政府要制定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各部门间定期交换阶段性工作信息,对急、重、难问题进行讨论解决,明确案件移交程序,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3、切实加大督办力度。
各县(区)政府要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确定一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由政府牵头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责任人、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各县(区)政府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切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将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暂行规定》,作为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直接查办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追究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违法违纪行为的行政责任,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不作为、乱作为和慢作为的行政失职行为。
5、切实加大公众监督力度。
各新闻媒体要积极组织报道环境形势,披露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和部分工业园区违法排污问题,营造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6、加强动态报告工作。
一是要建立工作动态报告制度。各县(区)每周要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工作动态,并按时报送阶段报告。重要情况、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随时报送。二是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从2006年6月份开始,到2006年11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2006年6月20日-2006年6月底)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挂牌督办、立案查处、责任追究(2006年6月-2006年10月)
第三阶段:工作总结(2006年11月1日-2006年11月底)
四、各部门主要职责
1、环保部门负责本次环保专项行动的协调工作,负责对违法排污企业的调查摸底,对存在环境违法事实的排污企业,依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2、发改委、经贸委负责根据国家发改委和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名录的要求,对全市有关企业和在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属于应取缔、关闭、淘汰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函告相关部门吊销证照,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关停取缔。
3、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和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为环境执法和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重点加大对化工行业和危险废物排放企业,以及矿山开采行业的监管力度,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负责对关停取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吊销工作。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工商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和年检的环保前置审批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办理环保审批的,应移送环保部门处理,并依照环保审批和处理情况,确定是否保留证照,对无照经营的违法排污企业依法取缔;对在此次专项行动中被关停取缔的企业,依法吊销证照。
6、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关停、取缔企业生产许可证的吊销工作。
7、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渎职行为进行查处,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在此次整治专项行动中,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采取措施不力、整顿不到位的问题,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依法予以纠正。
8、市银监局、市经贸委和萍乡供电公司负责对此次专项行动中关停取缔企业的停电、停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