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军区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军区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赣府发〔2006〕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南昌警备区、各军分区、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省政府各部门,省军区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1号)精神,切实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查接收安置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1号)精神,今年我省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改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军队院校、老干部管理机构和四总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军事科学院部分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因政治、身体等原因提前退出现役的,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役士兵和复员士官一律到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县级安置部门报到,转业士官持《接收安置通知书》到所指定的地方安置部门报到。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教育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退伍安置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退役士兵正确认识国家改革和建设的新形势,正确理解党和政府的各项改革举措,自觉把思想统一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来,增强支持改革的自觉性,适应改革形势和市场要求,树立正确的择业观,理解和体谅国家困难,服从国家改革大局,服从组织安排,服从政府安置。
加强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及时掌握退役士兵的思想动态,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使退役士兵珍惜和爱护军人荣誉,始终保持高尚思想品质和良好道德风貌。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关心退役士兵的生活,及时疏通思想,理顺情绪,化解矛盾,主动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和医疗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城镇退役士兵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列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三、依法保障退役士兵安置就业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要求,继续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精神,在法规政策框架内,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充分挖掘安置潜力和就业岗位资源,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落实安置政策,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严禁任何部门、任何行业和单位制订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转业士官、立功受奖退役士兵等重点安置对象,要优先安置。社会公益等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要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所有行业和单位要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努力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接收安置任务。中央国家机关驻赣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要求,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帮助下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解决其在安置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安置计划下达后,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及时向退伍安置部门报送计划分解方案。逾期不报的,退伍安置部门可直接按计划向其派遣退役士兵。接收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后,要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待遇。凡未实行全员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单独对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实行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解除劳动关系。要进一步总结和规范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工作,用人单位按计划接收人员确有困难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在一定比例内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缴纳有偿转移金。
四、大力推进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解决当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的有效途径。各级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要认真总结近几年来开展自谋职业的经验和做法,完善政策规定,加大改革力度,进一步推动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深入开展。要大力宣传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成功典型,增加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信心和勇气。公安、教育、财政、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认真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扶持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要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等渠道筹措资金,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进一步提高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率。
加大城镇退役士兵的培训工作力度,努力提高城镇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水平,增强他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业的竞争能力。各级政府要对城镇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尽快掌握一至两项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能力。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城镇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培训。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和劳动保障等部门,为城镇退役士兵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要尽快建立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或利用现有劳动就业网络开辟退役士兵专栏,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退役士兵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出成效。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对农村退役士兵给予支持。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生产、生活、住房等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助。
五、加强退伍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切实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领导班子考核、领导干部政绩评价、双拥模范城(县)评选结合起来,对因责任心不强、作风不实、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部门和单位,要责令改正,对积极完成安置任务的行业和单位予以表彰。要严格执行安置政策,对因弄虚作假谋取安置资格的,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安置资格。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和程序,努力提高办事效率,加大工作力度,认真落实安置政策,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圆满完成全省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各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