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赣市府字[2006]100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06]4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