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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九府厅发[2006]33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切实保障我市环保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实现国家确定的整治目标,按照2006年5月31日国务院和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现将《九江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六年六月六日

九江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5月31日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全面开展我市环保专项整治工作,坚决查处和纠正企业违法排污等突出环境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坚决取缔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污水排放口,以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为主线,以加强环境执法为手段,以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目标,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坚决遏制污染事故上升势头,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重点和要求
?(一)重点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
?1、在2005年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对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取缔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污水排放口,清除区内所有违规的码头、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
?2、在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清环境污染危险源,对饮用水源构成重大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污企业进行重点整治。重点整治长江、鄱阳湖、修河等重点流域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要求企业在2006年8月底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和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 必须停产整治,对严重威胁环境安全的,要依法关闭。
?(二)重点整治重污染行业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
?1、对辖区内各类工业园区(工业企业集中区)在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整治化工、冶炼、印染、造纸、制革、酿造和废旧物资加工等重污染行业工业园的集中排污问题。
?2、坚决纠正工业园区内建设管理过程中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阻挠干扰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检查、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等一系列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
?3、对工业园区(工业企业集中区)内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或擅自投产的企业,一律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对治理期间应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工业园区未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园区内企业排污又不达标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一律按规定淘汰;对私设排污管线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企业,一经发现要责令立即停产整治;对未按规定安装在线污染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工业污染源,以及未按规定设立排污口标志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处罚,同时要依法追究企业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达标无望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彻底关闭。
?(三)重点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
?县(市、区)环保部门对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建设项目,重点是化工、冶炼、造纸、印染、公路等行业的建设项目(包括在建和已运营公路)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告。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三、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安全监管局、市供电局组成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政策指导。日常协调工作由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政绩考核,要建立健全由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制度,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
?1、领导小组
?组 长:张 华  副市长
?副组长:于传骥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 江 彪  市发改委副主任
    ?刘 烈  市经贸委副主任
    ?马贻山  市监察局副局长
    ?张 琦  市司法局副局长
?刘来荪  市工商局副局长
?乐国庆  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潘林如   九江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蒋仁春  市环保局纪检组长
?2、办公室
?主 任:蒋仁春(兼)
?副主任:石 勇、袁 红、欧阳树远、胡继仁、陈 凯
?成 员:饶建忠、陈俊红、简霞光、蔡 钊、沈艳军、程 诚、黄志鹏
?3、工作职责
?市发改委:监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市经贸委: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
?市监察局: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府及部门的行政责任;
?市司法局:加大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法律援助力度;
?市工商局: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 
?市安全监管局:加强危险化学品监管;
?市供电公司: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二)切实加大督办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确定一批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由政府牵头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县(市、区)政府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切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县(市、区)监察机关要将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暂行规定》作为专项行动的重要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直接查办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严肃处理一批直接责任人,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不正之风。
?(四)切实加大公众监督力度。一是要将专项行动纳入各县(市、区)政府今年宣传工作要点,制定和实施专项行动的宣传计划,积极组织新闻媒体深度报道环境安全形势,披露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和工业园区严重违法排污问题,不断形成宣传高潮,营造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二是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对于社会关注的饮用水源保护区问题,要做到“三公布”;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情况;向社会公布“一级保护区内被取缔的排污企业名称、位置;向社会公布影响饮用水源地停产整治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名单。三是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
?(五)加强动态报告工作。一是要建立工作动态报告制度。各县(市、区)每周要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并按时报送阶段报告。重要情况、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报送。二是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并通过《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环保专项行动各项信息。信息填报要求另行发文通知。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6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整治工作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以及阶段情况在6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境监察支队)。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6月-10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饮用水源地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工业园区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集中排污问题以及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问题进行重点调查摸底和集中整治。
?各县(市、区)应将挂牌督办名单和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名单及保护区内企业情况、重点污染行业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及其环境违法企业情况、违反环保“三同时”建设项目情况分别于7月15日、8月15日、9月1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表彰阶段(10月-11月)
?各县(市、区)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和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06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0月3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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