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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赣市府办字[2006]90号





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遵照执行国家财政部、发改委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做好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工作。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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