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萍府发〔200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强化对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进一步推进“一个窗口”对外办证收费工作,提高行政效能,方便群众办事,优化政务环境,现就贯彻落实《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公共政务服务工作的重大意义
近几年来,我市市、县(区)先后设立了行政服务中心,有关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办证、收费等服务事项均集中在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方便群众办事,创优发展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上级的要求、与群众的期望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集中的部门和事项不够全;联合办理阻力较大,群众办事“两头跑”现象时有发生;电子政务发展缓慢;集中办理的场所条件有待改善;县(区)之间工作发展不平衡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行政效能的提高和发展环境的优化,影响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进程。各级政府及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到做好公共政务服务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服务人民群众,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有效载体;是转变政府职能、创优发展环境的有效途径;是构建反腐倡廉惩防体系,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从而切实把做好公共政务服务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健全机制,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全面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办证收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集中办理和便民的要求,全市应进行政服务中心的部门及事项,必须全部进入:一是各具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办证、收费等服务事项的部门(单位),必须进驻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二是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对照2005年市人民政府第25号令要求,将本部门(单位)的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纳入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集中办理。依法收取的费用统一交纳到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银行窗口,直接纳入财政专户或国库管理。三是业务量极少的项目,部门(单位)必须在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实行委托办理。四是因条件限制,暂不能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部门(单位),经政府批准后,实行分中心管理。由本级公共政务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工作协调和监督,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的统一考核范围。实行分中心管理的市本级机构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力市场、市人才交流中心人才市场,市社保局、市医保处、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市国税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单位)的专业办事大厅。
三、坚持“一个窗口”对外办证收费的服务方式
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部门(单位),要对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办证、收费事项,采取即时办理、内部传递办理、定期办理、委托办理、代行办理方式办理。其窗口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实行首席代表制。首席代表由窗口单位的负责同志或内设机构的负责人担任,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本单位办理行政服务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对不需要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行政服务事项,实行“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审查,首席代表核准”的一审一核办理制度;承诺办理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理;对需上报、转报审批的,应当及时上报、转报,并联系办理或代为办理;对不予审批的事项,应当书面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窗口对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服务事项的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各级公共政务管理机构,要努力建设电子政务服务网络。行政服务中心各窗口应当积极开办网上受理和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工作。要提供现场受理和网上受理两种方式,供申请人自行选择。窗口与窗口部门(单位)的电子政务网应当互联,行政服务中心的网站与本级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网站应当互联,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网站之间应当逐步链接,统一操作程序。
四、完善“一个窗口”对外办证收费的服务制度
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部门(单位),要全面实施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服务承诺制、审批限时制、收费公示制为主要内容的五种服务制度。同时,要建立健全挂牌上岗制度,文明礼貌服务制度,考勤考核制度,以及不准告知不清、不准两头受理、不准超时办结、不准乱收费乱摊派、不准利用职权索拿卡要的政务服务“十不准”制度等。
五、加强“一个窗口”对外办证收费的管理监督
各级公共政务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办证、收费服务行为的管理监督。一是要对窗口部门(单位)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办证、收费的收退件实行监督检查,监督窗口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二是实行收费票据编号专用章制度。有关部门(单位)使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必须加盖公共政务管理机构收费编号专用章。对各窗口单位的收费票据要实行日核查,确保各项收费按标准执行。三是严格执行“一单清”收费制度。各建设单位必须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标准,将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等项目的收费缴齐,并填写公共政务管理机构制定的《建设项目办证收费核查表》(即“一单清”), 交公共政务管理机构审核。规划部门据此发放建设项目准建通知单。各部门(单位)不得利用行政许可的职能,强制收取本应按市场运作的服务性收费。四是要求窗口部门(单位)对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办证、收费事项进行按月统计,并报送公共政务管理机构备案。五是要对建设规费的减免申请按照程序进行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并对部门(单位)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六是要求各部门(单位)的窗口工作人员相对固定。连续工作时间原则上在两年以上,如需调整须征求公共政务管理机构的意见。七是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人员管理办法,抓好窗口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与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并书面告知其所在单位。八是要通过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和现场巡查,加强对窗口办理行政服务事项情况的检查。并通过设立投诉窗口、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等形式,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共事项办理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六、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办证收费的统一办理制度
各级公共政务管理机构,要对涉及两个以上行政许可部门(单位)的同一个行政许可项目,实行统一办理。统一办理的程序是:由公共政务管理机构确定其中一个部门为受理、主办部门,其他部门为协办部门;主办部门负责受理行政许可事项,并抄告相关协办部门;协办部门分别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主办部门汇总各协办部门审核意见后,在法定或公开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主办部门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上述实行统一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也可由公共政务管理机构或其指定的部门通过召开相关部门集中办理会议的形式,同步提出办理意见。
七、加强领导,确保“一个窗口”对外办证收费的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实行部门(单位)“一把手”负责制。对公共政务服务工作,各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对因领导原因,造成部门(单位)未按要求将办理事项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或明进实不进、有厅外办证收费等现象的,由公共政务服务等级考评领导小组报同级政府同意,部门(单位)负责人要在公共媒体上向公众做出解释,承诺对本部门(单位)公共政务服务工作进行整改,并到行政服务中心亲自带班,直到整改到群众满意为止。二是将公共政务服务工作列入政府对部门(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三是对公共政务服务工作实行等级考评。考评实行百分制,分三个等次:公共政务服务合格单位、基本合格单位和不合格单位。评定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考评由公共政务管理机构会同本级财政、人事、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管理部门、纠风办等负责实施。
八、明确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的职责
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为本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其工作经费(包括办公费、物品购置费、窗口人员岗位津贴等)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对行政许可受理、决定送达进行监督;
(2)对集中办理、联合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办证、收费进行组织与协调;
(3)对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项目收费进行监督;
(4)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对本级建设规费的减免申请进行审核,并对部门(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5)制定行政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
(6)对本级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各类专门办事大厅和分中心进行业务指导、工作协调和监督;
(7)对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建设进行指导;
(8)为窗口办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提供服务;
(9)受理、处理群众对公共政务服务工作的投诉和举报;
(10)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管理、考核;
(11)对本级招标投标中心进行管理和协调;
(12)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行使的其他工作职责。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