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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工业园区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工业园区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九府发[2006]14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工业园区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加快推进工业园区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快推进工业园区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实施“3+1”发展战略,更好地集约利用土地,扩大招商引资,推进园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实现“美而富、和而强”的奋斗目标,根据和谐发展的要求,将我市12个工业园区建设成为硬件更好、政策更宽、服务更优、发展更快的开放型经济增长的平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思路
?1、工业园区是我市大工业的主战场,奋斗目标是:经过五年努力奋斗,到2010年,力争全市工业园区实现年销售收入2000亿元,年均增长68%;年工业增加值550亿元,年均增长62%;年上交税金60亿元,年均增长50%。其中,九江经济开发区年销售收入超900亿元,共青城经济开发区、瑞昌工业园区、德安工业园区、永修星火经济开发区年销售收入超150亿元,九江沙城工业园区、湖口金砂湾工业园年销售收入超100亿元,其他工业园区年销售收入超50亿元。
?2、建立以市场运作为主的开发机制,以服务体系建设为重点的管理机制,以提高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的发展机制。坚持招商引资与推进落户企业达产达标相结合,坚持整体推进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坚持激发本地民间投资与利用内资外资相结合,充分利用各种市场资源,承接世界产业和资本转移,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步伐。
?二、产业指导原则
?3、入园项目以工业为主,投入以招商为主,入园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引进大型骨干项目、高新技术项目、主导产业带动项目、与企业配套项目和企业集群项目。对优势项目,不受投资规模限制,并优先安排进园。一般性项目原则上固定资产投资额要在500万元以上。
?4、科学定位,合理布局。各园区要以《国家产业指导目录》为依据,按照“找准区域优势,规划产业方向,承接梯度转移,把握发展趋势,突出招商重点”的原则,科学进行产业定位,合理进行产业布局,鼓励科技创新,优先安排科技型企业和市场综合竞争能力较强的企业入园。并结合实际,制定各园区产业发展规划。主导产业的产值占园区总产值的比重要达到70%以上。园区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必须达到每亩100万元以上,要更加注重引进高附加值、高利税、高成长性项目,提高园区的整体经济效益。
?5、兼顾环境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工业园区内不搞粗放型、技术落后、污染环境、占地面积大而附加值低等不符合资源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进园落户,主动充当大企业的“配角”,形成产品配套、合作紧密的生产网络,促进产业向深度和广度延伸,促进资源高效利用、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带动县域经济发展。
?三、土地使用管理
?6、各园区内的工业项目用地一律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即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储备、统一出让。合理布局、科学规划,促进工业产业向园区集聚。按照“盘活存量、优化增量”的指导思想,强化土地集约化使用,提高土地利用率。园区规划要适应产业升级、产业集聚、产业配套的需要,为大型骨干项目、主导产业带动项目、配套产业项目留有充分的发展空间。
?7、对国家鼓励和符合产业政策且投入产出率高的科技型、节能型、生态环保型、外向型或投资额超过800万美元(或人民币7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优先供地。对产业集聚力强、发展后劲足、带动作用大的工业项目以及列入省里调度的重点产业项目,在用地指标上予以倾斜,确保用地需要。用地指标优先安排已落实的重大项目,工业用地向产业集聚度高的园区倾斜。
?8、入园项目投资强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下称“双控”指标)参照国家最低控制标准。进园项目必须按照园区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用地总面积的7%,园区容积率最低达到0.5,建筑系数不低于30%,严格控制绿化率,不得建造“花园式”工厂。轻工类企业厂房原则上不少于三层,重工类企业提倡建二层以上厂房。对因工艺流程、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程序积极争取,限时答复。
?9、鼓励因产业结构调整,符合退城入园条件的企业进园落户,其原有厂房、用地在符合土地政策和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政府批准可以采用调剂、置换、开发、招商引资等方式改变土地用途。
?10、入园企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土地开发建设成本;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首付40%土地款即可开工建设,余款按一事一议原则商议付款期限;对由省科委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或投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或8000万元人民币)等重大项目用地首付20%土地款即可开工建设,余款商议期限结付。特大型项目视情形而定。
?11、严格依法处置闲置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对获得净地后6个月以上的闲置土地,重新按“双控”指标核减超用面积;对闲置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未动工建设的按有关规定缴纳闲置费;闲置两年以上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纳入土地储备库重新出让;对尚不构成收回条件的或两年不投产的,通过协商、补偿等方式鼓励进行项目调整调剂给其他项目;对先期入园但不符合现行产业政策的或“关、停”企业实行劝退,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
?四、税收规费管理
?12、构筑“园区一盘棋”格局。对各县(市、区)招商引进的不宜进入当地园区的项目鼓励在全市园区范围内择园落户。
?13、园区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享受国家税法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生产性内资企业,园区每年在地方财政预算内安排一定数额的企业发展基金,专项用于扶持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再生产。国家规定的产品进出口税收退、抵、免优惠政策园区内全部执行到位。
?14、注册资本或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较大的工业项目,或省科委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或生产经营省级以上新产品的(已取得省级新产品证书)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受益财政将逐年给予一定额度的资产支持促进企业做大做强。
?15、入园企业免征水、电增容费,工业项目和投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设期内实行零规费。园区基准地价、要素成本参照我市最低标准。
?五、企业服务管理
?16、园区企业登记推行并联审批制度,实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对部门、行业管理需要设置的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进一步取消不适应WTO规则的审批事项。
?17、建立以融资贷款、信用担保、管理咨询、技术支持、劳动用工、信息服务、安全保障为主要内容的园区管理服务体系。
?18、推行政务公开制、首问责任制和检查收费登记制等有效制度,实行“一站式”服务,提高效能,依法维护企业和投资商的合法权益,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加快工业园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引导商业银行资金直接进入园区,解决园区企业贷款问题。建立和健全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的市场机制和激励机制,鼓励和吸引海外留学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到园区投资创业,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园区培养人才。按照“企业招工、学校代培,供需对接、渠道畅通”的要求,建立工业园区企业劳动用工的市场运作机制。
?19、帮助企业建立劳动用工制度,指导企业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逐步引导企业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六、政策扶持
?20、各级政府要积极帮助园区拓宽融资和筹资渠道,集中力量扶持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要努力实现“一园一主品”、“一园一主业”。加快推进园区向特色工业园区方向发展,在具有比较优势的领域,形成一批产业相对集中、相互关联紧密、特色鲜明的主导产业群。凡认定为省级特色工业园区的,除享受赣府〔2003〕18号文件的优惠政策外,省政府设立的县城工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将给予重点扶持。特色工业园区建设将列入省重点工程项目管理,享受省重点工程的有关政策。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以及为大企业产品配套的技术项目,可以享受贷款贴息政策。
?七、考核督查
?21、园区经济纳入县域经济综合考评,在全市进行奖励或通报批评。
?22、建立快捷、高效的园区经济运行情况快报体系,准确掌握发展动态,做好综合监测分析,并及时向各级领导提供当月动态数据和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建立重大招商项目协调制度,打破行政区划的限制,树立全市园区“一盘棋”的思想,防止招商引资的无序竞争和牺牲长远利益的恶性竞争。各园区要准确掌握重大项目发展情况,对重大项目洽谈、签约、开工、投资要全程跟踪服务。按月汇报招商引资进展情况和园区企业运行情况,并对投资1000万美元和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每月调度一次。
?23、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意见由九江市园区经济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督促实施。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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