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认真做好我市地名信息化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余府办发〔2006〕11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认真做好我市地名信息化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民政局《关于认真做好我市地名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三日
关于认真做好我市地名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意见
市民政局
(二OO六年三月十三日)
地名信息化建设是国家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基础,地名信息化服务是地名工作的发展方向,是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有效形式。我市地名命名和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在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为我市地名信息化建设提供了有利条件,但也存在部分地名资料陈旧、数据不全、业务知识不普及等问题。为认真做好我市地名信息化建设工作,加快我市地名信息建设的步伐,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建立市、县(区)两级地名数据库
1、建立地名数据库。根据全省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部署,2006年我市市、县(区)两级民政局应组织建立地名数据库。市民政局负责市城区范围内地名数据库的建立,县(区)负责辖区范围内地名数据库的建立。
2、分类地名信息。地名信息采集分类按国家民政部地名司、地名研究所监制研制的“地名信息登记系统”1.0版使用手册标准,将地名分为行政区、群众自治组织、居民点、建筑物、单位、道路、河流、湖泊、山峰、山脉、旅游景点11类执行。
3、印制地名信息卡。地名信息卡由市民政局统一设计印制,分发至县(区)使用。
4、采集地名信息。地名信息采集工作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分宜县和渝水区(新余县)在开展地名普查时就已经做过,但各地都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当时县(区)地名办编写的《地名志》,现只能作为基础资料参照,须在《地名志》的基础上重新组织地名信息的补充采集,即重新进行一次全面的地名普查,因此须动用各部门、县(区)、乡(镇)直至村组的力量。市、县(区)两级应按地名数据库的分类要求建立地名信息卡档案,实现地名信息卡档案动态管理。
5、设立地名信息采集点。市城区地名信息采集点设在各个城区居委会,由各个居委会负责编写门楼牌编号的工作人员采集和填写地名信息卡;县(区)民政局应在各个乡镇设立地名信息采集点,地名信息的采集和信息卡的填写由乡镇民政所兼办。
6、校核地名信息。采集到的地名信息,市城区范围内的由市民政局校核,县(区)职责范围内的由县(区)民政局校核。在地名校核过程中,如发现采集的地名名不符实、不规范,或未经政府命名,应按程序报政府予以命名或更名。
二、完善市城区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
1、加强地名规划。根据省民政厅、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城市地名规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从2005年起,用五年时间完成城市地名规划工作。规划范围:建制市市区及县城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推广到乡(镇)人民政府驻地。规划内容:一是城镇新建城区地名命名的规划;二是旧城改造中城区地名命名更名的规划。时间要求:2007年底前完成城市地名规划任务,2008年底前完成县(区)城市地名规划任务。
2、加强部门协作。地名管理和城乡规划部门要强化城市地名命名更名的协同管理机制;城乡规划部门在制订和审查城市建设规划时,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向地名管理部门申报地名,经批准的地名方可在规划图纸和设计中使用。
3、新余经济开发区的地名管理,纳入新余市城区地名管理范围。
三、开展县(区)、乡(镇)地名设标工作
1、根据省民政厅等部门下发的《关于做好县乡镇地名设标工作的通知》(赣民字〔2005〕125号)文件规定,从2006年起,全面启动乡镇设标工作,并要求我市2006年必须完成5个乡镇的设标工作任务,其中渝水区为罗坊镇、良山镇、下村镇,分宜县为分宜镇、杨桥镇。根据我市实际,仙女湖区应完成河下镇、九龙山乡,经济开发区应完成水西镇的地名设标工作。其它乡镇的设标工作应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
2、乡镇设标工作分三步运作。一是根据乡镇建设规划和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路、街(巷)的命名工作;二是对已命名的路、街(巷)实施门楼牌号的编制;三是按照国家标准制做安装路、街(巷)、门楼牌。
3、乡镇设标工作应在县(区)民政局指导下开展。
四、城镇地名命名工作的规范要求
根据省民政厅、建设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城镇地名命名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城镇地名命名工作规范如下:
1、各类通用地名的命名标准:
⑴大道:宽度(包括人行道、下同)40米以上的道路;
⑵路:宽度在4―40米的道路;
⑶街:商贸集中、繁华的中心地段;
⑷巷(弄):宽度在4米以下的小路;
⑸城:用地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且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商业、办公等用途的建筑群;
⑹小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有配套公共设施的居民住宅区;
⑺园、花园(苑、花苑):建筑面积设区市在5万平方米以上、县(市、区)在3万平方米以上,绿地或人工景点面积占30%以上,环境良好的居民住宅区;
⑻广场: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四周由道路围成相对完整的非居住用途建筑群,且有2000平方米以上集中的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
⑼中心: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且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具有某种专门功能的非居住用途的建筑物;
⑽大楼(大厦):8层以上或者建筑高度在30米以上的建筑物;
⑾别墅: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以2―3层低层为主,绿地面积在45%以上,环境良好的高标准住宅区;
⑿公寓:单一高层住宅楼或多幢住宅楼群;
⒀山庄:依山而建,以低层为主的建筑群;
⒁楼:7层以下的建筑物。
2、城镇地名命名(更名)规定:
⑴使用规范汉字,以普通话为标准读音,在名称结构上具备专名和通名两个部分;
⑵通名应当正确反映地理实体的性质、位置、规模和环境等实际情况,恰当使用修饰、限定性词语,不重叠使用双音节通名;
⑶专名应当含义明确,词语简洁、读音顺畅,符合汉语语法规定和习惯;
⑷不得使用自造字、异体字、繁体字、外国文字、阿拉伯数字,避免使用生僻字;
⑸不得出现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妨害民族团结的内容;
⑹不得使用名不符实、误导公众、贬损他人、含义晦涩的词语;
⑺一般不可以人名命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外国人名、地名作地名;
⑻同一行政区域内的乡、镇、村、街道、居民区、道路、桥梁、建筑物名称,不应重名、同音。
3、地名命名(更名)申报程序:
⑴对新建、扩建、改造道路,新建居民住宅区或高层建筑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立项、规划选址的同时,向同级地名主管部门办理地名命名或更名申报手续。
⑵申报地名命名(更名),由建设单位、产权所有人向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申报材料包括:该地理实体的性质、位置、规模、命名(更名)的理由,拟采用新地名的含义,申报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等。
⑶市、县级地名主管部门接到申报手续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勘察、审核、报批工作。同意的,正式颁发命名批复;不同意的,应予书面答复申报人。
⑷经审核批准的地名,地名主管部门应通过媒介及时向社会公布,保护其合法权益。
五、工作要求
1、地名信息化建设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在地名业务知识尚未普及的情况下,市、县(区)民政局一方面要加强自身的业务知识学习,努力提高业务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另一方面要认真组织好基层地名工作队伍的业务培训,普及业务知识,以利于工作的开展。
2、民政部门应加强与建设、房管、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管理等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共同做好我市的地名信息化建设工作。各有关部门应给予民政部门工作上的大力支持与协助,如提供资料、技术上等方面的帮助。
3、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地名信息化建设工作,积极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尤其应在人、财、物方面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