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余府办发〔2007〕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余市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六月八日
  
  新余市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切实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维护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和谐新余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实现目标
  ㈠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努力形成公开、公平、公正及规范有序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管理体制,满足中低收入及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㈡基本原则
  经济适用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坚持四条原则:第一,真正让普通老百姓,尤其是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得到实惠的原则;第二,公开、公平、公正,阳光操作,依法依规办事的原则;第三,遵循市场规律,履行政府责任,创造条件可持续实施的原则;第四,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有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原则。
  ㈢实现目标
   2007年,在全市年度商品住房开发总量中,按不低于20%的比例建造经济适用住房(不包括拆迁还建房)。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后年度建造经济适用住房的比例,根据本市中低收入及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和实际需求适度确定。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运行与供应体系,逐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由市房产管理局按照政府组织、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投标制。参与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二级以上资质、充足的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合理选址,并依法依规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㈢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以每套建筑面积80平方米左右为主,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
  ㈣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小区的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应与住宅工程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小区内的主要基础配套设施有供水、供电、供气、道路、排水、绿地、建筑小品等。
  ㈤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要实行物业管理,为居民营造文明、安全、整洁、便利的生活环境,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同类商品房物业管理费的70%收取。
  ㈥在一定时期内,对大中型厂矿企业因破产、改制、技改、拆迁等,在自有存量土地上经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必须纳入当地政府统一监管。
  三、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
  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经营性、事业性收费,相关税费实行依法减免。
  ㈢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
  ㈣商业银行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贷款,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按有关规定,以在建项目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㈤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四、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面向社会公开销售。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
  ㈠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按照原国家计委《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的规定,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局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在项目公开销售前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布的最高限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㈢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高限价应以本市中低收入家庭通过8至10年的努力,基本具有买得起80平方米左右住房的能力为标准来计算。2007年新余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最高限价为每平方米900元。今后新余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最高限价按以下公式计算:
  (上年本市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本市年人均支出)×3人×0.95系数×10年÷住房建筑面积80平方米
  注:本市年人均支出不包括住房支出。
  五、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
  ㈠新余市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线依据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乘以0.95的系数划定。住房面积标准根据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划定。
  ㈡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持有市区城镇居民户口;②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政府划定的中低收入家庭年收入线标准;③城镇无房户或现住房面积低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单身居民符合晚婚年龄(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且符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条件,可以申购。
  ㈢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已参加集资建房的;
   2、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的;
   3、已参加过房改购房(含在外地已参加房改购房)的;
   4、单位奖励、赠送住房的;
   5、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㈣申请家庭工资总收入的核定
  申请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核定;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核定;属自由职业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审核,街道确认。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的,由居住地社区、街道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地社区、街道审核。
  ㈤申请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申请家庭现有(或已有过)的实物分房,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赠与、继承、自建、联建、集资、拆迁补偿等途径取得的所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六、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购买和退出程序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按照“个人如实申请、社区群众评议、房产部门管理、政府严格审核、逐级张榜公示、分类摇号排序和社会公开监督、违规操作必纠”的原则确定申请购买程序。
  ㈠公告房源。每年年初,市、县人民政府应将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地点、规模、价格等情况向社会公布。
  ㈡申请登记。申请人持户口、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证明等材料向居住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新余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评议表》和《新余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中内容,社区居委会进行初审,社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初审后经公示7天无异议的,由社区居委会将申报人的有关资料报街道办事处进行复核,任何单位不得阻挠、拖延、拒绝办理。
   ㈢审核公示。街道办事处经复核并由负责人签字后公示7天,无异议的,市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示7天。
  ㈣摇号排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市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核准,发放摇号通知单,进行公开摇号排序,确定选房期限。除符合条件的双目失明及肢体残疾人、军烈属、市级以上劳模经市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核准后可优先选房外,其余的按摇号排序供应。在选房期限内未办理选购房手续的,视为放弃,下年度才能重新申报。
  ㈤售后管理和退出
   1、经济适用住房要按照《新余市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余府发〔2005〕26号)的规定,由购房人按住房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缴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积极推行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
   2、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登记时市国土资源部门、房管部门应当分别在土地使用证上注明“划拨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并在产权人栏目中填写申请人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已纳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人均住房面积计算的所有成员姓名并贴照片。
   3、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出租和改变用途。如需出售或退出,必须按照届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由政府收购,不作其他补偿。
   4、单身居民申购了经济适用住房结婚后,其配偶应补充纳入共同申请人,不能再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对象。如果其配偶原作为单身居民也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房改房的,夫妻双方应退出一套,由政府按届时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收购。对本方案正式实施前已购买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的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采取“老房老办法”管理。
   七、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㈠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实物配租主要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急需救助的家庭。
  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认定标准(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民政部门报市政府确定。现阶段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为民政部门认定的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和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6平方米的城镇困难家庭。今后将逐步扩大全市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有计划、分步骤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㈢廉租住房资金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形成稳定规范的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主要来源包括:土地出让净收益中5%以上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等,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补足。城镇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费补贴等不得挪作他用。
  ㈣新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依照有关政策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廉租住房建设中行政事业性收费依照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减免,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
  ㈤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批等程序,严格执行《新余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配租对象。
  八、完善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制度的监督机制
  ㈠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已购买家庭和已租家庭的档案台账和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制定有效措施,防止高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承租廉租住房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重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㈡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和监管措施,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购买、租赁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不执行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擅自向未取得购买通知单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向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廉租住房的,将责令限期收回,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㈢市房产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及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性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九、住房保障制度的组织实施
   ㈠市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住房保障制度有关政策拟订,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㈡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每年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确保土地供应;财政部门根据住房保障专项资金需求计划,保证资金到位,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发展和改革、建设、物价、监察、民政、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协同配合,确保住房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
  十、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