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模范表彰大会筹委会关于萍乡市劳动模范评选办法的通知
转发市劳动模范表彰大会筹委会关于萍乡市劳动模范评选办法的通知
萍府办字〔2007〕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劳动模范表彰大会筹委会《萍乡市劳动模范评选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萍乡市劳动模范评选办法市劳动模范表彰大会筹委会
(二OO七年五月一十四日)
根据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萍乡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萍府字〔2007〕24号)精神,特制订萍乡市劳动模范评选办法。
一、评选范围和授予称号
市劳动模范的评选范围是:2002年以来,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
受表彰的对象统一授予“萍乡市劳动模范”称号。
二、评选条件
被评选的劳动模范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深化企业改革,推进体制和管理创新,推动技术进步,促进安全生产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2、在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3、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产业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4、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5、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保卫国家安全和保卫人民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6、在控制人口,改善环境,保护资源,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7、在其它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名额分配
全市评选劳动模范100名,其中农民劳模30名(含民营企业职工);职工劳模70名。评选名额由市劳动模范表彰大会筹委会办公室一次性分配给各县区和各归口评选组(详见萍乡市劳动模范评选名额分配表)。
四、评选方法
1、市劳动模范评选以县区和行业归口为单位,分12个评选组进行,即三县二区和萍乡经济开发区各为一个评选组,负责本辖区的评选推荐工作;市直单位和省属企事业单位分为6个评选组,市直工交商贸系统由市经贸委牵头负责;市直宣传文教卫体系统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市政法系统由市委政法委牵头负责;市直农林水由市农办牵头负责;市直机关单位由市直机关工委牵头负责(详见萍乡市劳动模范评选组划分名单)。各评选组要成立相应的劳模评选工作机构,负责有关工作的组织实施,按进度上报有关资料。
2、市劳动模范的评选要面向基层,把评选的重点放在经济建设第一线的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中。在劳动模范的人员结构中,企业一线职工应占职工劳模的45%以上,其中企业一线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企业职工的55%,企业负责人(凡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厂长,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央企业下属三级以上企业、省属企业下属二级以上企业和市属企业的上述人员,均为企业负责人)不得超过企业职工劳模的20%;科教人员不少于25%;民营企业负责人不超过农民劳模评选数的50%;妇女和进城务工人员人选应占一定的比例。党政群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但对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在教学、科研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或学术带头人,可以按科教人员对待。
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评选。港澳台人员、在我市工作的外国人亦不参加评选。
3、评选工作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广泛接受群众监督。推荐人选必须经单位集体讨论提出,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会议、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本单位公示后逐级上报市劳模表彰大会筹委会办公室。
4、市劳模表彰大会筹委会办公室将各评选组上报的市劳模候选人名单进行汇总,交市劳模表彰大会筹委会进行评审,提出初步人选报市委常委会审定。审定名单将在《萍乡日报》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一周,广泛接受群众的监督。最后由市筹委会办公室通知各评选组填写正式表格及出具有关材料。
五、评选要求
1、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广泛接受群众监督。推荐人选必须经单位集体讨论提出,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会议、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逐级上报各评选组初审,经初审通过后再在本辖区或系统范围内公示,无异议的,7月20日前由各评选组向市筹委会办公室上报推荐材料。
2、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的,必须经过当地县级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保、人口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其中国有企业负责人还要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推荐人选是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须经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3、凡2002年以后获得过江西省“五一劳动奖章”和市劳动模范称号者,除有新的突出贡献外,一般不再参加这次评选。凡2007年获得江西省“五一劳动奖章”称号的,均由市人民政府授予萍乡市劳动模范称号,不占评选名额。
4、凡未组建工会、拖欠职工养老保险及工会经费和2002年以来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的企业,其负责人不得参加评选。
筹委会办公地点:市总工会(电话:6333109)。
附件:1、萍乡市劳动模范评选名额分配表
2、萍乡市劳动模范评选组划分名单
附件1:
萍乡市劳动模范评选名额分配表
附件2:
萍乡市劳动模范评选组划分名单
1、市直工交商贸系统
市经贸委、市国资委、市机电行管办、市轻化纺行管办、市建材行管办、市煤冶行管办、市建设局、市房管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商业管理办、市供销社、市粮食局、市外经贸局、市公路局、市物资集团等单位和所属基层单位。
2、市直宣传文教卫体系统
市委宣传部、市文联、市社联、市科协、市委党校、萍乡日报社、市教育局、市文化局、市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局、市科技局、市广电局、市体育局、市文明办、市旅游局、萍乡高专、江西工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等单位机关和所属单位,不含县区文教和卫生体育系统。
3、市直农林水系统
市委农工部、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等单位机关及所属基层单位,不含县区农林水系统。
4、市政法系统
市政法委、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司法局、市国安局等单位的机关和所属基层单位,不含县区政法单位。
5、市直机关单位
市直机关工委、市委办、市人大机关、市政府办、市政协机关、市纪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委政研室、市委老干局、市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市决咨委、市人口计生委、市委台办、市编办、市信访局、市史志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市残联、市侨联、市民族宗教局、市发改委、市机关事务局、市接待办、市法制办、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规划局、市统计局、市安监局、市民政局、市外侨办、市人防办、市档案局、市民革、市民建、市民盟等单位机关和所属单位。
6、省属单位
萍矿、萍钢、萍电、萍铝、安源股份、市供电公司、市邮政局、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铁通公司、市稽征分局、市气象局、市烟草局、市地税局、市医药公司、市药监局、市盐务局、省煤矿赣西南分局、市石油公司、226队、901队、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技监局、市新华书店、市无线电管理局、市人行、市工行、市农行、市建行、市中行、市农发行、银监局、市财保公司、市人寿保险公司、农信联社等。
7、莲花县、芦溪县、上栗县、安源区、湘东区、萍乡经济开发区各为一个评选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