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排污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萍乡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排污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萍府办字〔2007〕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萍乡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排污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萍乡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排污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防治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确保生活饮用水水质安全,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群众健康为主题,以解决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饮用水安全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在2006年取缔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排污口的基础上,全面整治全市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在用及备用水源地)的排污口,切实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
二、工作任务和整治重点
集中整治行动的主要任务:一是各县(区)人民政府依照《江西省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办法》的规定,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源保护区,确定地理界线,报省政府批准;二是用6个月的时间,对影响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的所有排污单位和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的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坚决拆除饮用水地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排污口(集中式生活污水排放口和企、事业单位废水排放口),切实整治全市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存在的排污口。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
(一)依法拆除或搬迁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水排放口(需要拆除或搬迁的排污口见附件)。
(二)清理搬迁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设立的垃圾堆放点、煤场。
(三)取缔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影响水质的养殖和餐饮业。
(四)依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造成生态破坏,影响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水质的行为。
三、时间安排
(一)调查摸底,划定保护范围,设置标志阶段(5月11日―6月10日)
各县(区)政府必须于5月底前提出辖区内城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范围的划定方案,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在此基础上设置水源保护区标志,搞好保护区排污口调查,制定排污口整治方案于6月10日前报市环保局。
(二)全面整治阶段(6月11日-10月5日)
正式启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排污口集中整治工作,各县(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检查出的影响饮用水源安全问题进行分类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公开查处、曝光一批影响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水质的典型环境违法行为,接受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市政府将组织督查组到各地进行督查,重点督查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污染严重的排污口。
(三)总结提高阶段(10月6日-11月10日)
各县(区)政府应认真总结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工作取得的成效和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11月10日前将《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排污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汇总后报市政府。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组织开展好此项工作,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同时要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影响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梳理危害饮用水源安全的环境问题,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跟踪督查,限期解决。
(二)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各级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可根据实际需要将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扩大到建设、水务、卫生等有关部门。同时还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危害饮用水源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凡因为环境违法问题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有生产许可证的要向颁证部门移送,有营业执照的要向工商部门移送;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移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需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者环境监管失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各级环保部门必须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对本辖区内的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摸清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
各级环保、发改、经贸、工商、监察、安监等部门在行使各自职责时,凡涉嫌环境违法的案件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移送案件的受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办理移交或立案手续,并及时通报处理结果。
(三)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级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工作,按阶段及时报送集中整治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上报。
五、具体要求
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确定的环保目标和工作重点,认真开展集中整治。具体要求如下:
(一)组织环保、水务等部门彻底查清影响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的主要原因,重点排查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废水的各类污染源和建设项目。
(二)对于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违反《水污染防治法》、《江西省污染防治条例》和《江西省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办法》中禁止排放污染物或设立垃圾、煤场及在水体进行产业化养殖,经营餐饮、娱乐项目等规定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限期拆除。
(三)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破坏和超标排放、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影响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水质的行为要依法加重处罚或落实停业、关闭措施。
(四)建立健全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具体的应急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
六、奖惩措施
(一)市政府将组织检查各县(区)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排污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情况,对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中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县(区)给予表扬,对整治不力、行动迟缓、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县(区)予以通报批评,取消2007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二)保证生活饮用水安全是县(区)人民政府的责任,对隐瞒不报或谎报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的,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