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赣府发〔2006〕30号文件 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赣府发〔2006〕30号文件 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
文号:余府发〔2007〕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6〕30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增强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十五”以来,市委、市政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按照省委、省政府“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和“三个不搞”的要求,认真开展环保工作,在全市经济快速增长、城镇化和工业化迅猛发展的情况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控制,仙女湖、孔目江、袁惠渠、袁河新余段水质基本达到功能区划要求,城市空气质量有所改善,环保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但是我市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环境污染问题仍很突出,袁惠渠水质和袁河市界交接断面水质不能稳定达标,城区大气总悬浮物居高不下,酸雨频率增加,生态环境恶化趋势未得到有效遏制;同时,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环境监管能力还有待加强。环境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新一轮增长期,既要加快发展,又要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既要多还旧账,又要不欠新账,缓解经济社会发展所带来的环境压力。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约束之间的矛盾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突出,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要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迫切。因此,必须切实增强环境保护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地位,痛下决心解决环境问题。
二、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总体要求和主要工作目标
1、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委第六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绿色生态新余、打造江西最美丽的城市”战略目标,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保护环境,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倡导生态文明,强化环境法治,完善监管体制,建立长效机制,切实防止“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状况,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提升环境竞争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新鲜的空气,在良好的环境中工作和生活。
2、主要目标和任务:到2010年,重点区域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各县(区)城镇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农村地区环境质量保持基本稳定,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遏制,部分区域环境质量有明显好转,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削减9.8%和9%,总量控制目标分别为1.43万吨和4.898万吨,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60%,森林覆盖率达到65%。仙女湖、孔目江水质稳定在Ⅲ类标准,袁河新余段及袁惠渠水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划要求,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农村饮水条件有所改善,城市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森林和湿地的生态功能得到恢复,水土流失面积减少。基本建成机构健全、功能完善、运转高效、监管有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和环境事故应急体系。
三、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1、以环境保护优化区域经济布局。根据“十一五”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综合考虑区域开发现状、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人口数量等因素,科学划定优先开发区、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将区域经济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有机结合起来,制订相应的区域开发和保护政策,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在仙女湖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和仰天岗自然保护区域实行限制开发;在新余经济开发区等工业基地和工业平台发展中坚持环保优先的原则,合理选择发展方向,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在孔目江湿地公园及上游沿岸实行禁止开发,依法实施保护,严禁不符合规定的任何开发活动。
2、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推进传统产业的生态化转型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依法限制高消耗、重污染行业的准入,以新钢“三期技改”工程为契机,加快淘汰一批技术落后的工艺设备,为优势行业的发展腾出环境容量。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积极开展示范试点,探索符合我市实际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大力推进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和废旧资源的回收及再生利用;推行清洁生产并依法强制审核;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大力推进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产业体系。
四、切实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
1、以饮水安全和重点流域污染治理为重点,改善水环境质量。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环境功能区,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坚决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严肃查处危害饮用水源的环境违法行为,定期监测并公布水源地水质状况。加快实施农村改水工程,切实改善农村饮水质量。认真组织实施仙女湖、孔目江、袁河新余城区段、袁惠渠水污染综合防治工作。
2、以降低二氧化硫和可吸入物排放总量为重点,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认真落实对新钢公司、新电公司等企业二氧化硫总量控制目标,加快对新电企业脱硫步伐。加强烟尘、粉尘治理,加大水泥等行业结构调整和污染整治工作,限期淘汰城区内4吨以下燃煤锅炉,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范机动车排气检测,严禁尾气排放不达标车辆上路行驶,淘汰污染严重的车辆。
3、以加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快推进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和医疗废物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分宜县要新建1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厂,城区内要新上无动力污水处理设施。确保“十一五”期间,我市建有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垃圾无害化处置场,各乡镇逐步实施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
4、以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综合治理为重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乡村清洁示范村建设,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节水农业,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加大规模化养殖业污染治理力度,实现达标排放,努力减少农业面源污染。积极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农村改水、改厕、改圈和沼气池建设步伐,逐步实施农村无动力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切实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积极创建环境优美乡镇、文明生态村。
5、以加强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和辐射环境监管为重点,维护环境安全。积极推进危险废物的安全集中处置工作,加快处置设施建设。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和联单管理制度。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理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隐患排查,督促企事业单位对存在的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进行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单位要责令停产停业整治。加快辐射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强化辐射污染源的跟踪监管,确保环境安全。
五、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的保障措施
1、强化环境监管制度。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各排污单位,禁止超总量和无证排污。未经环评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运行的,可由负责环评审批、核准的部门或其上级部门责令停建、停产,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并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未依法履行环评审批程序的建设项目,发改委、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工商和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环境监管制度,责令严重污染单位限期治理和停产整治,相关部门应配合采取停止供水、供电及吊销许可证措施;认真执行排污收费制度,排污企业要及时、按标准足额缴纳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环保部门要完善环境监察制度,加大环境现场执法检查力度,建立重点环境案件的执法信息通报、部门联合办案和向司法部门移交移办的联动机制,严厉打击环境犯罪。
2、加大财政资金对环保的投入。各级政府要将环保投入列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加大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保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安排的实施办法》的要求,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确保环保行政管理、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科研等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
3、加快环境保护污染监控体系建设。2007年底前,全面完成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建设,2010年实现重点排污企业在线监控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以及城镇集中污水处理厂、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市界断面安装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加快市级监控体系指挥中心建设,提高环境应急监测和处置能力。
4、完善环境管理体制。按照政府机构改革与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逐步解决环境执法人员纳入公务员序列问题。进一步理顺环保监管机制,全面加强基层环保执法队伍建设。
六、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组织领导
1、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各地政府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定期研究环境保护,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各县(区)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或通报环保工作。
2、实行环境保护政绩考核制度。把环境保护纳入地方和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对环境保护主要任务和指标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定期进行考核评价,并公布考核结果。在有关评优创先活动中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对环保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3、加强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切实加大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力度。对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因违反产业政策,违反区域或流域环境保护规划,导致环境恶化或生态破坏的;放任、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社会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长期不解决或处理不当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落实相关工作措施,并将年度贯彻执行情况报告市政府。
二○○七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