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新余市中心 支局支持外向型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新余市中心 支局支持外向型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新余市中心 支局支持外向型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号:余府办发〔2007〕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新余市中心支局支持外向型经济发展若干措施》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余市中心支局
  支持外向型经济发展若干措施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步伐,支持地方引进外资、扩大外贸进出口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为涉外企业提供优越的投资环境,围绕“主动工作、大胆创新、注重协调、提升质量”的工作思路,充分发挥外汇管理优势,促进地方外向型经济的可持续高速发展,特制定外汇管理支持外向型经济发展若干措施。
  一、加强部门合作,搭建监管和服务联动机制
  为提高综合服务效能和行政执法水平,建议由市政府牵头,建立外经贸、工商、招商、国税、地税、海关、公安、商检、质监、外汇等涉外管理部门的企业基础信息交换和共享机制,形成对涉外经济活动的联合监控和服务体系,促进我市外向型经济发展更加科学和规范。外汇管理部门作为成员单位之一,承担外汇管理政策的宣传、企业收付汇管理、外汇投资管理和涉外外汇业务基础数据整合和通报的工作。
  ㈠通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的新政策和法规,共同研究改进外汇监管与服务工作的方法,征询对外汇管理工作的意见。
  ㈡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新余市涉外企业在办理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及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业务核准的情况。
  ㈢每年对各成员单位提供的信息和数据进行收集、汇总和编纂成册后,及时报送市委、市政府和分发至各成员单位。
  二、创新工作手段,建立贸易投资管理便利机制
  ㈠进出口核销管理便利化措施
   1、放宽涉外企业在办理进口付汇备案的限制。除“异地付汇、不在名录、需外汇局真实性审核”三种情况需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备案外,其它进口付汇均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手续。对以下情形,按下列办法处理:
   ⑴对新成立且进口付汇业务较大急需进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的企业,根据企业的业务需要和实际情况,改变按季公布名录的方法,在受理其业务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向外汇指定银行公布。
   ⑵建立通讯授权制度。对省、市生产型重点企业在我市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进口付汇,由于业务需要,未及先向外汇局办理付汇备案的,可先由其经办银行审核其贸易背景真实性,由我局指定的银行专人向我局电话申请,并由我局指定授权人对银行进行业务授权,双方进行电话记录,后由进口单位携带银行电话记录复印件及相关资料在两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补办备案手续。
   ⑶根据新余市外向型经济扩张性发展、单笔外汇业务金额增大的实际,简化外汇局审批环节,减少审批程序,企业除按实际需要领用进口付汇核销单外,根据企业上年度内月平均申领单数核算,另可领取一定数量的进口付汇核销单备用,减少企业往返次数。
   2、开辟“绿色通道”,对出口企业收汇核销实行“区别对待、分类核销”。
   ⑴对省市生产型重点企业、省市出口大户及考核类型为A类的企业,只要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基本条件,企业提出申请,将全部纳入出口收汇自动核销。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领取上,实行按需发放。在出口收汇自动核销过程中,根据企业出口退税的时间要求灵活掌握,可提前对其当月的出口核销业务进行核销,同时适当放宽出口收汇差额核销或备查的条件,确保企业及时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⑵对出口收汇B类(达标)企业,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进行监管,但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时,可由企业自由选择逐笔核销或批次核销的核销方式。
   ⑶对出口收汇C类(风险)以下企业,继续按照逐笔核销的核销方式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在出具法人签章的书面承诺函后,可以实行按合同控制发单。
  ㈡投资管理便利化措施
   1、简化手续,及时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登记备案。在企业提出申请时,外贸批复及工商执照手续齐全的,即时办理登记并核发《外汇登记证》。
   2、灵活把握开立资本金账户的核准和验资询征函的回复。在帐户核准过程中如企业有实际需要,可在办理外汇登记证的当天凭企业申请及申请外汇登记备案时的有关资料办理帐户核准。
   3、在出具外商投资企业、转股、清盘、利润再投资证明和审核税后所得利润汇出境外等方面,实行当天办结。
   4、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或用汇,取消外汇局审批环节,允许企业按照政策的规定用途直接到开户银行办理。
   5、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注册资本按规定到位的情况下进行境外融资或用外汇抵押,办理人民币资金贷款。
   6、简化境外投资审批手续,鼓励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通过积极参加投资贸易洽谈会、企业座谈会的形式,向政府、企业宣传境外投资改革试点政策,鼓励企业、居民积极开展境外投资。主动与外经贸部门加强合作信息交流,对已提出申请和登记的企业进行跟踪监测,随时掌握企业的进度和困难,切实做到为企业排忧解难。
  三、发挥服务职能,形成外汇特色服务机制
  ㈠发挥外汇管理的窗口指导作用,指导和督促外汇指定银行提高办事效率
   1、外汇指定银行对涉外企业的汇入、汇出款和结、售汇业务当日受理并办理。收到境外开出的信用证或汇入款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收款企业。
   2、对企业结汇实行即时结汇、即时入账,不得占用企业资金。
   3、对已在外汇局办理过基本信息登记手续且需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企业,凭有关资料到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可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多个经常项目外汇帐户。
   4、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或利润再投资,手续完备的,当日办理售、付汇相关手续。
   5、为外商投资企业出具验资征询函,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㈡优化外汇管理软环境,切实提高外汇服务水平
   1、实行“首问负责制”。外汇管理局或银行工作人员首次受理客户外汇业务时,是本部门的业务,要及时办理,不是本部门的业务,接待人要填写“来人来电办事登记表”,将企业所请事项及时转交相关部门后通知客户。
   2、实行“一次/三日终结制”。“一次终结制”是指企业在办理外汇业务时,到外汇局或银行应一次性办结(手续不全的除外);“三日终结制”是指外汇局、银行在职权范围内三个工作日内必须处理或答复企业提出的办事要求(需经上级批示的除外),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客户。
   3、倡导“个性化”特色服务。
   ⑴全天候接待和办理客户预约外汇业务,不分节假日。
   ⑵外汇指定银行或涉外企业使用的与外汇管理业务系统相关的软、硬件的安装或使用出现故障时,外汇局提供上门服务,直至运转正常。
   ⑶特殊情况下且情况属实,可受理客户电话业务、先办后补业务、上门送单业务。
   4、加大调查研究力度,深入企业了解情况制度化。外汇管理新政策出台后,及时到企业了解新政策对企业产生的影响,并及时将有关政策实施效果向上级反映。同时征询企业对外汇管理工作的一些具体意见和要求,以提高我们工作的针对性。
  ㈢加强外汇检查监督,维护外汇金融秩序。在大力开展外汇法规宣传教育活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案件的查处力度。认真开展对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合规性检查,重点开展对没有实际贸易和直接投资背景的外汇资金和境内居民、非居民结售汇的检查。加强与工商、外贸等部门合作,做好大、要案查处工作。规范外汇市场交易秩序和净化外汇市场生态环境,实现辖区无逃、套、骗汇案件和外汇资金风险发生。
  ㈣利用外汇局了解外汇法规和国际金融知识的优势,主动提供外汇管理政策和国际金融知识的支持。针对新成立的涉外企业领导、具体业务经办人员外汇管理政策和外汇业务知识比较欠缺的现状,利用自身优势及时介入,通过宣传和讲解,使企业及时掌握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和国际金融业务。对各项新出台的外汇管理政策,通过举办外汇管理知识培训班、企业座谈会等形式提高涉外企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同时向社会各界公布政策和业务咨询电话,及时答复企业和居民个人提出的各类咨询,努力营造良好的外汇金融环境。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