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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收处置新余农村合作银行不良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收处置新余农村合作银行不良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清收处置新余农村合作银行不良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余府办字〔2007〕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七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关于清收处置新余农村合作银行不良贷款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清收处置新余农村合作银行

不良贷款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文件精神,清收盘活新余农村合作银行不良贷款,支持新余农村合作银行稳步健康发展,促进新余农村合作银行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江西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加大新余农村合作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盘活工作力度,打造诚信新余,促使新余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增强支农实力,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二、工作目标与重点

㈠工作目标:2007年度清收盘活合作银行不良贷款20000万元。

㈡工作重点:清收行政、事业单位,乡镇、村组集体及改制企业,个体工商户拖欠合作银行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不良贷款本息;合作银行胜诉未执结案件贷款。

三、组织领导与职责

㈠组织领导。成立新余农村合作银行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吴建华    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刘永华    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何志勇    市政府副秘书长

罗长义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刘智武    新余农村合作银行董事长

成  员:傅水珠    分宜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周俊华    渝水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胡  军    新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晏小明    仙女湖区委副书记

黄慧莲    市仰天岗党工委副书记

刘晓燕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李智明    市纪委常委、纠风室主任

王春勇    市公安局副局长

刘鸿斌     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

晏绍辉    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高  剑    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龙志勤    市工商局副调研员

胡  军    市房管局副局长

黄正根    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

刘晓云    市经贸委副主任

廖  华    市中小企业局副局长

徐丽萍    市国税局副局长

李海萍    市地税局纪检组长

刘和平    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李荣祖    新余银监分局副局长

冷金豹    新余农村合作银行监事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合作银行,冷金豹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有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对整个清收盘活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和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清收盘活的日常具体工作及对已置换不良贷款的具体处置工作。各县(区)、乡(镇)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㈡工作职责。

1、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的清收工作;市监察局负责全市党政干部、国家公职人员的清收工作;市法院负责全市历年诉讼未执结案件的执行工作。市政府将对各单位工作进展情况定期调度和通报。

2、合作银行主要负责不良贷款的日常清收管理工作,并定期向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报送清收进展情况。

3、人行、银监部门负责组织金融机构对长期欠债、赖债的单位和个人纳入“黑名单”,实行金融机构联合制裁。并对金融系统员工恶意拖欠合作银行贷款的人员落实“三停、五不”措施。

4、监察部门负责按规定对恶意赖债单位的负责人和拖欠贷款的公职人员采取“三停、五不”措施和给予纪律处分,并督促全市各行政事业单位抓好本系统公职人员拖欠合作银行贷款的偿还工作。

5、财政部门采取“两限一查”措施,负责组织协调好行政事业单位拖欠合作银行贷款的清收工作。

6、工商、税务、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对企业改制不规范、逃废悬空合作银行债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施分类监管,协助合作银行落实债权和督促债务人与合作银行签订还款协议

7、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恶意逃废合作银行债务的经济犯罪行为。对合作银行起诉的案件,法院应当本着提高诉讼效率和节约诉讼成本的原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做到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拘留等强制措施,切实提高执结率。

㈢严肃纪律。一是严禁弄虚作假。不得有虚假清收、借新还旧、立据收息、违规转贷等行为,凡是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二是严禁未经批准违规收回抵贷物。三是严禁打击报复。凡是拖欠合作银行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干扰合作银行的业务经营,不得对合作银行和其他清收部门的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对干扰合作银行业务经营和打击报复清收人员的,一经发现,监察和司法部门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四、清收盘活工作的总体安排和方法步骤

㈠动员部署阶段(2007年5月1日至5月20日)。市、县(区)、乡(镇)三级清收盘活工作领导小组分别组织召开清收动员大会,认真部署清收工作,将清收合作银行不良贷款的有关精神传达到各个基层单位和干部职工。合作银行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做好宣传工作,形成清收盘活合作银行不良贷款的社会氛围。

㈡分解落实任务阶段(5月20日至5月30日)。5月底前完成清收工作重点所列各类贷款的逐笔核实界定工作。同时要下发催收通知书,签订还款协议。要调查摸清债务人资产情况,动员欠款人自觉主动还款。

㈢清收盘活阶段(6月1日至12月31日)。5月30日后,各级清收盘活工作领导小组要督促并全力支持合作银行的清收盘活工作。

1、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大对党政机关、国家公职人员在合作银行已到期借款和担保贷款的清收。对借款或担保金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的限期在2007年5月30日前归还,对借款或担保金额在5万元以上20万元(含20万)以下的限期在2007年6月30日前归还,对借款或担保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限期在2007年7月31日前归还。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到逾期贷款和担保贷款的党政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从规定归还期满的次月开始,主管单位除每月发给责任人400元生活费外,扣发责任人其余工资予以归还在合作银行的到逾期贷款;对拒不还款、无故刁难或阻碍工作人员清收贷款的人员,由纪检、监察、组织部门或主管部门采取诫免谈话、调离重要岗位等组织措施,责成相关人员归还到逾期贷款。

2、采取一乡一策、一户一策,有针对性地清收乡(镇)政府、村委、乡(镇)和村办企业在合作银行的不良贷款。根据合作银行提供的不良贷款清收对象名单及金额,对各县(区)、乡(镇)政府逐级下达清收计划,全面落实清收工作。对完成清收任务并超额完成清收计划的由合作银行根据各单位完成情况进行适当奖励;对完成情况较差的进行通报批评。

3、采取综合措施和手段,清收国有企业在合作银行的不良贷款。由法院、公安、工商等部门配合合作银行,对贷款对象有效资产进行查封并依法判决拍卖归还贷款,对拍卖过程中涉及到相关费用的减免按有关规定执行。

4、采取强制手段和措施,提高合作银行贷款起诉案件执行率。对合作银行已起诉但还未执行或未完全执行的案件,请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将今年6月和7月作为集中执行月,力争将有关案件全部执行到位。应本着提高诉讼效率和节约诉讼成本的原则,根据法律程序做到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拘留等强制措施,有效保障合作银行债权。

5、采取行政手段和措施,维护合作银行债权。对在合作银行贷款或提供贷款担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集体企业,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合作银行采取措施追收欠款或督促履行担保责任,并责成其落实分期偿还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对确实无力偿还的贷款或担保贷款,可以其有效资产抵押或其他方式完善贷款手续,并在2007年7月底前归还部分不良贷款;对有公贷私用和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由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严厉查处。

㈣验收总结阶段(2008年1月)。2008年1月,市清收盘活工作领导小组将对这次清收盘活合作银行不良贷款工作进行验收总结,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清收盘活工作不力、清收进度落后、不积极配合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此次清收盘活工作将与评定信用县(区)、信用乡镇的工作目标考核挂钩。

五、清收盘活不良贷款的措施

㈠实行“三停、五不”的强制措施。凡国家公职人员和合作银行内部职工拖欠贷款限期未还的,由组织、人事、监察及相关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视情况采取不提拔、不调动、不评先、不加薪、不晋级措施;情节严重的,实行停职、停岗、停薪,切实做好国家公务员和国家公职人员贷款清收的扫尾和结零工作。

㈡实行“两限一查”的财经纪律。行政、事业单位拖欠贷款的,要根据其资产、财务状况落实分期偿还计划,并签订还款协议。对不积极制定偿还计划和计划不落实的单位,财政部门要采取限制费用、限制拨款的措施;对有公贷私用和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由纪检、监察、司法机关查处,确保在规定时间内收回行政事业单位的拖欠贷款。

㈢实行“黑名单”和曝光制裁。司法部门要依法打击侵占合作银行贷款的经济犯罪行为,积极开展追赃、追逃工作。人民法院要支持合作银行依法清收贷款,对有还款能力或者有有效资产仍赖账的欠款户要依法加大清收力度。市人民银行、新余银监分局要组织金融机构对恶意逃废合作银行债权的欠款单位纳入“黑名单”;对企业改制不规范、恶意逃废悬空合作银行债务的,国资、工商、税务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改制审批手续;对规定还款期限届满仍然没有清偿贷款的借款大户、态度恶劣的钉子户、逃废金融债权的赖账户实行在当地媒体上公开曝光。

㈣依法减免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税费。对确实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贷款的,要督促企业将其土地、房屋、设备、经营权等资产以拍卖、捆绑盘活、资产置换、资本营运等方式,抵偿合作银行贷款。财政、国资、税务部门对合作银行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参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01〕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国家指定的资产经营公司收购、承接合作银行不良资产所发生的相关税费的减免,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各县(区)、乡(镇)要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合作银行做好对乡镇企业、村组集体、行政事业单位贷款的清收盘活工作,督促欠款单位落实还款计划和资金来源,为全市清收盘活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合作银行各支行在清收盘活不良资产过程中要发挥表率作用,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按月排名、通报,按季考核追责,并与当年绩效工资挂钩;对年终完不成任务的,要给予经济处罚和对有关责任人、支行班子成员进行问责。

附件:1、新余农村合作银行逾期一年以上(含一年)贷款清收工作责任分解表

2、新余市党政干部国家公职人员拖欠新余农村合作银行贷款汇总表

3、新余农村合作银行历年诉讼案件执行情况汇总表

















附件1:





新余农村合作银行逾期一年以上(含一年)贷款清收工作责任分解表


 
单位:万元

责任单位
责任人
贷款发放机构
贷款余额
笔数

分宜县政府
傅水珠
 
9,050.74
10767

分宜镇政府
袁小莉
新余农村合作银行分宜支行营业部
121.01
60

新余农村合作银行分宜支行城关分理处
2,046.45
786

新余农村合作银行分宜支行钤阳分理处
320.27
37

分宜湖泽镇政府
康学光
新余农村合作银行分宜支行湖泽分理处
679.59
1597

分宜凤阳乡政府
黄兴军
新余农村合作银行分宜支行凤阳分理处
732.64
1224

分宜双林镇政府
李志玉
新余农村合作银行分宜支行双林分理处
688.75
1951

分宜洞村乡政府
袁  丁
新余农村合作银行分宜支行洞村分理处
434.88
695

分宜杨桥镇政府
王小春
新余农村合作银行分宜支行杨桥分理处
879.25
902

分宜高岚乡政府
李  杰
新余农村合作银行分宜支行高岚分理处
583.34
1212

分宜操场乡政府
严  豪
新余农村合作银行分宜支行操场分理处
177.11
377

分宜洋江乡政府
黄丽萍
新余农村合作银行分宜支行洋江分理处
1,196.18
1016

分宜钤山镇政府
陈湘如
新余农村合作银行分宜支行新祉分理处
202.30
165

新余农村合作银行分宜支行松山分理处
436.01
464

新余农村合作银行分宜支行苑坑分理处
377.07
210

新余农村合作银行分宜支行大岗山分理处
175.89
71

渝水区政府
周俊华
 
18,202.25
13856

渝水区水北镇政府
刘继勇
新余农村合作银行渝水支行水北分理处
1,568.89
1213

渝水区鹄山乡政府
胡军平
新余农村合作银行渝水支行鹄山分理处
566.86
388

渝水区下村镇政府
简若宾
新余农村合作银行渝水支行下村分理处
1,953.98
2513

渝水区仁和乡政府
张继华
新余农村合作银行渝水支行仁和分理处
492.66
862

渝水区姚圩镇政府
简小忠
新余农村合作银行渝水支行姚圩分理处
458.84
685

渝水区罗坊镇政府
刘永生
新余农村合作银行渝水支行罗坊分理处
906.24
526

新余农村合作银行渝水支行东边分理处
62.51
78

新余农村合作银行渝水支行北岗分理处
271.59
684

渝水区南安乡政府
周金林
新余农村合作银行渝水支行南安分理处
1,109.39
989

渝水区新溪乡政府
李晓宝
新余农村合作银行渝水支行新溪分理处
467.96
1157

渝水区良山镇政府
刘晓彬
新余农村合作银行渝水支行良山分理处
328.86
279

渝水区珠珊乡政府
谢雪刚
新余农村合作银行渝水支行珠珊分理处
357.68
785

渝水区欧里乡政府
傅东平
新余农村合作银行渝水支行欧里分理处
127.53
302

渝水区观巢镇政府
毛素芳
新余农村合作银行渝水支行观巢分理处
901.87
2093

渝水区界水乡政府
彭  伟
新余农村合作银行仙女湖支行界水分理处
117.63
194

城南办事处
欧阳侃
新余农村合作银行城南支行营业部
2,317.86
224

新余农村合作银行渝水支行营业部
280.64
107

城北办理处
杨伍涯
新余农村合作银行城北支行营业部
5,147.55
680

袁河办事处
谢  琦
新余农村合作银行仙女湖支行城西分理处
763.71
97

仙女湖区管委会
晏小明
 
662.30
368

仙女湖区河下镇政府
傅敏华
新余农村合作银行仙女湖支行营业部
508.34
192

仙女湖区九龙乡政府
宋建敏
新余农村合作银行渝水支行九龙分理处
153.96
176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胡  军
 
1,611.45
3139

经济开发区水西镇政府
邹国林
新余农村合作银行高新支行马洪分理处
707.03
1303

新余农村合作银行高新支行营业部
744.72
1582

孔目江办事处
傅  磊
新余农村合作银行高新支行城东分理处
159.70
254

仰天岗管委会
黄慧莲
 
76.22
282

仰天岗管委会
黄慧莲
新余农村合作银行观巢分理处
76.22
282

新余市总计
29602.97
28412














附件2:






新余市党政干部国家公职人员拖欠新余农村合作银行贷款汇总表






金额:万元

序号
行政区域
拖欠贷款笔数
拖欠贷款本金
拖欠利息
小计

1
市直
29
132.2
56.2
188.4

2
分宜县
106
162.1
68.4
230.5

3
渝水区
84
171.5
82.5
254

4
高新区
12
32.8
36.6
69.4

5
仙女湖区
2
6.2
0.08
6.28

合计
233
504.8
243.78
748.58






附件3:










新余农村合作银行历年诉讼案件执行情况汇总表







单位:万元

序号
受理法院
起诉笔数
起诉金额
已执行笔数
已执行
金额
尾欠执行笔数
尾欠执行
金额
备注

1
市中级人民法院
40
5474.98
14
604.75
40
4870.23


2
分宜县人民法院
87
253.40
12
4.61
87
248.79


3
渝水区人民法院
342
3334.66
65
82.17
342
3252.49































































合    计
469
9063.03
91
691.53
469
8371.50


说明:历年诉讼案件中已完全执行到位的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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