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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萍府办发〔2007〕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经贸委《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五月九日




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方案
(市经贸委 二OO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确保实现我市“十一五”节能目标,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6〕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活力萍乡、繁荣萍乡、和谐萍乡的目标,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以提高能源利用效果为核心,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加快技术进步为根本,强化全社会的节能意识,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实行有效的激励政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动市场主体节能的自觉性,加快构建节约型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以能源的高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原则
  坚持节能与发展相互促进;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坚持把节能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主攻方向;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实施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坚持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
  三、总体目标
  到“十一五”期末,全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以2005年可比价计算)比“十五”期末降低20%;其中,2007年降低5%以上。初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比较完善节能政策保障体系、技术支撑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形成市场主体自觉节能的机制。
  四、切实抓好重点领域节能工作
  1、强化工业节能。突出抓好钢铁、煤炭、电力、化工、建材等高耗能行业和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的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工作,树立一批节能示范项目、企业和园区。推动企业积极调整产品结构、加快节能技术改造、降低能源消耗。着力加强对50家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管理和节能监察,尤其对11家列入江西省100家重点耗能企业,加强节能监督管理,做好跟踪服务工作,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节能目标。
  2、推进建筑节能。严格执行新建建筑节能50%的设计标准,着力抓好房屋建设工地(小区)节能试点,大力推广绿色建材、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依法禁止市城区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现场搅拌混凝土。对现有建筑逐步进行节能改造,重点是墙体、屋面、门窗、中央空调系统及配套供用能系统的综合节能改造,提高宾馆、饭店、大型商场、会场、办公楼等公用建筑整体用能效率。
  3、加强交通运输节能。严格实施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汽车,推广车用代用燃料和清洁燃料汽车。加快淘汰老旧汽车,严格报废汽车回收管理,严禁报废汽车违规过户、消户、无证回收、改装上路。禁止无牌无证、拼装或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承揽运输业务,增加运输能耗。
  4、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居民住宅中推广采用高效节能的办公设备、家用电器、照明产品等。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要严格控制室内空调温度,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能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
  5、抓好农村节能。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加快以大中型机电泵站为主的农业提水排灌机电设施更新改造,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和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推广省柴节煤灶,因地制宜发展小水电、风能、太阳能以及农作物秸秆气化利用、发展小水电代燃料工程。
  6、推动政府机构节能。各级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要从自身做起、厉行节约,在节能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重点抓好政府机构建筑物和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以及办公设施节能,推动政府节能采购。
  五、构建节能型产业体系
  1、大力调整产业结构。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实施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综合运用财政、税收、价格等经济杠杆,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增长向三次产业协同带动和优化升级带动转变,立足节约能源推动发展。合理规划产业和园区布局。充分发挥服务业能耗低、污染少的优势,努力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以专业化分工和提高社会效率为重点,积极发展生产服务业;以满足人民需求和方便群众生活为中心,提升生活服务业。
  2、大力调整工业结构。严格控制新开工高耗能项目,对企业搬迁改造严格能耗准入管理。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和设备,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坚持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中心环节,遵循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充分利用和信息化带动的原则,注重发展循环经济,提升工业增长质量,优化工业结构和用能结构,鼓励企业通过挖潜增效和技术改造等措施,提高企业节能水平。
  3、大力推动节能技术进步。建立以企业为主的节能技术创新体系、加快节能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大力开发、推广、使用高效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新设备,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示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对达到超前性国家能效标准,经过认证的节能产品给予适当的补助,引导消费者使用。落实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制度,鼓励高效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做大做强。
  4、大力培育节能服务体系。促进各级各类节能技术服务机构转换机制、创新模式、拓宽领域,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
  六、强化节能监督管理
  1、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十一五”期间各县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以上,要将节能目标分解落实到重点用能企业,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市政府建立全市能耗公报制度,市统计局、市经贸委、市发改委等部门定期联合公布全市能耗指标。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从今年开始,节能降耗指标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各县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作为重点用能单位和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对超额完成目标的要给予奖励,对未完成目标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2、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杜绝能源的浪费。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年耗能2000吨标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必须有节能篇章,并报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组织评估和审查;年耗能2000吨标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审批权限由市经贸委、市发改委组织评估和审查。
  3、完善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制度。加快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积极引导社会消费行为,加大宣传和监督检查力度,扩大能效标识在家用电器、电动机、汽车和建筑上的应用,不断提高能效标识的社会认知度;积极推动自愿性节能产品认证,促进企业加快高效节能产品的研发。
  4、加强电力需求侧和电力调度管理。进一步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综合优势,引导用户改变用电方式,优化城市、企业用电方案,推广应用高效节能技术,推进能效电厂建设,提高电能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改进发电调度规则、完善农村供电网络,优先安排水电等清洁能源发电,对燃煤火电机组进行优化调度,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实现电力节能、环保和经济调度。
  5、加大节能监督检查力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高耗能企业及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禁止淘汰设备异地再用情况,以及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划执行等情况。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严厉打击报废机动车等违法交易活动。市经贸委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
  七、建立健全节能保障机制
  1、深化能源价格改革。积极推进能源价格机制改革。探索建立反映能源供求状况和体现能源稀缺程度,促进节能的价格形成机制。加强和改进电价管理,建立成本约束机制,完善电力分时计价办法,引导用户合理用电、节约用电;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取消不利于节能的电价优惠政策,抑制高能耗产业盲目扩张,促进结构调整。严格执行国家能源价格政策,放开煤炭市场价格。鼓励小水电和综合利用电厂发电上网。根据全省能耗超限额加价的政策,超过限额标准的耗能,实施累进加价,累进加价征收的资金作为节能资金,专项用于节能工作。
  2、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市政府对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示范试点、节能监察、节能评估、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工作给予支持,所需节能专项资金纳入市政府财政预算。“十一五”期间,市政府财政预算每年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根据上年度能源消费量计算,每吨标准煤不低于0.5元的标准,节能专项资金具体使用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经贸委制定。
  3、实行节能税收优惠政策。市经贸委和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节能税收优惠政策,对生产和使用列入国家《节能产品目录》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控制高能耗、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的政策措施和控制高耗能加工贸易、抑制不合理能源消费的有关税收政策。
  4、拓宽节能融资渠道。切实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推动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强对节能的资金投入。鼓励企业通过市场直接融资,加快进行节能降耗技术改造。
  5、实行节能奖励制度。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节能奖励办法,对节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节能奖励计入工资总额。
  八、加强节能组织领导和基础工作
  1、加强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全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节能工作,下设办公室在市经贸委,负责全市节能的日常管理工作。市经贸委作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节能执法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局、市教育局、市环保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同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节能工作。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的节能管理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积极地开展节能工作。
  2、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加强节能执法和监察(监测)能力建设,配备专业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及时更新仪器设备。市节能监察中心的工作任务由市经贸委下达,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和市经贸委负责安排。市节能监察中心要按时完成监察任务,并向市经贸委报告监察结果。
  3、加强能源统计工作。各有关单位要为市统计局依法行使节能统计调查、统计执法和数据发布等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铁路、交通、煤炭、石油、电力等部门要加强本系统能源购入、消费、销售、库存等指标统计,及时向统计等有关部门提供GDP能耗核算所需数据。市统计局要切实加强能源统计、完善统计制度、改进统计方法、建立能够反映全市能耗水平、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的节能统计体系。要强化对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指标的审核,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及时。
  4、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市质监局要加强能源计量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依法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定期对企业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校准、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九、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工作
  1、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全国、全省、全市的能源形势,使市民充分认识到节能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节能是降低污染保护生态的必然选择、节能是缓解能源瓶颈制约的重要举措。
  2、弘扬节能先进典型,曝光浪费行为。在全社会倡导健康、文明、节俭、适度的消费理念,用节约型的消费理念引导消费方式的变革。大力倡导节约风尚,使节能成为每个公民的良好习惯和自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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