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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唐政办函〔2006)247号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特制定《唐山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六年十二月七日





唐山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60号)、《河北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省冀办[2006]51号)的要求,市政府决定,从现在起至2007年8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


一、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12月10日以前。各级各有关部门召开专门会议,成立打击传销领导小组。组织力量开展调查摸底,了解和掌握本地传销活动的窝点、人员等基本情况。按照本方案和调查摸底情况制定具体行动措施,落实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员,排查案件线索,深挖传销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二)集中行动阶段:2006年12月11日至2007年1月31日。根据掌握的案件线索,各级各有关部门统一组织行动,重点地区集中组织大规模的清查行动,形成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的强大攻势,迅速在全市范围内掀起打击传销的高潮。


(三)深入阶段: 2007年2月1日至2007年5月31日。集中力量查办大要案件,摧毁传销网络。同时,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区域整治。要将责任落实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夯实“打、防、控”工作基础,形成“打、防、控”体系。


(四)巩固、总结阶段:2007年6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巩固前段工作成果,总结和推广打击传销工作中的成功经验,探索建立以工商所、派出所和居民(村民)委员会为基础的联合监控网络和市县两级工商部门、公安机关为主,其他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机制,落实属地管辖、案件督导、部门协作、宣传教育、经费保障、奖励惩处等工作制度,完善“打、防、控”体系,防止传销死灰复燃。


二、工作重点与工作目标


(一)重点打击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等方式进行的传销行为;为传销组织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人员住宿等条件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为;打着直销旗号从事传销以及直销企业从事传销的行为。


(二)重点惩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驻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等幌子,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行为;利用互联网从事传销的行为;传销组织者、骨干分子利用传销非法集资诈骗、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分子。


(三)重点查处涉及地域广、参与人员多、群众反映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大案要案,彻底摧毁其组织网络体系。


(四)重点检查城乡结合部、出租房屋集中区域等传销活动高发区域;重点加强对房屋租赁的管理,加大对违法租赁房屋行为的处罚力度。


(五)以传销活动相对集中的丰润、丰南、迁安、乐亭、玉田为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的重点县(市)区。对重点县(市)区的传销活动进行全面整顿。


(六)通过专项行动,使重点地区传销活动数量明显减少,反复势头基本得到遏制;其他地区传销活动得到有效控制,经常性、规模化的传销活动基本杜绝;群众识别、防范传销的能力进一步增强,被骗往异地参与传销的人员明显减少;防范和打击传销活动的长效机制初步建立。


三、主要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为加强对打击传销工作的统一领导,市政府成立了打击传销领导小组,下发了《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唐山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唐政办函[2006]147号)。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加大打击传销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确定专项行动重点部位,报市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制订处置传销突发事件预案,对可能发生的重大传销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部门分工、现场处理、善后工作等做出规定。


(二)工作职责。这次专项行动以工商部门、公安机关为主,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定密切配合。

各级工商部门要依托12315 申诉举报网络体系和“一会两站”消费维权网络,及时发现案件线索和传销苗头,迅速组织力量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重大传销组织和案件的查处要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防止犯罪嫌疑人脱逃。


各级公安机关要结合户籍、重点人口、特种行业、房屋租赁的日常管理,注意发现传销违法犯罪线索;要发挥侦查办案职能作用,快侦快破大案要案,严惩传销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严厉查处拒绝、阻碍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聚众抗法的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政法委要督促协调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对重大案件及时查处;各级综治办要把打击传销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目标,一起抓部署,一起抓落实。


各级法院和检察院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打击传销专项行动,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严厉打击传销以及传销引发的各种犯罪。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本地打击传销工作给予必要的财力支持,保证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召开会议、督导检查、集中执法、举报奖励以及劝返传销人员等所需费用。


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利用互联网传销和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控和查处力度,及时采取关闭网站等措施,减小危害范围。

各级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协助执法机关做好对传销组织者或经营者、骨干分子的账户查询、暂停结算、资金冻结等协调工作,打击利用传销非法集资行为。


各级商务部门要按照《直销管理条例》,严把直销市场准入关,严格执行直销企业市场推出制度,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规范和监管各直销企业在我市的分支机构、经营店铺、服务网点的经营活动,查处违规招募、违规培训、违法计酬等行为,取缔打着直销旗号从事传销以及直销企业从事传销的行为。


各级教育部门要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对教职工和学生的教育引导,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


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法做好对需要救助传销人员的救助工作。


各级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深入揭露传销坑人、害人的本质,及时报道打击传销信息,公开曝光典型案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级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行政监督,对传销屡禁不止、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县(市)区,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打击传销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居民(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宣传教育和房屋租赁、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重点监控传销经营(培训)活动场所。


(三)突出重点,严厉打击。市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采取督查督办等有力措施,重点指导丰润、丰南、乐亭、迁安、玉田的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集中行动,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反复清查,不留隐患。突出对“拉人头”式传销行为的打击和对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采取有力措施,严惩传销头目,从根本上瓦解传销网络。严格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管理,对为传销提供住宿条件和经营、培训活动场所的要依法从重处理。对重大传销突发事件,要立即启动处置传销突发事件预案,妥善处理,确保社会稳定。


(四)搞好宣传,营造氛围。要通过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向广大群众特别是农民工、学生、下岗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大力宣传《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公布打击传销工作成果,曝光典型案例,以张贴和发放宣传单(册)、悬挂宣传路旗(横幅)、组织被解救人员现身说法、剖析典型案例等形式,深刻揭露传销的欺诈本质和危害性,使广大群众增强防范和抵制传销的意识和能力。


(五)注重调研,及时反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传销的新情况、新特点、新动向,研究和制定打击传销的新方法、新措施。对传销的新情况、新问题和重大突发事件要及时上报;每一阶段结束后三日内由工商部门将上一阶段工作小结上报市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2007年8月25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报市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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