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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派驻财政监察员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派驻财政监察员的通知

石政办函〔2006〕81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派驻财政监察员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重点项目的投资监管,保障项目建设资金安全,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市政府决定,由市财政局向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派驻财政监察员。

一、派驻范围

累计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规模较大的在建建设项目,以及市政府列为重点管理的其他支出项目的财务监管,可以派驻财政监察员。具体派驻项目,市财政局要根据投资规模、项目性质和特点,商有关部门提出具体项目名单,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二、财政监察员的主要职责

财政监察员由财政局从财政系统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中选拔业务能力强,管理经验丰富的干部担任。主要职责是,对重点建设项目从获得立项批复至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实行全过程监督。重点监督项目承办单位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政策和财政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监督项目承办单位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机制,履行管理职责情况;监督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以及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拨付、管理、使用情况;监督财政收入的征收、缴纳情况;列席项目承办单位组织召开的财务管理、资金安排方面的有关会议;参加有关活动;听取有关汇报;调阅项目承办单位印发的与财务管理、资金安排方面有关的文件档案资料;向项目承办单位有关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向项目承办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定期向市财政局报告。

三、工作要求

(一)市财政局负责制定有关监察员的管理、考核等工作制度,以及派驻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协调。要定期向市政府汇报重点项目的监察情况,作为市政府考核项目建设的重要依据。

(二)财政监察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守受派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领取受派单位的工资、奖金和各种形式的津贴、补贴,不得在受派单位报销任何费用。

(三)受派单位要主动配合财政监察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要制定相应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规章制度、稽核审签程序等。项目概算、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设计变更、建设项目标底制定及招投标执行、重大经济事项和重大支出事项的决策要有财政监察员的参与或审签。对监察员指出的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或改进建议要认真研究处理,为项目建设提供安全高效的资金保障。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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