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开展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6〕72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开展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石家庄市民政局
关于开展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
实施方案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区作为构成城市社会的基本单元,日益成为城市基层管理和为民服务的重要平台。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和谐社区建设,根据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开展建设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的意见》(冀民〔2006〕85号)要求,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在全市开展建设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部署,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的原则,充分依靠党政领导、广泛动员社会参与,通过树立典型,总结经验,健全制度,完善机制,推动和谐社区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工作目标。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市抓52个示范社区;2007年,市抓28个示范街道,力争市内有3个区达到示范区标准;2008年,全市70%的街道达到示范标准,市内5个区全部达到示范区标准,我市达到全国示范市标准;2009年,在巩固提高市区创建水平的基础上向县(市)和矿区拓展,矿区、五个县级市和栾城、正定达到示范标准。同时,各县(市)、区要积极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进。
二、示范社区标准
(一)居民自治。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社区各项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健全规范,居民群众在基层经济、政治、文化和其它事务中切实当家作主,形成党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居民自治机制。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和社区党组织机构健全;社区干部整体素质较高,年龄结构、文化结构合理,参加专业培训合格;社区领导班子团结,社区干部文明服务,无违法、违纪现象发生,社区居民满意率达90%以上;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公开办事、服务承诺、民主议事、考核评议等基本制度得到落实。
(二)管理有序。社区各种组织健全,职责明确,民主协商机制、社会矛盾调处机制、社区共建机制和社情民意反映机制健全,社区居民和谐相处。社区各项工作有序开展,驻社区单位主动配合,居民积极踊跃参与,各种资源有效共享,社区各项工作高效运转。各类协会组织发育良好,楼(院)长、单元长、居民代表、党员的骨干作用发挥良好,注册志愿者人数占社区居民总数的8%以上,志愿者活动坚持经常,志愿服务形成长效机制;经济账目公开,财务管理规范,各种会议记录及时、完整;各类档案统一管理,齐全完整,保管妥善,实现现代化管理和有效利用。
(三)服务完善。社区服务设施健全、项目齐全,服务方式方便高效,能够为社区居民提供满意的服务;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健全,设有社区事务中心,社区就业服务、社区社会保障服务、社区救助服务、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社区文化教育体育服务、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社区安全服务全面推进,政府公共服务覆盖到社区;设有社区服务站、老年之家(为老服务站)、爱心超市等,能够及时为居家的孤老、休弱多病和身边无子女老人提供各种应急服务,为优抚对象、残疾人及特困群体缓解生活困难提供服务,为社区居民开展社会捐赠、互帮互助、对社区困难群体实行辅助性生活救助提供支持;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用房面积各达到100平方米以上,有必要的电话、电脑、互联网等办公设备,水、电、暖正常供应,社区办公经费有保障;社区居民委员会能代表和维护社区成员利益,经常听取居民的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帮助居民排忧解难;对低保户、失业和退休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及时登门服务,做到登记有台账,走访有记录,活动有计划,情况有反馈,实现低保应保尽保;积极组织、帮助失业人员开发就业岗位,推动低保对象、失业人员在社区领域实现再就业;社区卫生服务站作用发挥较好,执业行为规范,服务质量优良,根据群众需要,积极开展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咨询和计划生育指导,提供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及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治疗、护理和伤残康复,辖区内无计划外生育,社区居民家庭健康档案规范。
(四)治安良好。各种不稳定因素得到有效化解,各种不安全隐患得到全面控制,社区居民能够充分享受生活,实现安居乐业。按照“一区一警”模式建立警务责任区,建立健全群防群治的社区治安防范体系,有专兼职相结合的治安服务队;全年无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无可防性案件发生;社区内民事纠纷调解率达100%,无家庭暴力,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转化工作有明显成效;掌握社区内房屋出租情况,暂住人口登记率达100%,流动人口的管理服务工作有明显成效;社区秩序稳定,无群体上访,无“黄、赌、毒”现象,居民普遍有安全感。
(五)环境优美。社区建筑、绿化、垃圾分类、污水处理、能源利用等符合环保要求,社区居民普遍有较强的环保意识和公德意识,人人养成节约、环保、卫生的良好习惯。社区环境综合整治效果明显,无卫生死角、无楼道内乱堆乱放、无乱贴乱画、无侵占绿地、无违章建筑、无车辆乱停乱放、无占道经营;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持良好,达到净化、绿化、美化标准;街、巷、庭院等公共场所管理井然有序,实行动态保洁,居民出行无障碍。
(六)文明祥和。居民群众崇尚学习,遵纪守法,邻里团结、家庭和睦,求知氛围浓厚,生活品位高雅,互帮互助蔚然成风,健康、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得到倡导和推行;有板报、墙报、阅报栏等固定宣传阵地,及时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有社区市民学校,能针对不同居民需要经常开展社区教育活动,社区居民的整体素质较高,对社区的认同感强,能自觉遵守社区居民公约,无封建迷信活动,无参与邪教活动者;文明家庭、文明楼院、文明单位、文明社区创建活动成果显著;图书阅览室定时开放,藏书不低于2000册;文化活动室设施齐全、管理规范,活动内容健康。
三、评比办法
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要以本实施方案作为检查、指导和开展评比工作的依据和工作规范,每年开展一次建设和谐社区示范单位评比活动。具体评比程序如下:
(一)考核。由各街道办事处结合平时工作进行日常考核;各县(市)、区根据街道考核情况进行重点考核;市和谐社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抽样考核。
(二)申报。示范社区由街道向县(市)、区申报,示范街道由县(市)、区向市和谐社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申报。
(三)审批。示范社区由各县(市)、区审批;示范街道由市和谐社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进行检查、考核,对达到示范标准的予以命名表彰。
四、工作要求
(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要把创建活动的重点放在社区,从社区的基础工作抓起,完善社区基础设施,健全社区组织,优化社区队伍,拓展社区服务,理顺社区工作运行机制,把创建活动落到实处。要从实际出发,不搞花架子,不走过场,要解决实际问题,使创建活动真正成为推动社区建设的过程。
(二)明确任务,分级负责。要以社区为基础,分级负责,各县(市)、区重点抓示范社区,市重点抓示范街道(示范区和示范市由省民政厅和国家民政部负责)。示范街道所辖区内80%以上的社区要达到示范社区标准,示范区(县级市)所辖区内70%以上的街道要达到示范街道标准。同时,示范街道、示范区要有相应的和谐社区建设协调机构、和谐社区建设规划,社区工作队伍健全,社区工作者待遇有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创建活动要从实际出发,选择一些不同区域、不同条件的社区、街道和区(县级市)作为候选示范点,培育多类型的典型。既要抓工作基础好的单位,也要抓基础薄弱的单位;既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又要区别情况,分类指导,推动和谐社区建设整体工作上水平。
(四)严格标准,保证质量。创建活动要建立激励机制,表彰先进,鞭策后进,营造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对拟命名表彰的示范单位,要严格考核,保证质量,好中选优,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和检查验收,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对命名表彰的示范单位要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已被命名表彰的单位要参加下一轮评选,使创建活动充满活力,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同时,创建活动要与中心工作结合起来。要以群众满意作为检验创建活动成效的根本标准,不断充实创建活动的内容,丰富创建活动的形式,整合资源和力量,创造性地推动工作,发挥创建活动的整体效应,促进和谐社区建设的健康发展。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创建活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社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市、县(市)区两级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民政、发展与改革、财政、规划、公安、司法、劳动、卫生、文化、教育、体育、商务、计生、环保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和谐社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谐社区创建活动。要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采取有效措施,创造性地开展创建活动。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县(市)、区和街道办事处应建立起党委政府主管领导牵头、民政部门组织实施、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的工作机制,形成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合力。各有关部门要适应和谐社区建设新形势的需要,拓宽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式,拓展参与渠道,健全考核体系,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上下联动,整合资源,齐抓共管,形成各级各部门相互联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民政部门要做好牵头协调工作,制定规划,搞好培训,抓好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发展与改革和财政部门要把和谐社区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社区建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建设、规划、土地、房管部门要按要求落实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公安、司法部门抓好社区安全稳定;文化、教育、体育部门抓好社区文化、教育、体育服务;卫生、计生部门抓好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劳动部门抓好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商务部门抓好社区便民商业服务;环保部门抓好社区环境保护工作。
(三)加强宣传教育。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积极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参与创建活动,营造良好的创建氛围。分期、分批培训示范单位有关人员,引导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和谐社区建设;有计划地组织各种形式的观摩学习,总结交流创建活动的经验和体会,取长补短,相互借鉴,充分发挥示范单位的引导、带动和辐射作用。
(四)加强督促检查。要采取多种形式督促检查,把自查、互查与抽查结合起来,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重点加以解决。市和谐社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将定期组织督查,并利用新闻媒体进行舆论引导和监督,推动创建活动健康开展。
各县(市)、区要将创建活动情况及时上报市和谐社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市将适时召开经验交流会,命名表彰一批建设和谐社区示范单位。
附件:第一批创建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名单
附件
第一批创建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名单
一、市级示范社区52个(达标时间:2007年6月底前):
长安区:沿东社区、沿西社区、东安社区、建北社区、华宸怡园社区、谈固社区、药东社区、煤机街社区、师大社区
桥东区:元村社区、栗新社区、北二环西社区、光华社区、胜北社区、华新路社区、棉一社区、兴东街北社区、义堂小区社区
桥西区:电业局师范街社区、电业局南院社区、友谊社区、中南社区、新石第一社区、五十四所社区、谊北社区、槐安路社区、中苑社区
新华区:天苑社区、滨湖社区、西三庄社区、联盟社区、联强社区、中华绿园社区、变电街社区、铁路宿舍社区、柏南二社区
裕华区:石门社区、尖岭小区社区、东文社区、青南社区、富强电力社区、金马二社区、金马五社区、海天阳光园社区、神兴社区
栾城县:惠源社区
无极县:花园路社区
新乐市:建安社区
正定县:常胜社区
藁城市:工业路社区
元氏县:向阳社区
行唐县:南街社区
二、示范街道28个(达标时间:2007年底前):
长安区:长丰街道、青园街道、广安街道、建北街道、河东街道、谈固街道
桥东区:彭后街道、胜利北街道、中山路街道、建安路街道
桥西区:友谊街道、东里街道、维明街道、新石街道、裕西街道、西里街道、振头街道、苑东街道
新华区:联盟街道、东焦街道、西苑街道、石岗街道
裕华区:裕东街道、裕强街道、建通街道、东苑街道、槐底街道、裕兴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