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学校医院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6〕70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学校医院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开展学校、医院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开展学校医院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公安部、教育部做好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学校、幼儿园、医院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七次党代会精神,督导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贯彻《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除火灾隐患,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省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范围和重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1?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
2?医院;
3?学校、幼儿园周边建筑。
(二)专项治理的重点
1?学校、幼儿园周边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歌舞厅等营业性娱乐场所;
2?学校、幼儿园、医院的各类建筑物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和宽度及应急照明装置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
3?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或封堵、占用的,在建筑物的住宿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
4?应设而未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和灭火器材的;
5?用火、用电、用气等消防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6?学校、幼儿园的教师、职工,医院医护人员及职工消防安全培训情况。
三、步骤和时间安排
专项治理工作分动员部署、自查整改和集中治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11月27日―12月1日)。各县(市)、区要召开公安、教育、卫生、消防等部门参加的会议,研究部署此项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二)自查整改阶段(12月2日―12月10日)。各县(市)、区要提高学校、幼儿园、医院管理者对本单位火灾危险性的认识,督导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积极开展自查整改。
(三)集中治理阶段(12月11日―2007年1月20日)。要充分发挥公安消防机构和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执法职能作用,协同有关部门,按照治理重点,对辖区内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建筑、医院逐一进行检查和治理。各地在检查中要严格执法,对发现的隐患要依法责令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故意拖延整改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法给予主要负责人警告处罚,并责令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这次专项治理工作是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执法为民的具体体现。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这次整顿行动的部署和要求上来。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政府成立杨智勇副秘书长为组长,公安、教育、卫生、消防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联系电话:88613092),市公安消防支队申春燕支队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掌握各地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形势,研究解决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组织,以联合检查和系统内部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围绕重点,全面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检查要全面彻底、不留死角,对发现的封堵疏散通道、锁闭安全出口等隐患,必须依法责令立即整改,对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等行为必须坚决纠正,对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必须依法责令限期整改。要督促各类学校、幼儿园、医院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措施。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积极开展隐患自查整改活动,确保消除各种火灾隐患。
(三)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发扬团结协作精神,加强信息交流和情况反馈,形成合力,使整体作战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全力完成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
(四)强化宣传,加强培训。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和宣传车、黑板报、传单、标语、公开信等方式,大力开展舆论宣传工作。要指导学校和幼儿园、医院对广大师生、医护人员、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组织火灾疏散演练,切实提高消防自救能力。
各县(市)、区要明确专人,于2007年1月25日前,将治理工作开展情况上报专项治理办公室。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