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意见
冀政办〔2006〕16号 2006年8月15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养护体制和完善、高效的管理养护运行机制,保持农村公路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河北省公路条例》、《河北省县乡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制及职责
(一)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行分级管理,以县(市、区)为主,乡村配合,坚持“建养并重,协调发展,因地制宜,确保长效”的原则,做到有路必养,安全畅通。
(二)省政府主要负责组织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下达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切块计划;监督检查养护情况和养护质量,统筹安排和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指导、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工作。(三)设区市政府主要负责组织筹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本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执行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政策、法规和标准;指导、监督本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四)县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组织筹集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制定出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审核下达农村公路养护具体项目计划,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负总责。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检查考核乡(镇)政府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及农村公路设施的保护工作。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拟订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对乡(镇)政府落实农村公路养护制度、目标情况进行检查、指导,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权路产保护。(五)乡(镇)政府应明确一名乡(镇)负责同志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并在现有编制中明确具体管理人员。乡(镇)政府要积极投入力量,共同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协助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做好路政管理工作。乡(镇)政府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由县级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六)公安、工商、城建、国土资源、农机、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协助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搞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二、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一)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省、市、县(市、区)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统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财政资金要逐步增加。
省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补助,每年在统筹安排汽车养路费时,县道执行现行标准和政策每年每公里84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
乡道、村道养护补助资金,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从汽车养路费中列支2/3,设区市、扩权县(市)交通主管部门从汽车养路费超收返还中列支1/3。汽车养路费超收返还政策中止后,设区市、扩权县(市)从汽车养路费超收返还中列支的1/3,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从汽车养路费中列支。以上资金要全部用于乡道、村道养护工程(大修、中修和小修工程)。
乡道、村道日常养护资金和养护人员工资由县级政府负责。具体筹措资金的办法由县级政府制定。
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县道的养护资金由收费单位负责筹措。
(二)征收的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省交通主管部门返还各市后,原则上应全额拨付各县(市、区),专项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拖拉机养路费、摩托车养路费用于县道、乡道、村道大修、中修工程、工程前期费用比例,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三)农村公路养护实施计划由县级政府根据农村公路状况自行安排,做到有路必养,保证道路安全畅通。农村公路养护实施计划应分别报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立专用账户。除市、县两级财政资金、拖拉机养路费、摩托车养路费外,其余资金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列养里程和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切块计划分列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拨付到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养护工程质量及进度,连同其筹集的1/3养护资金及时拨付到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市、县两级财政资金由相应的财政部门拨付到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五)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县级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综合平衡,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养护节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按养护计划用于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分别向省、市交通主管部门报送养护决算书,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标准与要求
(一)省、设区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农村公路数据库,制订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度、技术规范、养护定额、质量评定标准和验收标准。(二)县道养护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乡道、村道中修、大修工程参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三)乡道、村道日常养护及小修应做到经常有人管护及巡查,并使之达到以下技术标准与要求:1.路基坚实稳定,路肩平整,与路面接茬平顺,边缘顺适;边坡稳定、坚固、平顺,坡度符合规定;边沟、排水沟无淤塞、排水通畅;防护设施完好,无破损。2.路面平整完好、清洁无杂物、横坡适度、排水畅通、具有足够的强度;及时修补沥青路面的裂缝和坑槽,及时填灌水泥混凝土路面的裂缝和纵横接缝。3.桥梁桥面铺装平整无裂缝、桥头无跳车、排水通畅无堵塞、桥面清洁无杂物;涵洞完好无淤塞、无开裂、无沉陷、无漏水、八字翼墙完整、坚固;漫水桥和过水路面过水畅通、无堆积物和漂浮物阻塞。(四)加强农村公路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的检查、保养、维修与加固工作,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保证农村公路安全畅通。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对于三类桥梁和较为严重的不良地质路段要进行定期检查。对于遭受洪水袭击、地震、超载车辆通过以及损坏严重、危及安全的四、五类桥梁和不良地质路段,进行特殊检查,及时向县级政府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汇报,采取限制交通或断交绕行措施,并及时筹措资金,尽快修复,保障畅通。(五)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农村公路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六)除进行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1.设置线杆、铁塔、变压器,沿农村公路埋设地下管线等永久性设施;2.进行集市贸易或者设置棚屋、摊点和其他临时性设施;3.倾倒垃圾、堆放物料、农作物秸秆、打场、晒粮;4.引水、排水、烧窑、制坯、沤肥;5.其他影响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正常使用的行为。(七)确需跨越、穿越、占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分别情况予以补偿或者承担修复、加固农村公路所支出的费用:1.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和管线;2.埋设横穿公路的地下管线;3.增设公路交叉道口;4.履带车、铁轮车行驶公路;5.超过公路限载、限高、限宽和限长标准的车辆行驶公路;6.其他造成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八)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其他永久性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为公路边沟或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向外延伸: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村道不少于5米。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集贸市场应当在公路一侧进行,距离公路用地以外,县道不少于50米,乡道、村道不少于20米。(九)农村公路交通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做到齐全、醒目、整齐,无损坏丢失现象,大修、中修工程施工现场标志齐全,秩序井然,无安全隐患。(十)农村公路宜林路段要因地制宜进行绿化。按照要求对路树进行修剪、防治病虫害、定期刷白,保障路树正常生长。农村公路用地内树木的更新采伐,按照国家林木采伐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不得随意采伐,确保公路路树无乱砍滥伐现象。(十一)因自然灾害致使公路交通中断,难以在较短时间内及时修复时,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由当地政府组织附近的驻军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沿线居民无偿抢修。
四、积极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
所有等级农村公路的大中修等养护工程向社会开放,逐步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鼓励具备资质条件的公路养护公司跨地区参与公路养护工程竞争。逐步实行养护工程费制度,养护工程费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养护定额和养护工程量核定,依照养护合同拨付,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对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农村公路,可实行干线支线搭配,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也可以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
五、检查、考核
(一)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半年初评和年终总评。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进行日常检查、半年初评和年终总评。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进行不定期巡查,半年初评和年终总评。省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进行年终检查评比。(二)设区市、县级政府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度,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对检查、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对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差,管理不规范的县(市、区),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及时要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尽快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县(市、区),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暂停拨付设区市掌握的养护资金,同时建议省交通主管部门暂时停拨该县(市、区)专项养护资金。
六、其他
(一)本意见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本意见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二)农村公路行政等级和统计里程以2005年底的统计资料为准。
(三)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