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政字〔2006〕32号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十五”期间,我们紧紧抓住国家、省支持农村公路建设的大好机遇,在全市掀起了农村公路建设高潮,取得了历史性突破。共完成投资14.3亿元,建设农村公路4815公里,通油(水泥)路行政村达93%以上,投资力度之大、增长里程之快、经济社会效益之好前所未有,农村交通运输条件得到根本改善,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由于部分县市存在重建轻养问题,养护管理跟不上,造成部分农村公路破损严重,影响了农村公路效益的发挥。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切实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促进我市农村公路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理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河北省县乡公路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施行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村配合,坚持“建养并重,协调发展,因地制宜,确保长效”的原则,做到有路必养,安全畅通。
(二)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组织筹集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制定出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审核下达农村公路养护具体项目计划,监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三)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履行本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职责。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检查、考核乡级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及农村公路设施的保护工作。
(四)乡级人民政府要成立专门的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并明确一名领导同志具体负责,落实养护管理机构和人员,确保有机构管事、有人员干事。乡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投入力量共同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协助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五)公安、工商、城建、国土资源、农机、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协助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搞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二、要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按照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有关要求,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省、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统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财政资金要逐步增加。
(一)村道的日常养护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养护经费的基金存入农村公路养护专用帐户,不足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安排财政资金予以补助;县乡道路的日常养护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和拖拉机养路费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农村公路养护专用帐户,用于县乡道路养护及补助乡、村道路的日常养护。县、乡两级政府财政列支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统一纳入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专用帐户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二)省、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乡村道路的养护补助资金,要全部用于乡村道路养护工程,由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养护工程质量及进度及时拨付到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用帐户。
(三)各县市要因地制宜,在积极探索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新机制、新办法的同时,大力推广“以树养路”、“以名养路”、“以车养路”的成功经验及做法,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成效。
三、要加强农村公路养护
(一)市、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农村公路数据库,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养护定额、质量评定标准和验收标准。
(二)县道养护要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乡、村道路养护参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三)乡、村道路日常养护及小修应做到经常有人管护及巡查,达到以下技术标准与要求:
1、路基坚实稳定,路肩平整,与路面接茬平顺,边缘顺适;边坡稳定、坚固、平顺,坡度符合规定;边沟、排水沟无淤塞、排水顺畅;防护设施完好,无损坏;
2、路面平整完好、清洁无杂物、横坡适度、排水畅通、具有足够的强度;及时修补沥青路面的裂缝和坑槽,及时填灌水泥混凝土路面的裂缝和纵横接缝;
3、桥梁桥面铺装平整无裂缝、桥头无跳车、排水畅通无堵塞、桥面清洁无杂物;涵洞完好无淤塞、无开裂、无沉陷、无漏水、八字翼墙完整、坚固;漫水桥和过水路面过水畅通、无堆积物和漂浮物阻塞。
(四)要加强农村公路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的检查、保养、维修与加固工作,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四、要搞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
(一)县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农村公路管理水平。
(二)除进行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外,禁止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1、设置线杆、铁塔、变压器,沿农村公路埋设地下管线等永久性设施;
2、进行集市贸易或者设置棚屋、摊点和其他临时性设施;
3、倾倒垃圾、堆放物料、农作物秸秆、打场、晒粮;
4、引水、排水、烧窑、制坯、沤肥;
5、其他影响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正常使用的行为。
(三)确需跨越、穿越、占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区别情况予以补偿或承担修复、加固农村公路所支出的费用:
1、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和管线;
2、埋设横穿公路的地下管线;
3、增设公路交叉道口;
4、履带车、铁轮车行驶公路;
5、超过公路限载、限高和限长标准的车辆行驶公路;
6、其他造成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
(四)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其他永久性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为公路边沟或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向外延伸:县道不少于10米;乡、村道不少于5米。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集贸市场应当在公路一侧进行,距离公路用地以外,县道不少于50米,乡、村道不少于20米。
五、要严格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检查与考核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分为日常检查、半年初评和年终总评。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进行日常检查、半年初评和年终总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进行不定期巡查,半年初评、年终总评。
县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年终考核目标,做到养护管理路段、目标、责任、奖惩“四个明确”,使农村公路养护实现由季节性、突击性养护向经常性养护转变,逐步走上市场化、规范化养护管理轨道。市政府将把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情况列入对县(市、区)政府年终考核目标,并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不到位、管理混乱、养护质量差的县(市、区),除进行通报批评外,3年内不予安排工程项目,同时停拨养护补助资金。
二○○六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