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6〕50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石家庄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石家庄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保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精神,以保障群众饮水安全为主线,以加强环境执法为手段,以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目标,切实遏制污染事故上升势头,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重点和要求
(一)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石家庄市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石家庄市岗南黄壁庄水库水源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彻底取缔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污水排放口,清除区内所有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杜绝网箱养殖反弹。对饮用水源构成重大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污企业进行集中整治,重点是整治岗南、黄壁庄水库水源保护区,滹沱河、沙河、磁河水系地下水源保护区,以及?河、汪洋沟、邵村排干渠、南水北调沿线(赞皇县、高邑县、元氏县、鹿泉市、新华区、正定县、新乐市)生产企业存在的环境污染隐患。对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企业,要求其在2006年8月底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督促落实。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必须停产整治,对严重威胁环境安全的,要依法关闭。
(二)集中整治各类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对辖区内各类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整治化工、印染、造纸、制革、冶炼、焦化、酿造和废旧物资加工等重污染企业集中的工业园区的排污问题。
1?要坚决纠正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过程中,降低环境保护标准、阻挠干扰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检查、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等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
2?对工业园区内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企业,一律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对建有污水处理厂但不能达标排放的工业园区内的企业限期治理,治理期间要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对未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工业园区内排污不能达标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对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转、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一律按规定淘汰;对私设排污管线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治;对未按规定安装污染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工业污染源,以及未按规定设立排污口标识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偷排偷放、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或者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违法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同时要追究企业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达标无望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彻底关闭。
(三)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对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的建设项目,重点是化工、医药、冶炼、水泥、造纸、制革、印染、公路等行业的建设项目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予以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告。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四)检查医药、化工企业应对事故状态下防范环境污染的措施落实情况。检查事故应急预案和环境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具有针对性;是否有防止事故状态下引发环境污染的措施和设施,这些措施和设施是否科学有效、满足应急需要。督促企业完善应急措施,提高突发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能力。
三、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常务副市长朱浩文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齐惠明、市环保局局长李明国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副主任唐朔初、市监察局副局长李小平、市工商局副局长刘烨、市司法局副局长任飞、市安监局调研员徐强、石家庄电业局副局长石桂明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联系人:马少剑,联系电话、传真:85873247),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李明国兼任,副主任由市环保局副局长苏庆春、岳存义、宋春元、张智华担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将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门经费予以支持保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并负责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和案件移交;发展改革部门要监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府及部门的行政责任;司法机关要加大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法律援助力度;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监管;电力监管机构要监督电力企业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二)切实加大重点案件督办力度。各县(市)、区政府要围绕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确定一批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由政府牵头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案件要明确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挂牌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县(市)、区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及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的指导和检查,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曝光典型违法违纪案件,推动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并取得实效。
(三)切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级监察机关、环保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违法违纪人员,要坚决进行查处,彻底纠正损害群众权益的不正之风。
(四)加强公众监督。要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的作用,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要制定分阶段新闻报道计划,组织新闻媒体深度报道环境安全形势,披露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和部分工业园区违法排污问题,营造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和专项行动进展情况,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对群众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尤其是饮用水源保护问题,要做到“三公布”: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被取缔的排污企业名称、位置;定期向社会公布影响饮用水源地停产整治的企业及法人代表名单。
(五)严格报告制度。在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期间,各县(市)、区每半月要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随时报告,不得瞒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重点督办问题的进展情况,以及信息上报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四、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并将实施方案、阶段工作情况、环保专项领导小组名单及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于7月25日前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阶段(8月-9月)
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工业园区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集中排污问题、建设项目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问题以及医药、化工企业应对环境污染事故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集中调查和整治,并于8月15日、9月15日分别将挂牌督办单位名单和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企业排污情况、工业园区内环境违法企业情况、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此期间,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重点挂牌督办的问题进行检查。
(三)总结提高阶段(10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认真总结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防止污染反弹,并于11月10日前将2006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