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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第二批省级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第二批省级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第二批省级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文  号】 办字〔2006〕5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扩权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民政部《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和《河北省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研究,同意晋察冀烈士陵园、沧州市烈士陵园、冀南“四.二九”烈士陵园、黄骅市烈士陵园、藁城市烈士陵园、乐亭县革命烈士纪念馆、昌黎县烈士陵园、沙河市烈士陵园、顺平县烈士陵园、涉县烈士陵园、肥乡县烈士陵园等11处烈士陵园为第二批省级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各地要加强对省级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

二○○六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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