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
衡政〔2006〕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提高我市困难群众救助水平,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冀政〔2005〕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快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重大意义
随着城乡经济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但由于各种原因,尚有不少特困人口基本生活难以保障。特别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时期,医疗、住房、子女教育等困难进一步突出,农村社会救助工作力度明显不足,城乡差别进一步加大。因此,建立健全覆盖全市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势在必行。构建城乡救助体系,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是推进衡水发展新跨越,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迫切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建立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提高我市城乡社会救助能力和工作水平,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二、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建立城乡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总体思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工作理念,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从解决困难群众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入手,创新工作机制,完善救助政策,整合救助资源,规范救助行为,协调救助行动,形成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法律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其他救助和社会帮扶为补充的,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二)基本原则
构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既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实施社会救助制度,必须坚持“个人自救与政府救助和社会帮扶”相结合的方针,在不断增强困难群众“造血”功能,全面提高其自救能力的同时,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职责任务,确保必要的救助资金,并广泛动员和有效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2、制度配套、形成合力。要着眼于社会救助的稳定性和长效性,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的各项政策和制度,并在此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构建目标明确、层次分明、运转协调的社会救助体系框架,既确保各单项救助制度之间能够相互促进、相互补充,充分发挥社会救助体系的整合功能,又使社会救助体系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相衔接。
3、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在构建社会救助体系,实施社会救助工作中,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综合考虑财政状况、全体群众平均生活状况等因素,确立“低水平起步,逐步扩大救助范围,逐步提高救助标准”的思路,在具体实践中允许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不同群体中采取不同的救助方式,实行不同的社会救助标准,对“三无”对象,困难残疾人实行政策倾斜。
4、管理规范、运转有序。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增强各项救助工作的透明度。要严格救助程序,严格物资管理办法,规范物资发放形式,建立救助监管机制,确保社会救助工作在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上健康有序运行。
三、建立健全各项救助制度
(一)建立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城市低保制度,逐步提高保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一要科学调整救助水平,根据物价上涨指数、最低工资标准提高等因素,通过科学测算,实事求是地调整保障标准,做到既能满足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又能促进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自主创业。二要积极推行分类施保。对低保对象中大病、重残、单亲家庭、子女上学等特殊困难家庭给予政策倾斜,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三要实行动态管理。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停止其低保待遇。建立规范、统一的农村低保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特困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实行规范运作、有序管理、公开公示。
(二)巩固和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按照国务院新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保证财政供养资金落实,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逐步建立起多元化投入、多形式供养的保障机制。要积极整合社会资源,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加快农村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提倡和发展规模建院供养,有条件的县(市、区)要逐步把现在以乡镇为单位的敬老院改造成区域性的老人供养中心,努力提高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提高保障水平。
(三)全面实施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加大资金投入,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水平。积极配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帮助农村困难群众解决医疗难的问题。加快推进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进度,公正合理地确定医疗救助对象,使患有重大疾病的特困群众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各县(市)要在今年上半年全部出台城镇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或实施意见,使全市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新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四)逐步完善特困群众住房救助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对符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基本的住房保障。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以财政预算资金为主建立专项基金,多渠道筹措资金,形成稳定规范的住房保障资金来源。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住房保障事业进行捐赠;在为城镇居民提供住房保障的同时,力争每年帮助农村特困群众建设和维修一批住房,逐步缓解住房困难;严格救助办法和程序,实行公示制度和定期审核制度,确保救助工作的准确性。
(五)大力开展城乡教育救助工作。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到2007年,使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子女都能享受“两免一补”,(即免费提供教科书、免杂费和补助寄宿贫困生生活费)。对城乡高中教育阶段特困家庭子女就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其困难程度,给予必要的学习和生活救助,指导和监督学校减免费用。使特困家庭的子女能够得到正常的教育。继续做好 “希望工程”、“春蕾计划”、慈善捐助等专项救助工作。积极实施勤工助学和爱心助学等资助措施,帮助贫困子女完成学业。
(六)不断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建立以财政为主渠道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系,确定援助范围,其援助范围包括: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障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发给抚恤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通过法律援助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使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法律援助,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七)积极实施就业援助。做好低保和就业服务政策的有机衔接,坚持“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对享受低保人员优先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劳务派遣和劳务输出服务,鼓励和帮助困难群众就业。将享受低保的城镇失业人员纳入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扶持范围,帮助他们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对城镇特困家庭有就业能力的人员优先提供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协助他们落实再就业帮扶政策。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农村贫困生免费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并积极推荐他们尽快就业;对贫困家庭优先安排劳务输出人员。
(八)建立应急救助机制。一是做好群众突发困难的临时救助工作,各级政府每年都要安排一定的资金,并吸收社会捐款,主要用于解决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天灾人祸造成家庭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已经得到援助、但仍十分困难的城乡低保对象和虽然不符合低保条件,但确因上述原因造成家庭困难的“边缘户”家庭。二是做好重大自然灾害的紧急救援工作,制定工作预案,在灾害发生后及时做好灾民转移安置,确保灾民吃、穿、住、医等基本生活需要,组织好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
(九)建立和完善社会帮扶、捐助制度。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坚持和完善机关、企事业单位帮扶贫困户活动,并形成制度;积极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实现捐助活动经常化;组织广泛的社会互助活动,帮助贫困群众解决日常生活困难。
四、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形成合力
(一)建立政府领导、归口管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管理体制。社会救助体系的建立、运行和发展,是一项以政府为主导,多方面多部门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为使我市社会救助工作协调健康发展,市政府成立以主管市长为组长,由民政、财政、卫生、房管、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司法、审计、监察等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的衡水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
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城乡医疗救助、灾民救助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社会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卫生部门负责相关医疗费用减免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房管部门负责困难群众的住房援助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教育救助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司法部门负责法律援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援助;审计、监察部门负责救助款物的审计监察工作。
(二)落实社会救助工作所必需的编制人员,确保社会救助工作正常开展。随着各项社会救助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工作量急剧增加,原有的机构人员已远不能适应救助工作需求。对社会救助工作必需的机构、人员,编制部门应视情研究解决。要加强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建设,选配优秀干部充实到社会救助工作队伍,提高社会救助工作队伍的业务素质。加快建立社会救助网络系统,及时准确地汇集城乡各类困难群众的信息,为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保障。
(三)落实社会救助必需的资金。市、县(市、区)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将各项社会救助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各项社会救助工作的落实。
(四)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要深入调查研究,制定科学、严密的工作程序,确保社会救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提高救助效果,逐步完善社会救助公示制度。要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加强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推进社会救助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六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