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促局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意见的通知
唐政办函〔2006)119号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促局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市工促局《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意见
为进一步鼓励发展和使用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函〔2006〕23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重要性的认识。随着汽车工业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在安全性、动力性和外观等方面都有了很大改善,尾气排放达到国家新制订的欧Ⅲ标准,其燃油消耗少、尾气排放低、外形尺寸小、道路和车位占用面积少等优点也日益突出。积极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符合当前能源供给实际和我市大众消费水平,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缓解能源紧张状况、保护环境,有利于培育我国汽车工业自主品牌,提高国际竞争力,对于促进汽车产业可持续发展,落实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取消针对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限制政策。目前,我市原关于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限制性规定,已不适应市情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及市城管局、公安局、交通局、财政局、监察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对现有规定进行全面清理,从6月1日起取消一切针对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在行驶线路和出租汽车运营等方面的限制。不得以缓解交通拥堵、降低城市品位等为由,专门对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各级公路运管部门在更新出租汽车车辆时,要在满足乘用功能的基础上,积极鼓励选用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
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鼓励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使用和消费的税费政策。积极鼓励汽车消费信贷,相关金融机构可降低购车首付比例。凡市内各单位和个人购买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使用银行按揭贷款的,可享受银行上限优惠政策。对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停车泊位收费,各级公安、城管、物价等部门应依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优惠。加快石油产品价格市场化改革进程,逐步建立能够体现市场供求关系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机制,积极引导消费者节约用油。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鼓励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消费和使用。
四、鼓励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发展。要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低油耗、低排放、小排量、小型化、高动力性汽车的生产和投资,积极支持汽车生产企业开展技术创新,不断研发出具有独立知识产权和高科技含量小排量汽车产品。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市将把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生产企业列为重点支持和发展对象。鼓励开发生产混合动力及纯电动汽车、柴油乘用车和使用醇醚燃料、天然气、混合燃料、氢燃料等新型燃料的汽车,积极推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国家标准的实施,从源头上控制高耗油汽车的发展。同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汽车的定期检验,确保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安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