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第十九个“民族团结月”活动的通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第十九个“民族团结月”活动的通知
秦政办 [2006] 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增强民族团结,加深民族感情,推进民族工作社会化,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建设“和谐、绿色、活力、魅力秦皇岛”,市政府决定,5月10日-6月1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第十九个“民族团结月”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我市现有42个少数民族成份,少数民族人口418984人,居全省第二位,是少数民族人口大市。“民族团结月”活动开展至今已有十九个年头,通过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市已连续两届被国务院评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活动的开展还不够平衡,一些部门和单位的重视程度、参与深度和广度尚需进一步加强,在形式和内容上还有待进一步创新。对此,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站在增强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不断深化对开展“民族团结月”活动重要性的认识,扎实开展好“民族团结月”活动。要明确专门领导主抓,指定专人负责,认真谋划,广泛动员,务求实效。今年“民族团结月”活动要做到六个结合:一是与宣传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民族法规和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相结合;二是与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办实事、办好事相结合;三是与搞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表彰活动相结合;四是与大力弘扬民族文化相结合;五是与抓好各民族青少年的素质教育相结合;六是与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工作相结合。
二、加强法规宣传,增强政策观念
“民族团结月”活动要以宣传党的民族政策、民族法规为重点,结合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河北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民族法律法规。各级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积极配合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宣传党的民族政策、法规,宣传民族团结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做到电视上有影,广播上有声,报纸上有文。通过宣传教育,使党的民族政策更加深入人心,全市各级干部的民族政策观念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民族政策的自觉性进一步提高,各民族的团结得到进一步巩固。
三、大办实事好事,增进民族感情
“民族团结月”活动既要注意形式,更要注重实效,要真心实意地为少数民族办一些实事、好事,充分体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新时期社会大家庭的温暖。各县区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清真食品市场的执法检查,切实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对违反民族政策、民族法规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各县区、各部门要结合“生态文明村”建设、贫困村帮扶工作、干部下乡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送温暖活动,为少数民族贫困村和贫困户解决一些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各级文化部门要结合“文化下乡”,到少数民族乡村开展文化服务活动。各级卫生部门要继续组织开展“送医送药”、防病治病活动。各级科技部门要继续搞好“科技下乡”活动。各级与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部门和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组织协调各方力量,搞好对口帮扶和扶贫济困活动。通过开展各种活动,努力增强党和政府的凝聚力,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少数民族群众的血肉联系。
四、总结典型经验,及时反馈信息
在前十八个“民族团结月”活动中,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为促进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发展做了大量工作,同时也涌现了许多先进模范集体和个人。今年的“民族团结月”活动要紧密结合国务院、省政府及市政府开展的“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表彰活动,认真总结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典型经验,大力表彰为民族团结做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广泛宣传模范典型的先进经验。各县区都要选树自己的典型,以点带面,充分发挥典型作用,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向纵深发展。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在活动中要注意掌握活动开展情况,及时向上级反馈信息,上报典型的人和事。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要及时向全市通报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开展活动的情况。6月30前各县区、各部门要将书面总结上报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